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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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51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281號) 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暫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3個月監禁。 2.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本席在聆訊後已即時批准上訴人的定罪上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罰。以下是本席作出有關判決的理由。 控方案情 4.控方於審訊時傳召了一名證人(即當時隸屬元朗警署特遣隊的何警員)出庭作供。何警員在主問時指出,他當日便衣巡邏期間,看見上訴人在三聯書店內的特價文具區拿取了一黑色膠盒,走到書店的另一通道,並從膠盒中取出耳筒及小袋,放進自己的右前褲袋內。隨後,上訴人把膠盒放回特價文具區,在店內徘徊一會後離開書店。何警員指,他尾隨上訴人,於店舖外將上訴人截停,從上訴人的右前褲袋內搜獲涉案物品,並將上訴人帶回書店,尋回該黑色膠盒。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不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上訴理由 6.代表上訴人的王證瑜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考慮 7.事發日,書店內裝置了閉路電視,而有關的閉路電視影像亦已於審訊時呈遞。雖然有關影像拍攝到上訴人於案發期間在書店內的文具區徘徊及拿取物品的情況,但當上訴人走到書店內的通道時,由於閉路電視的攝錄鏡頭被店內的書架及其他物品遮蓋,因而並未攝錄得上訴人在通道內的舉動或行為。 8.本席經重複觀看有關片段後,發現片段清楚顯示上訴人在特價文具區拿取物品及走到書店的通道時,何警員並不在店內。何警員是在上訴人於通道逗留了一些時間後,才由書店正門進入書店內。事實上,何警員在盤問下亦承認,雖然他主問時表示在店內看見上訴人在特價區拿起膠盒,並行往書店內的通道,但事實上當上訴人作出有關行為時,何警員是在店外。何警員進一步解釋,他是在店外櫉窗觀看店內情況時對上訴人作出他所述的有關觀察。 9.另外,何警員的證人供詞內,亦有以下描述:
10.關於何警員指他是於店外的櫥窗作出觀察這一點,本席在上訴聆訊期間,曾向代表答辯人的談立豐檢控官提出查詢,因為根據有關照片(見上訴宗卷第28頁),書店外的櫥窗下半部分當時是被木板及陳列品遮蓋,而雖然櫥窗的上半部分是透明玻璃構造,但由於店內放置了一排一排的書架,故在此情況下,除非櫥窗能透視書架間的通道情況,否則何警員要作出他所述的觀察,可謂困難之極。對此,談檢控官並無異議。 11.顯然,在本案中,何警員的證供極為關鍵,若然何警員的證供有不可靠或不可信之處,這必然影響控方的案情及控方所作出的指控。基於此,裁判官必須特別小心分析何警員的陳述。然而,儘管書店的閉路電視影像顯示的情況,與何警員的庭上證供,以及他在書面供詞內所作的描述大相逕庭,前後矛盾,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只作以下處理:
12.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CKS [2012] 3 HKLRD 578一案引述周翠好訴丁鳳儀一案指:
結論 13.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同意本案的定罪確有不安全及不穩妥之處,而由於單就第(1)項上訴理由,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已必須獲得批准,故本席無須再就第(2)項上訴理由,作出任何處理。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談立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託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轉聘王證瑜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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