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ong Pang C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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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Hoong Pang Chong (康鵬倉) 申請許可,就刑期提出上訴。

Cited by 27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C 344/201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0 May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34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344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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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HOONG PANG CHONG (康鵬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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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2年5月10日
判案日期: 2012年5月10日

判案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Hoong Pang Chong (康鵬倉) 申請許可,就刑期提出上訴。

2.他被控兩項控罪: (1) 使用虛假文書,及 (2) 管有虛假文書。控方證據指,他在銅鑼灣一商店,企圖用一張假信用卡,購買價值$9,888的手提電腦,這構成第一項控罪。店員懷疑信用卡是假的,隨即報警,申請人離開商店後,被店員截停,亦有警員到場,在他身上發現有另外兩張假信用卡,這構成第二項控罪。

3.申請人是馬來西亞人,他向警方說,他欠朋友十多萬馬幣(大約港幣$25-26萬左右) ,朋友提議他來香港賺錢。他於案發當日抵港後,便接觸“阿輝” ,“阿輝” 給予他兩項控罪所指的假信用卡,並應承他可獲得用假信用卡所得的商品價值的10-20%,作為報酬。警方其後發現,信用卡的持有人在外國,其姓名並非在假信用卡上所印的姓名。

4.申請人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席前認罪,沈法官以每項控罪監禁4年為量刑基準,因申請人認罪扣減1/3,判他監禁32個月,同期執行。

5.申請人代表律師認為刑期明顯過重,他援引4宗案例,即 R v Chan Sui To (陳瑞濤) (1996) 2 HKCLR 128, HKSAR v Poon Cho Shu CACC55/2000, HKSAR v Tu I Lang (杜壹朗) CACC464/2006,及HKSAR v Chan Ka Chung (陳家仲)CACC379/2010。

6.答辯人代表律師反對申請,她援引另外4宗案例,即 HKSAR v Hung Ping Wah CACC241/1997, HKSAR v Ng Swee Thiam  [2000] 1 HKLRD 77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滿珍CACC426/2005, 及HKSAR v Au Yeung Shu Sang CACC474/2006。

7.Chan Sui To (陳瑞濤) 案,上訴法庭列出有關這類案件的若干判刑因素,但當然並非每宗案件都會有證據把這些因素突顯出來。正如本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假信用卡背後的組織的規模,或製造技巧。

8.從上述案例看,本庭認為一般來說,使用及管有2-4張假信用卡,而所得到的商品現時價值不超過$15,000左右的初犯者,量刑基準一般都不會超過3年 (如Chan Sui To (陳瑞濤) 案中的第二被告人,Poon Cho Shu案,Tu I Lang (杜壹朗) 案,Chan Ka Chung (陳家仲) 案)。本庭留意到在Tu I Lang (杜壹朗) 案中,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有國際因素 (看第11 段) 。即使案件有涉及國際因素的話,法庭亦認為將基準提升6個月,已足夠反映這加重罪責因素 (如馬滿珍案中的第二被告人) 。

9.本案是有涉及國際因素的。 除上述, 根據申請人的錄影會面, 他在案發前兩日到澳門, 接觸 “阿輝”。 “阿輝”安排申請人到深圳住宿, 並支付他的費用。 兩日後, 申請人抵港, “阿輝”及另一人把假信用卡給申請人, 指使他去購物。

10.綜觀上述案例中的判刑與及本案的案情,本庭認為原審法官以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是明顯過重,而適合的量刑基準是3年6個月。申請人認罪,扣減1/3後,刑期應為兩年4個月,同期執行。

11.本庭批准申請,視申請為正式上訴,頒令上訴得直,撤銷判刑,就每項控罪以兩年4個月的刑期代替,同期執行。

 (張舉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傅梁楊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范信恩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少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