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志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52/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14.

2. 控方案情指出,1997年8月14日,被告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開立一個個人儲蓄戶口,戶口號碼是585—8-010373。被告是戶口的唯一簽署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5日期間,該戶口處理了四百七十六萬三千多元的存款和四百七十八萬二千多元的提款。在存款方面,現金的存賬達到一百七十萬,而有二百八十六萬的存款則是從五十個不同戶口轉賬存入。在提款方面,有人以一百九十三次提取現金,總額是一百四十三萬,而三百三十五萬是經銀行的轉賬提取,當中的三百萬是轉賬到三十九個不同的戶口。$122,538元則轉賬去一些不明的戶口。$181,412.61元則被人以易辦事支付費用。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252/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5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5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志昌 LAI Chi-cheong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6月1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岑頴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湛耀強律師行律師湛耀強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1997年8月14日,被告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開立一個個人儲蓄戶口,戶口號碼是585—8-010373。被告是戶口的唯一簽署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5日期間,該戶口處理了四百七十六萬三千多元的存款和四百七十八萬二千多元的提款。在存款方面,現金的存賬達到一百七十萬,而有二百八十六萬的存款則是從五十個不同戶口轉賬存入。在提款方面,有人以一百九十三次提取現金,總額是一百四十三萬,而三百三十五萬是經銀行的轉賬提取,當中的三百萬是轉賬到三十九個不同的戶口。$122,538元則轉賬去一些不明的戶口。$181,412.61元則被人以易辦事支付費用。

3.在2008年3月31日,環球堡汽車公司(Universal Label Motors Company)是由被告獨資經營。被告在2008年至2009年從公司得到$4,050元的薪酬。除此之外,被告和環球堡並沒有其他的報稅。

4.被告在2012年7月18日被捕。稍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被告在被捕前一個月並沒有工作;

(2)被告並沒有任何物業、車輛,亦沒有創業。他投資$100,000元在他朋友的汽車公司;

(3)被告承認他開立涉案的戶口,並且是戶口的唯一簽署人。被告聲稱他遺失了戶口的提款卡,但沒有向銀行報失;

(4)被告從沒有把戶口借給他人使用;

5.在有關時段,環球堡分次存入$76,300元至涉案的銀行戶口,而且亦有總共$226,024元的款項是以轉賬形式存入環球堡的戶口。涉案的戶口最後收到環球堡一筆存款是在2010年8月27日發生。

求情理由

6.辯方說,被告的太太已經申請離婚。被告的親人今天亦有出庭支持被告。辯方說,在2008年至2010年,被告因為沈迷賭博,而令他欠債纍纍。被告的一個叫阿文的朋友借款$80,000元給被告,被告無力償還。阿文叫被告借出被告的戶口。被告今年(即2014年)初在環球車行做維修工作,月入$12,000元。被告的姓莊的車行僱主亦撰寫求情信,認為被告是一個孝順的兒子和一個顧家的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7.辯方亦呈上區域法院的案件特區郭賢楊(譯音)DCCC 1010/2013,作為法庭判刑的參考。

判刑

8.被告現年32歲,中三程度,育有一個約兩歲的兒子。被告的妻子已經申請離婚。被告總共有七項定罪的紀錄。2010年4月,因為管有毒品罪而被判入獄兩個月。除了那一項在2002年的傷人罪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外,以及前述的兩個月判監,被告在其他的定罪都沒有監禁式的判罰。而且所有過往的定罪都是在裁判法院進行。被告不但沒有珍惜機會,改過自新,現在更加干犯更嚴重的罪行,而這項罪行亦提升至區域法院處理。被告在下個月便正式成為32歲的青年,應該好好思過,為了父母、為了兒子和自己,應該痛定思痛,戒賭戒毒。

9.在法庭查問下,控方說有關十八萬多經易辦事所支付的費用,涉及繳付運輸署牌照的費用。有一次的繳費亦達到五萬多元。而另外十二萬多的轉賬(案情第3段)則涉及二百八十多個戶口。當然這些額外的資料,並不是列入控方案情之內。

10.這一類「洗黑錢」罪行,由於複雜程度、時間段落、罪行行為的幅度和闊度各有不同,因此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上訴庭在特區許有益 [2010] 5 HKLRD 545一案詳列以往判刑的例子和量刑原則,包括涉案的金額、被告的參與程度和「洗黑錢」的次數、相關公訴罪行的性質、國際跨境的成份、涉案的時間等等。該案上訴人被控清洗二百五十多萬的黑錢,而最後被判入獄三年五個月。有關的量刑原則亦在特區Boma Amaso[2012] 2 HKLRD 33再次確認。

11.本案雖然涉及四百七十多萬,犯案的時段達到一年十個月,但沒有證據指出本案涉及國際跨境成份,亦沒有指出相關可公訴罪行的性質。被告的戶口存款涉及四百五十六萬,當中二百八十六萬是經由五十個不同戶口轉賬。被告的戶口亦牽涉不少的轉賬戶口。辯方說,被告只是交出他的銀行戶口和銀行卡,對提存款項的行為一無所知。但是在控方案情(第7段)指出,二十二萬六千多元是由涉案的戶口轉賬存入被告獨資經營的環球堡汽車公司。

12.無論如何,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是明智之舉,亦使被告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本席認為,本案涉及「洗錢」的複雜程度較低,亦沒有跨境和其他加重刑罰的成份,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以三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8個月。另一方面,本席亦相信被告在家人的支持下會改過自新,不會再次行差踏錯,因此決定酌情,再減兩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是2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