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素豪 對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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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3月12日,方素豪先生在高等法院HCA391/2012案,存檔一份申索陳述書,向法律援助署 (簡稱 “法援署”) 提出申索。方先生指稱在他身為原告人的案件HCA9421/1995中, “法援署”處理有疏忽及失職。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012/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Feb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01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3年第2012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2年第3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申請人) 方素豪
被告人(答辯人) 法律援助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4年2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14年2月24日
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HCA391/2012

1.2012年3月12日,方素豪先生在高等法院HCA391/2012案,存檔一份申索陳述書,向法律援助署 (簡稱 “法援署”) 提出申索。方先生指稱在他身為原告人的案件HCA9421/1995中, “法援署”處理有疏忽及失職。

2.2012年8月2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頒令剔除方先生的上述申索陳述書,撤銷HCA391/2012訴訟,並向方先生發出 “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簡單而言,陸法官認為: (1) 因方先生是破產人士,他的訴訟權已屬於破產受託人,但破產受託人沒有提出訴訟、亦沒有批准方先生親身處理該訴訟;(2)方先生曾在DCCJ2946/2011 案,提出過看似相同的訴因,而該案已在2011年11月28日被撤銷;(3) 無論如何,HCA391/2012申索都沒有合理的訴因。詳細理由,載於陸法官的判決書。

HCMP2012/2013

3.差不多一年後,於2013年8月16日,方先生提出本案 (HCMP2012/2013),申請逾期上訴陸法官上述的命令。

4.該申請首先由本庭單一法官處理。2013年9月24日,上訴法庭朱芬齡法官頒發判案書,駁回上述申請,並命令方先生需支付訟費,暫訂為$8000。簡單而言,朱法官認為: (1)雖然方先生已於2013年7月31日解除破產,但案例確定他的訴訟權並不是重新歸屬他 (判決書第15-16段); (2) HCA391/2012案的訴因與DCCJ2946/2011 案的訴因相同,違反 “一案不能二審” 的法律原則(判決書第17段); (3) 無論如何,訴訟已超越追溯期限 (判決書第18段)。 詳細理由,載於判決書。

5.方先生向本庭上訴朱法官的命令。

討論

6.朱法官的命令是經行使酌情權而作出的。案例確立,除非法官對法律原則有誤解,或其決定是明顯犯錯之外,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法官經行使酌情權而作出的命令。

7.本庭已考慮了朱法官的判決書,與及方先生的誓章、及其書面及口頭陳詞。本庭看不到有任何法律原則的誤解。本庭確認朱法官所說 “解除破產不等如訴訟權重新歸屬前破產人士” 是正確的法律原則。因此等待破產期滿不是延誤上訴期限的合理理由。

8.無論如何,就事情的是非曲直而言,本庭認為方先生針對“法援署”處理HCA9421/1995案時有疏忽及失職這議題,應該在DCCJ4708/2004案 (即“法援署”身為原告人,向方先生申索“法援署”代他墊支費用的案件) 以答辯及/或反申索全盤托出。

9.其實方先生在DCCJ4708/2004案區域法院黄慶春法官席前敗訴後,已在HCMP447/2005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但其申請遭上訴法庭 (由楊振權及鄧國楨法官組成) 於2005年6月14日駁回。在“一案不能二審”的法律原則下,方先生之後不能再以法律程序投訴 “法援署”處理HCA9421/1995案有疏忽及失職。

10.方先生需明白,法律程序是有規例的: 在任何案件中,訴訟人之間所有有關的議題,都必須在原訟時,第一時間提出,供法庭一次過審理。如果一方原訟時敗訴,他可以提出上訴。如果其上訴都被駁回的話,則情況如米已成炊,他之後不能舊事重提。“一案不能二審”是每級法庭、每名法官都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至於方先生依賴一些信件中某些字句,他的解讀是錯誤的,是他一廂情願的看法。

11.在DCCJ4708/2004及HCMP447/2005敗訴之後,方先生不斷地提出沒有成功機會的訴訟,只會令到自己再次遭受對方向他索取訟費。

命令

1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方先生針對朱法官的命令的上訴,並命令他需支付“法援署”的訟費,數額由聆案官評估。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楊樹幟代表

破產管理署: 獲法庭准許豁免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