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延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28/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pril 2014.
1. 申請人石延娥(即原審時的被告人)原先在裁判官李志豪席前經審訊後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詳情指,申請人於2013年8月1 日,在香港新界葵涌石蔭路31號地下“兩蚊店”偷竊:(1) 18對手套、(2) 3套鈕扣、(3) 兩盒膠布、(4) 一隻手錶、(5) 一副眼鏡、(6) 八盒染髮膏、(7) 3件肥皂、(8) 一支香水,總值港幣127元。而該等物品為新康群(香港)有限公司的財產。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5個月,並與早前一同類罪行案件所被判處1個月監禁但緩刑執行的刑罰分期執行,監禁刑期合共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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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28/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28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294號) ----------------------
判案書 背景 1.申請人石延娥(即原審時的被告人)原先在裁判官李志豪席前經審訊後被判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控罪詳情指,申請人於2013年8月1 日,在香港新界葵涌石蔭路31號地下“兩蚊店”偷竊:(1) 18對手套、(2) 3套鈕扣、(3) 兩盒膠布、(4) 一隻手錶、(5) 一副眼鏡、(6) 八盒染髮膏、(7) 3件肥皂、(8) 一支香水,總值港幣127元。而該等物品為新康群(香港)有限公司的財產。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5個月,並與早前一同類罪行案件所被判處1個月監禁但緩刑執行的刑罰分期執行,監禁刑期合共為6個月。 2.申請人不服定罪及判刑,就兩者均提出上訴。2014年4月2日聆訊完畢時,本席宣判,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但判針對刑罰的上訴得直,撤銷6個月監禁的刑期,而代之以24個月感化令。2014年4月11日,本席頒布該判決的判案理由書(“該判案理由書”)。 本申請 3.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以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即上述本席就針對定罪的判決)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4.該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如下:
5.申請人的申請動議通知書有一附件,即日期為2014年4月12日共5頁的信件,用以支持她的申請。在該信件,她提出的理據似乎如下:
6.代表答辯人的檢控官葉瑋璣律師在其書面陳詞指出,法庭應當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理由如下:
7.本席贊同葉律師的意見。申請人在該信件以及在本席前陳詞所提出的,都是有關裁判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決,並非涉及法律論點,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況且,本席在該判案理由書已經表明,申請人並無實質指出裁判官的定罪裁斷有何錯誤或不合法之處,因而裁定針對定罪的上訴不能成立。請參閱該判案書,不贅。 結論 8.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拒絕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律師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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