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江

Case No.HCMA 812/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Oct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81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1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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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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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22日

裁決日期:2008年10月22日

  

1.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 條,被判監禁8 個月。他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警員搜查一由上訴人看管的店鋪,在店內搜得一共1,444 隻淫褻光碟。

3.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裁判官並無給予機會他。據他了解,其他法庭曾就四級色情光碟判處沒有案底的被告人6 個月監禁。上訴人又保證,假如法庭予以機會,他不會重犯。

4.答辯人則指,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中,已訂下本類案件的起刑點應為9至12 個月的即時監禁。而該案所涉售賣的光碟有98 張,上訴庭認為12 個月的起刑點是適合的。

裁決

5.裁判官指:

「上訴庭就此等案件已有清楚的量刑指引,一般來說是12 個月監禁。是次涉及的數目雖然較多,但色情程度並非最嚴重,所以本席接納了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 被告的病歷與是次犯事,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所以本席認為這並非減刑理由。

被告51歲,有多次犯事紀錄。綜觀本案案情及被告的個人背景,本席認為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本席將應判的刑期,由12個月下調至8個月,立時執行。」

6.R. v. Yu Man Lung, HCMA704/1999,R. v. Lam Siu Wah, HCMA777/1999,R. v. Kwan Shiu Chung,HCMA779/1999及R. v. Chu Sai Pun, HCMA795/1999等案例所涉淫褻光碟數目,由3 隻至5 隻不等,上訴法庭對於裁判法院以12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沒有干預,更指出這類罪行的量刑主要考慮的因素會是阻嚇性。R. v. Chan Mun Tong,HCMA1350/2000一案涉及2,000 多盒淫褻錄影帶,該案上訴人認罪後被判10 個月監禁另加罰款,其上訴亦被駁回。

7.事實上,在Chan Mau Lung一案中,上訴庭指一般而言,此等罪行的起刑點應為9至12 個月,但可因應數量龐大、內容特別敗壞,或被告屬屢究屢犯之積犯,而往上調高。上訴庭亦指如涉超過100 張光碟,可視作數量龐大。

8.裁判官考慮了本案所涉及的淫褻光碟的數量,以12 個月作量刑起點。在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後,扣除1/3的認罪寬減。判刑亦非過重或有違判刑原則。

9.至於上訴人所指,有個別裁判法院就個別被告人作出較他為輕的判刑,不能構成偏離量刑指引的理據。

10.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偉萬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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