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仲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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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於案發當日嘗試利用其中一張假信用卡到銅鑼灣一間LV店舖購買一個價值11,200元的LV女裝手袋。由於店員懷疑該張信用卡是假卡,於是與信用卡中心聯絡並確認該卡是假卡,其後報警。被告人欲離開店舖時,被前來的警察拘捕及再從他身上搜到另外兩張假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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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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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是一宗行使假信用卡案件,被告人管有三張假信用卡。 2.被告人於案發當日嘗試利用其中一張假信用卡到銅鑼灣一間LV店舖購買一個價值11,200元的LV女裝手袋。由於店員懷疑該張信用卡是假卡,於是與信用卡中心聯絡並確認該卡是假卡,其後報警。被告人欲離開店舖時,被前來的警察拘捕及再從他身上搜到另外兩張假信用卡。 3.被告人現年44歲,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但與本案的罪行不相同。 4.求情時,辯方律師簡單介紹了被告人的背景和家庭狀況,並指出被告人犯案時正值失業,受經濟困擾才出此下策。他向一個朋友買了三張假信用卡,每張1,000元。根據辯方所說,他當日想買那個手袋送給正和他辦理離婚的太太。辯方律師也指出本案並不涉及大量假信用卡,而且被告人的行騙計劃並不高明,也不涉及國際層面罪行。證供顯示他所管有的三張假信用卡上所指稱的銀行並不存在。辯方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屬於任何犯罪集團的一份子。 5.辯方律師呈遞了一宗案例,康鵬倉(CACC 344/2011)。簡單而言,上訴庭認為一些涉及小規模的假信用卡騙案,一般量刑不超過3年監禁。若有國際層面的罪行,可把量刑起點加多6個月。 6.就本案而言,本席認為是屬於小規模的信用卡罪行,也沒有國際層面罪行。 7.考慮過所有的求情、本案案情及有關案例,每項控罪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求情方面除了被告人的認罪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後扣減三份一,每項控罪監禁2年。全部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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