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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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81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81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2258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10月22日 裁決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 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 條,被判監禁8 個月。他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警員搜查一由上訴人看管的店鋪,在店內搜得一共1,444 隻淫褻光碟。 3.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裁判官並無給予機會他。據他了解,其他法庭曾就四級色情光碟判處沒有案底的被告人6 個月監禁。上訴人又保證,假如法庭予以機會,他不會重犯。 4.答辯人則指,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中,已訂下本類案件的起刑點應為9至12 個月的即時監禁。而該案所涉售賣的光碟有98 張,上訴庭認為12 個月的起刑點是適合的。 裁決 5.裁判官指:
6.在R. v. Yu Man Lung, HCMA704/1999,R. v. Lam Siu Wah, HCMA777/1999,R. v. Kwan Shiu Chung,HCMA779/1999及R. v. Chu Sai Pun, HCMA795/1999等案例所涉淫褻光碟數目,由3 隻至5 隻不等,上訴法庭對於裁判法院以12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沒有干預,更指出這類罪行的量刑主要考慮的因素會是阻嚇性。R. v. Chan Mun Tong,HCMA1350/2000一案涉及2,000 多盒淫褻錄影帶,該案上訴人認罪後被判10 個月監禁另加罰款,其上訴亦被駁回。 7.事實上,在Chan Mau Lung一案中,上訴庭指一般而言,此等罪行的起刑點應為9至12 個月,但可因應數量龐大、內容特別敗壞,或被告屬屢究屢犯之積犯,而往上調高。上訴庭亦指如涉超過100 張光碟,可視作數量龐大。 8.裁判官考慮了本案所涉及的淫褻光碟的數量,以12 個月作量刑起點。在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後,扣除1/3的認罪寬減。判刑亦非過重或有違判刑原則。 9.至於上訴人所指,有個別裁判法院就個別被告人作出較他為輕的判刑,不能構成偏離量刑指引的理據。 10.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偉萬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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