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159/2004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December 2005.
1. 本案的原告人及被告人是兄妹關係,雙方曾經在內地清遠市合作經營工廠,根據原告人所說雙方其後同意工廠由被告人經營,而被告人需要給予原告人 $199,000 作為補償。原告人指由於被告人沒有履行協議給予他有關款項,他於是在 2002 年 2 月 27 日在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清城法院’)向被告人索償該筆款項。被告人在該宗案件的答辯理由是有關的工廠是她獨立投資及經營的。清城法院於 2002 年 5 月 18 日對案件作出裁決,判原告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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