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債務人趙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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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3年12月24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趙捷女士就針對她作出的破產命令上訴。該案的源起、她向判定債權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下稱 “中銀”)) 提出的民事訴訟,破產訴訟經過、原訟法庭的裁決、本庭就上訴議題的討論和裁決,已在本庭的判案書論述,毋需在此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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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CACV 235/20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3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235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2年第4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趙捷 (CHIU CHIT) 的事宜
由呈請人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 2014年3月6日
判案日期: 2014年3月2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3年12月24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趙捷女士就針對她作出的破產命令上訴。該案的源起、她向判定債權人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下稱 “中銀”)) 提出的民事訴訟,破產訴訟經過、原訟法庭的裁決、本庭就上訴議題的討論和裁決,已在本庭的判案書論述,毋需在此重複。

2.2014年1月6日,趙女士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裁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在動議通知書,趙女士提交了題為《申請上訴至終審》的文件和一頁摘錄自中銀2013年中期業績報告的財務摘要。2月28日,她提交了支持申請的《論點綱要》。聆訊前,她提交了《論點綱要補充》,並就對方的《補充論點綱要》作了口頭陳詞。

3.《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484 章)第22(1)(a) 及(b) 條規定,訴訟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院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就破產命令的上訴,上訴法庭已在蔡榮章訴李雨川案[2007] HKCLRT 743 裁定,上訴人是不符合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理由見判案書的第7和8段:

「7…. 終審法院在 Morgan Stanley Emerging Markets Inc. v. Legend International Resorts Limited, FAMV No. 11 of 2007 對公司清盤令的性質作出解釋:一名向欠債公司提出清盤呈請的債權人並不是向該公司追討欠債,因此就算法庭頒發清盤令也不會導致產生該公司需要還債的命令。債權人亦不能根據該命令向該公司討回欠款。公司清盤令呈請並不是一項已算定的申索,故此就算清盤令是根據一項超過 HK$1,000,000 的欠款而作出,這也不賦予債務人當然權利上訴。

8. 本庭認為有關的闡釋完全適用於破產令。本案的破產令是根據一項超過 HK$1,000,000 的欠款而作出的,… 它並不是一項超過 HK$1,000,000 已計算的申索,故此債務人沒有當然的上訴權利。」

5.上述的裁決,完全適用於本案。再者,中銀的償債書追討的金額,也達不到HK$1,000,000。至於趙女士在破產訴訟向中銀追討超過二千萬港元的索償 (撇除討論她可否在破產訴訟作任何追討) ,也明顯不是一項已算定的申索。

6.本庭裁定,趙女士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7.餘下的就只有第22(1)(b) 條的酌情權。

8.趙女士在提交的論點綱要,聲稱她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義而進行訴訟,因為她對中銀的指控不僅是關乎她個人,她的指控是關乎整個香港社會甚至整個國際社會。她又聲稱本案具有重大廣泛的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9.趙女士打算提出的上訴論點,是重申她的主張,她對中銀提出民事訴訟,是因為中銀存心欺騙客戶,而她的官司敗訴,是由於中銀的證人提供虛假證供,導致區域法院的法官誤判。本庭在早前的判案書裁定,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她沒有任何法理基礎,要求處理破產呈請的法庭,重新審視區域法院的裁決。本庭不認為這議題,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受理。

10.本庭拒絕行使酌情權給予許可上訴。

11.本庭聽取了雙方就訟費的陳詞。由於趙女士的申請不成功,本庭判她須支付中銀的訟費,以整筆金額的方式,循簡易程序由本庭評定。中銀在訟費單提出的金額是$40,086, 本庭裁減為$35,086,由趙女士支付。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答辯人): 曾宇佐陳遠翔律師行轉聘張文諾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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