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345/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14.
1. 本案原告人爲借貸銀行及其利益承讓人,原告聲稱第一原告向本案三名被告提供 $1,617,912的貸款 (“ 該貸款 ”),作為被告購買廣州荔灣廣場一物業 (“ 該物業 ”)之用。第一至三被告作爲借款人及按揭人,與第一原告簽訂房產抵押貸款合約(“ 合約 ”),把該物業作為該貸款的抵押。該物業的發展商亦為該貸款作爲擔保人。原告聲稱被告沒有履行合約償還該貸款,因此在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 (“ 中國法院 ”)向被告展開訴訟,並於1999年6月11日獲得判決 (“ 中國判決書 ”),中國法院判被告須償還及繳付貸款本金、利息及費用,並判原告可拍賣該物業,拍賣所得价款優先還償原告。
Cited by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