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素豪 對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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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方素豪先生在2012年8月23日被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剔除他在HCA 391/2012針對法律援助署提出的申索陳述書, 陸法官撤銷訴訟, 並向方先生發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RPO)。差不多一年後, 方先生提出本案。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在2013年9月24日拒絕他的逾期上訴申請。方先生就朱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和袁家寧)在2014年2月24日駁回上訴。方先生同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MP 2012/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l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01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201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3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申請人) 方素豪  
   
被告人(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4年7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7月22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方素豪先生在2012年8月23日被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剔除他在HCA 391/2012針對法律援助署提出的申索陳述書, 陸法官撤銷訴訟, 並向方先生發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RPO)。差不多一年後, 方先生提出本案。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在2013年9月24日拒絕他的逾期上訴申請。方先生就朱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本庭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和袁家寧)在2014年2月24日駁回上訴。方先生同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2.本案涉及的判決,並非正審判決,方先生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a) 條的規定,沒有當然權利上訴。

3.另外, 方先生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提出任何論點涉及或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4.本庭拒絕行使第22(1)(b) 條的酌情權,並不批准他向終審法院上訴。

5.方先生應支付被告人就這申請的訟費。方先生提供了法援署2014年4月14日的信件, 內容提及不向他追討訟費, 但被告人指出該信只涉及本申請之前的訟費。本庭認同被告人的看法。根據慣例, 申請失敗的一方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潘兆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楊樹幟代表

破產管理署: 不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