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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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五年六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現申請人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本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理由如下。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68/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7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6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68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8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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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C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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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4 年 3 月 27 日
判決日期: 2014 年 3 月 27 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4 年 3 月 28 日

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及被判監五年六個月。申請人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現申請人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本庭在聆訊後拒絕申請,理由如下。

2.本案的投訴人是申請人的親女兒。她被申請人性侵犯的時候是9-10歲。

3.申請人依賴兩項理由申請保釋。第一,投訴人在一封2014年2月15日致法庭的信件聲稱她在法庭上指控申請人的證供是虛假的。投訴人說她說謊的原因是申請人經常打她、申請人的母親說她偷錢及申請人說要帶她去加拿大。第二,申請人聲稱他患有中至末期的急性白血病。

4.一名被告人在上訴候審期間申請保釋的法律原則是他的上訴具有極充分理據或者是以他被判較短的刑期,而他具有論據的上訴理由,若不獲得保釋,就算上訴成功,他亦需要服滿刑期或大部分的刑期。在本案,申請人明顯地不是依賴第二點。

5.關於第一點,投訴人現在推翻她在庭上針對申請人的證供。若果她真是提供虛假證供,這明顯會影響定罪的穩妥性。但在本案,警方在作出調查後,顯示這新的證據在表面來看是不充實的,反而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所依賴的新證據涉及防礙司法公正程序之嫌。

6.投訴人信件是在2014年2月17日在投訴人居住的女童院寄給她的母親。母親在2014年2月24日,申請人被判刑當日把這封信交給申請人的律師。根據判刑理由書,辯方律師將信件呈交姚法官,要求他押後量刑,讓警方作出調查。但辯方律師同時亦表示,即使調查屬實,這事亦應由上訴法院處理。姚法官最後不同意押後及作出量刑。

7.警方曾就這封信向投訴人調查,但投訴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不作任何回答。警方亦就該信向投訴人的母親調查。她說投訴人在2014年2月12日告訴她她在本案說謊。雖然在當天,母親把這件事告訴給她的妹妹,但母親沒有跟進這件事。母親亦在當日與跟進投訴人的社工見面,但她沒有告訴社工投訴人所說的話。之後她曾經詢問投訴人為何說謊,但投訴人沒有作回答,她也沒有追問。她在2014年2月18日收到投訴人的信件,但她沒有對其他人提及該封信。她在翌日探訪申請人時才提及這封信。申請人叫她找律師,她在數天後致電律師,但沒有把投訴人的信一事告訴律師。她在2014年2月24日開庭前才把信件交給律師。

8.警方根據搜查令搜查母親的住所,找到一份名為「給(投訴人)的指南」,該「指南」有下列的指示:

「(1) 自行盡快跟院內社工反映有心事,有困擾,常常失眠等等。

(2) 跟社工說出在這案件中,說了多次說謊,但現感後悔,很想向母親說出真相,但卻又害怕父母不會原諒自己,詢問社工怎辦才好?

(3) 叮囑(投訴人)在此案還沒有正式完結前,必須常常要給院內社工知道,她是很想念父母、哥哥和很擔心爸爸的病情進展。

(4)        叮囑(投訴人)緊記不論是碰見前來拿創傷報告的人、院內社工、醫生或任何人,只要說到此案件的真相,都必須完全一致!」

9.「指南」亦列出四條投訴人在對答中有可能面對的問題及提供了詳盡的答案。第一條答案指示投訴人如何解釋她給假口供的原因:

「每當想到小時候做錯事,爸爸不是罵,就是打」

「我已跟爸爸說不想到加拿大讀書,他卻要堅持送我去」

「令我最生氣的,就是那爸爸從加拿大打長途電話來,屈我偷嫲嫲$5,000元,我跟他說了多遍我沒有幹過,但爸爸始終不相信,還要立即回來帶我到加拿大,那刻內心很怕爸爸回來後又打我,及真的要帶我到加拿大,要我與自己的朋友分離,加上他這樣屈我,所以我便決定屈他一把報復,好讓他感受一下被人屈的感受」

10.上述的指示與投訴人在信件中解釋她作虛假證供的原因吻合。這份「指南」的字跡與申請人親自撰寫的上訴及保釋的陳述書的字跡極之相似。投訴人的母親承認「指南」上的字跡是申請人的,但她不能解釋為何這份「指南」收藏在她的家裡。

11.本庭認為投訴人翻供證供的真實性是令人懷疑的。本庭不接納在現階段這信件能夠顯示申請人具有充分的上訴理據。

12.至於第二點,申請人未有提供醫學報告證明他的疾病。就算申請人患有這些疾病,他仍可在監禁期間獲得治療。

13.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申請。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