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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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他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投訴人是他的女兒。申請人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區域法院姚勳智法官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被判監禁共5年半。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68/2014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6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6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8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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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C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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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年8月26日

判案日期: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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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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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他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投訴人是他的女兒。申請人否認控罪,審訊後被區域法院姚勳智法官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被判監禁共5年半。

2.這是申請人第二次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第一次申請在2014年3月27日被上訴法庭張澤祐法官駁回,理由載於2014年3月28日頒發的理由書。

3.法庭一貫做法是除非有新理據,否則不會在駁回申請後,重新考慮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雖然投訴人曾於2014年6月26日向警方說,她在審訊中誣告了申請人,但翌日她推翻了她前一日的說法。因此有關案情的現時情況,與第一次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沒有大分別。

4.今日申請人呈上一份醫療報告,顯示他的身體狀況兩三年後前景不佳。申請人要求保釋外出陪家人。本席看過報告,報告沒有顯示療程不能在申請人監禁下進行。另外,本席向申請人提出建議,本席可以指示本上訴聆訊獲較早排期,但他不接納這建議。

5.本席參考過張法官的判決理由書,亦考慮過申請人的誓章與及陳詞後,認為申請人沒有任何新理據,令至法庭應該重新考慮申請。因此本席須駁回申請。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