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兆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21/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2. 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上訴人入獄8 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
HCMA112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2005年第5777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5年12月9日 裁決日期:2005年12月9日 判 案 書 1.本案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 :
2.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上訴人入獄8 個月,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根據控方案情,兩名警察喬裝顧客,到達控罪所指的地址,該處名為 “Rainbow Fitness”,乃一私人會員會所。兩人按職員要求,各繳付入場費後,得以進入會所。該會所牆上張貼海報,顯示涉及同性戀活動的色情影片,走廊有自動售貨機。兩名證人先後取得光碟編號,支付金錢後購獲共4 盒光碟。其後,其他警務人員帶同法庭搜查令到達上址調查。期間,上訴人從外返回會所,承認為該會所的老闆,售賣光碟已有6 年,又表示並不知道該些色情影片附有透明方格亦屬違法。控罪 (一) 涉1,042隻淫褻光碟,控罪 (二) 則涉4 隻淫褻光碟。所有光碟均被淫褻物品審裁處鑑定為淫褻物品。 4.上訴人的完備上訴理由指,裁判官並沒有充份考慮以下求情因素,8 個月的刑期乃明顯過重。詳情可歸納如下 :
5.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今日再補充,指根據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及裁斷陳述書,裁判官只就上訴人承認控罪而予以1/3的量刑扣減,足以顯示他並沒有充份考慮其他的求情因素、沒有予以上訴人額外或進一步的扣減。 6.答辯人回應,指上訴庭已在HKSAR v. Chan Mau Lung [2004] 2 HKLRD 48一案中,訂下本類案件的起刑點應為9至12 個月的即時監禁。而該案所涉售賣的光碟有98 張,淫褻程度與本案相若。上訴庭認為12 個月的起刑點是適合的。 7.答辯人指本案比該案只有摺椅和發泡膠盒擺賣更具規模。至於會員制亦是有名無實,因為喬裝顧客之警員只需繳付入場費便可進入。答辯人又指其他提出的上訴理由亦已被充份考慮,而此類案件的判刑須具阻嚇性。 裁決 8.就上述上訴理由一,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是這樣說的 :
9.裁判官有考慮大律師的陳詞,但不認同採用會員制的銷售淫褻光碟涉較低的受責性,本席同意其觀點。就本案案情而言,會員制乃形同虛設,與公開銷售分別不大。 10.裁判官在判刑時亦考慮了光碟並非公開陳列或展示一點,惟他表示這類銷售淫褻光碟的罪行在其法庭所管轄的範圍屬相當普遍。他在裁斷陳述書第4 段中引述了大律師向法庭陳述的有關上訴人個人背景及干犯控罪的原因,其中包括上訴人聲稱他採納了年前警方在上述調查時予以的建議,及聲稱以為光碟打上格仔便不屬違法。裁判官有考慮了這方面的求情因素。 11.就光碟之淫褻程度而言,裁判官考慮到有關的淫褻程度,包括同性戀行為,口交和肛交,亦有暴露性器官。 12.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個人背景時,除考慮他沒有刑事紀錄外,亦顧及上訴人協辦過包括檢驗愛滋病等的活動、提供講座及心理輔導,對同性戀者提供了很多幫助。 13.裁判官繼而參考了以下案例 :R. v. Yu Man Lung, HCMA704/1999,R. v. Lam Siu Wah, HCMA777/1999,R. v. Kwan Shiu Chung,HCMA779/99及R. v. Chu Sai Pun, HCMA795/1999。裁判官指出上述案件所涉淫褻光碟數目,由3 隻至5 隻不等,上訴法庭對於裁判法院以12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並沒有干預,更指出這類罪行的量刑主要考慮的因素會是阻嚇性。裁判官又考慮了R. v. Chan Mun Tong,HCMA1350/2000。該案涉2,000多盒淫褻錄影帶,該案上訴人認罪後被判10 個月監禁另加罰款,其上訴亦被駁回。 14.上訴人大律師援引以下的案例,其中包括 :
15.黃大律師所引用的案件,屬久遠的案例。正如Beeson J在Yu Man Lung一案所指 :
16.事實上,在Chan Mau Lung一案中,上訴庭指一般而言,此等罪行的起刑點應為9至12 個月,但可因應數量龐大,內容特別敗壞,或被告属屢究屢犯之積犯,而往上調高。上訴庭亦指如涉超過100 張光碟,可視作數量龐大。 17.裁判官考慮本案所涉及的淫褻光碟的數量,這類銷售淫褻光碟的罪行在其法庭所管轄的範圍屬相當普遍。故他以12個月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扣除1/3的認罪寬減。裁判官確實有考慮到大律師所陳述的因素,但認為該些因素並不足以令他予以額外的量刑扣減。 18.明顯地,現時就此類案件的判刑的首要考慮是刑期須具阻嚇性,以期達到徹底杜絕這些淫褻品的銷售。裁判官的判刑與近期的案例以及判刑氣候相符,判刑亦並非過重或有違判刑原則。 19.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伍李黎陳律師行委託黃達華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