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星政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3/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rch 2014.

1. 本案是一宗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案。案情透露:2013年11月1日早上,四名被告人經羅湖進入香港,稍後時間他們拿著兩張看來是中國銀行發出的虛假轉賬支票和存款單在香港銅鑼灣一間中國銀行分行,要求職員發給他們本票。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3/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肖星政 (第一被告人)
  邱琳 (第二被告人)
  謝繼松 (第三被告人)
  杜君良 (第四被告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4年3月21日下午2時23分
出席人士: Mr Jasper KW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TSANG Oi-kei Olivi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應達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WONG Hay Yi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林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Mr CHENG Ming-bun Franci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Ms FUNG Sheung-kit Carol,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穎忠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使用虛假文書(Conspiracy to use false instruments)
  [2] 管有虛假文書(Possessing false instruments)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案。案情透露:2013年11月1日早上,四名被告人經羅湖進入香港,稍後時間他們拿著兩張看來是中國銀行發出的虛假轉賬支票和存款單在香港銅鑼灣一間中國銀行分行,要求職員發給他們本票。

2.四名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警方在第四被告人攜帶的袋內搜出兩張看來是中國建設銀行的轉賬支票和儲蓄單。第四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

3.第一項控罪所涉及的兩張文件,面額同樣是1,430億美元或英鎊,文件上寫的收款人或戶名都是李烈鈞;第二項控罪涉及另外兩張文件,面額都是9,990億美元,收款人或戶名都是李烈鈞。

4.四名被告人都是內地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5.第一被告人現年73歲,第二被告人是38歲,第三被告人是70歲,第四被告人是56歲。由於各被告人均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因此辯方表示沒有實質的求情說話可以提出。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了各被告人的背景、家庭情況和身體健康狀況,而第四被告人則呈遞了一封求情信讓畀法庭參閱。

6.各被告人被法庭裁定罪成的罪行是串謀罪行,這是屬於未完成或未有結果的罪行,但這些犯事者有著犯罪意圖,對社會構成一定程度的危險,法庭仍需處罰他們。一旦他們的計劃成功的話,毫無疑問一定會有受害者。他們所利用的文件涉及龐大的數額,目標很明顯是一些很富有的人。雖然他們所利用的文件可能難以成功,但不要忘記無論行騙手法多古舊,社會上總有人會受騙。

7.本席有機會參閱兩宗案例,第一宗是CACC 353/2008,上訴人是Ra Hyun Bin,第二宗是CACC 406/2009,上訴人是鄭書武。兩宗案件都涉及本案類同的罪行,雖然情節上未盡相同,但都有其相似的地方。

8.就求情方面而言,基本上各被告人均沒有有力的求情因素。就他們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一點,由於他們是內地人,在香港生活的時間不長,過往的案例多次指出這一點不足以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

9.考慮過所有的求情說話和本案的案情,就第一項串謀控罪,本席判處每位被告人入獄3年;就第二項管有虛假文書控罪,判處第四被告人2年監禁,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3年。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3/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