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有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50/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rch 2014.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經過審訊之後,本席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50/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Mar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5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15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有平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4年3月11日下午4時01分
出席人士: Ms Susanna K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EUNG Lai Yin Michael,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經過審訊之後,本席裁定他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

2.簡單地說,案發經過,被告人駕駛一輛的士去到一個Y字路口轉右,交通燈由綠色轉為黃色,被告人沒有停在停車白界線前,反而以時速大約45至48公里超越白界線及轉右進入一個有行人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線。當時正有一名74歲的老婦(死者)衝出行人過路線,過路燈當時是紅色,的士撞到死者。當被告人第一眼可以見到死者時,的士距離死者約22.2米,被告慢車,但沒有響號,沒有即時採取緊急剎車,踩盡剎車腳踏,即使有這樣做,控方專家證人認為以當時的士的時速,意外仍然無可避免。

3.有關道路的車速限制是時速50公里,當時天氣良好,交通稀疏。交通燈轉黃色時,的士距離白界線34.6米,以當時時速55.19公里計算,的士可以在30.9米距離停下,毋須緊急剎車也可停在白界線前。

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54歲,一向以駕駛的士為生,月入約12,000元,他與太太及兩名成年兒子同住。

5.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在交通紀錄方面,他自從1983年取得駕駛執照,在2008年7月有一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有兩次因扣滿分而停牌紀錄、十次超速駕駛,一次不遵守交通燈號及一次超越雙白線的定額告票紀錄。代表被告人的梁大律師求情時說,以被告三十年的駕駛經驗而言,這紀錄並不算差。

6.在本案中,他沒有飲酒、沒有超速,並且早已承認不小心駕駛。梁大律師呈交黃志雄案判詞(HCMA 634/2009)。本席認為該案重點在推翻定罪的理由,而且該案司機是順著燈號指示,與本案違反交通燈號有很大分別,所以無助於法庭。梁大律師呈交了一封由被告人兒子及一封由僱主所寫的求情信,他要求法庭作出非監禁式判刑,即使法庭要判阻嚇性的監禁刑罰,亦應該作出緩刑命令。

判刑考量

7.就普通的不小心駕駛案,法庭一般不會判處即時監禁,但是本案屬於十分嚴重類別。被告是一名職業司機,他在控方專家黃博士報告中位置六時開始加速,大約在此位置,引擎發出的聲量顯著增大,在大約三秒時間,時速提升近8公里,燈號才由綠轉黃。由此可見,被告人並不是突然發覺轉燈,他根本上是預期交通燈快要轉燈,所以才加速趕著在轉紅燈之前超越交通燈。當燈號轉黃色時,他是有充足時間把車停在白界線前,但他選擇違反燈號。轉黃燈之後,他的速度略為減慢,但是如果他不是在要趕過這燈的心態而先加速的話,他轉彎時的速度便不會那麼高,停車的時間亦可縮短,甚至乎可能避免撞到死者。他更加沒有響號及緊急剎車,亦是嚴重失誤,結果是一條寶貴的性命失去了。

8.被告人雖然未算危險駕駛,但已屬十分嚴重過失的不小心駕駛行為。雖然被告人沒有刑事罪行紀錄,但是他的駕駛紀錄卻差劣。他兩次因為扣分而停牌,他當然是因為觸犯了交通罪行才被扣分,亦有不依交通燈號及過雙白線紀錄,還有十次超速的定額罪款紀錄都是涉及超速多過十五公里,更有一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被告人是一個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司機。本席認為判刑要對他有阻嚇才可保障到公眾的利益,以喚醒司機他們是在操作一部可隨時殺人的機器,稍一差池,無辜性命可能被奪去,並且對死者家屬帶來無限苦痛及傷感。

9.法庭有責任阻嚇不負責任駕駛者,避免他們傷害到無辜的其他道路使用者,本席認為必須對被告判處即時監禁,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亦不適合。適當判刑起點是四個半月監禁,本席已經考慮到被告的家人及僱主的求情信,亦接納被告人是一個負責任的父親及僱員,但是這並不能在這類致命嚴重過失駕駛行為中作為減刑理由。被告早已承認不小心駕駛,本席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故此判監3個月。

10.梁大律師並不反對停牌及駕駛改進課程命令,本席認為被告人是一個不負責任及經常違反交通規例的司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很大威脅,故此下令取消他駕駛所有車輛資格兩年,並且要在停牌期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停牌令生效至完成課程為止。

11.被告人須在七天之內交出車牌。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115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