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趙捷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35/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rch 2014.
1. 本庭在2013年12月24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趙捷女士就針對她作出的破產命令上訴。該案的源起、她向判定債權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下稱 “中銀”)) 提出的民事訴訟,破產訴訟經過、原訟法庭的裁決、本庭就上訴議題的討論和裁決,已在本庭的判案書論述,毋需在此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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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35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2年第4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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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3年12月24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趙捷女士就針對她作出的破產命令上訴。該案的源起、她向判定債權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下稱 “中銀”)) 提出的民事訴訟,破產訴訟經過、原訟法庭的裁決、本庭就上訴議題的討論和裁決,已在本庭的判案書論述,毋需在此重複。 2.2014年1月6日,趙女士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裁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在動議通知書,趙女士提交了題為《申請上訴至終審》的文件和一頁摘錄自中銀2013年中期業績報告的財務摘要。2月28日,她提交了支持申請的《論點綱要》。聆訊前,她提交了《論點綱要補充》,並就對方的《補充論點綱要》作了口頭陳詞。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484 章)第22(1)(a) 及(b) 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院上訴:
4.就破產命令的上訴,上訴法庭已在蔡榮章訴李雨川案[2007] HKCLRT 743 裁定,上訴人是不符合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理由見判案書的第7和8段:
5.上述的裁決,完全適用於本案。再者,中銀的償債書追討的金額,也達不到HK$1,000,000。至於趙女士在破產訴訟向中銀追討超過二千萬港元的索償 (撇除討論她可否在破產訴訟作任何追討) ,也明顯不是一項已算定的申索。 6.本庭裁定,趙女士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7.餘下的就只有第22(1)(b) 條的酌情權。 8.趙女士在提交的論點綱要,聲稱她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而進行訴訟,因為她對中銀的指控不僅是關乎她個人,她的指控是關乎整個香港社會甚至整個國際社會。她又聲稱本案具有重大廣泛的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9.趙女士打算提出的上訴論點,是重申她的主張,她對中銀提出民事訴訟,是因為中銀存心欺騙客戶,而她的官司敗訴,是由於中銀的證人提供虛假證供,導致區域法院的法官誤判。本庭在早前的判案書裁定,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她沒有任何法理基礎,要求處理破產呈請的法庭,重新審視區域法院的裁決。本庭不認為這議題,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受理。 10.本庭拒絕行使酌情權給予許可上訴。 11.本庭聽取了雙方就訟費的陳詞。由於趙女士的申請不成功,本庭判她須支付中銀的訟費,以整筆金額的方式,循簡易程序由本庭評定。中銀在訟費單提出的金額是$40,086, 本庭裁減為$35,086,由趙女士支付。
呈請人 (答辯人): 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張文諾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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