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文

Case No.HCMA 170/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May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7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70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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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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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4年5月30日
判案日期: 2014年5月3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年6月13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黃國輝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及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罪。就兩項控罪,上訴人分別被判處6 個月及2 個月的即時監禁,兩罰同期執行。另上訴人因干犯本案而違反了一項較早前頒下的3 個月的監禁緩刑令,裁判官下令執行其中的1 個月監禁,與本案分期執行,上訴人因此合共被判處7 個月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警員喬裝顧客抵達控罪所指的商店,警員以 $100 購買了其中的6 隻光碟。稍後,其他警員抵達,他們在店內檢獲2115 隻光碟及用作購買光碟的 $100 紙幣。

3.從所檢獲的光碟中,警員隨意抽取其中20 隻作檢查,它們都包含淫褻 (口交、性行為及男女性器官) 成分。

4.裁判官表示首項控罪涉及2115 隻淫褻光碟,在考慮過HKSAR v YU Man Lung (HCMA 704/1999),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江 (HCMA 812/2008) 等案例後,合適的量刑起點應訂為12 個月即時監禁,但因上訴人已83 歲,過往沒有相同紀錄,故以9 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至於次項控罪,裁判官表示因涉及的淫褻光碟不多,故以3 個月的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5.至於緩刑令方面,裁判官考慮到該緩刑令尚欠兩個月便屆滿,故此下令其中的1 個月監禁須與本案分期執行,上訴人因此合共被判監禁7 個月。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他年紀大,身體健康大不如前,希望法庭能酌情下調刑罰。

7.上訴人所述的理由,裁判官已然知悉,他亦因此將12 個月的量刑起點下調至9 個月。

8.本案的重點是裁判官所採納的量刑起點有否犯錯。從裁斷陳述書看到,裁判官已將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一案中所訂下的量刑因素,例如色情光碟的內容、數量及出售地點等充分考慮。另外,裁判官亦已考慮到上訴人的情況,即他年事已高,體弱多病。從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及案情撮要看到,上訴人除受僱在該店舖看管業務外,他亦須承擔一切因受僱而帶來的風險。縱使上訴人年事已高,但是他是知法犯法的,若法庭一旦從輕處理,這只會鼓勵犯罪集團聘請更多老弱傷殘人士從事這等業務。上訴人是次並非誤墮法網,他是完全知道後果的,故過往頒下的緩刑令理應執行。裁判官只執行緩刑令的其中一個月,已屬法外施恩。綜合起來,裁判官在處理量刑時既沒有犯錯,刑罰也沒有下調的空間。

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