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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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人袁兆榮被本席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案中涉案毒品是16.63克氯胺酮的23.17克粉末。被告人在開審時否認控罪,他只承認管有該些危險藥物作自用,但最終被法庭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082/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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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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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4年2月14日上午11時0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Fontaine La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Victor Luk,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偉强張振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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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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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審訊後,被告人袁兆榮被本席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案中涉案毒品是16.63克氯胺酮的23.17克粉末。被告人在開審時否認控罪,他只承認管有該些危險藥物作自用,但最終被法庭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被告人在2013年8月7日於九龍城衙前圍道近龍崗道27號後巷前,被警方截停。搜查期間,警員在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左腳穿著的襪子裡,找到兩個膠袋載有控罪書上所指的氯胺酮。同時被告人當時身上亦被搜到兩部手提電話及現金港幣共49,605元。本席已經拒絕接納被告人在庭上之解釋,指有關之現金是他作為一名判頭所收到之工程費用,裁定現金是與「販運危險藥物」罪有關。

3.被告人現年43歲,過往共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全部與毒品有關。在1992、1993及1996年,他分別曾經因為「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被罰款及被判即時監禁3個月。1997年3月,被告人更因為同樣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在高等法院原訟庭被判處20年的有期徒刑。根據紀錄,被告人是在2010年2月才獲釋。

4.根據被告人的資料顯示,他是在香港出生,只得中三教育程度。畢業後他曾經從事裝修工作。被告人聲稱自己是一名癮君子,現時與父親及兄長居住於青衣。被告人在獲釋後,在2011年與一名內地女士結婚,太太與前夫育有一名女兒,女兒現時已8歲。二人正打算申請來香港與被告人團聚。被補前,被告人報稱自己是一名裝修工程判頭。

5.「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的控罪。被告人亦當然比任何人更加明白,因為他已經因為「販運危險藥物」罪在1997年被判處重刑20年。可惜雖然如此,被告人在服刑出獄後,仍未能夠洗心革面。被告人如果是因為毒癮再販毒,更是難辭其咎。一般來說,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是根據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 [2008] 3 HKC323之量刑指引。根據本案毒品之份量,適當之量刑起點為四年零三個月。被告人今次不是認罪,他亦因此喪失了一般因為認罪而可以得到的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代表被告人的律師亦指出被告人自己也明白他是需要面對一項不短的刑期。

6.聽取過律師的求情說話後,本席實在見不到有任何特殊情況令本席可再給予被告人任何扣減。在此情況之下,本席最後就此控罪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四年零三個月。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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