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52/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14.
2. 控方案情指出,1997年8月14日,被告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開立一個個人儲蓄戶口,戶口號碼是585—8-010373。被告是戶口的唯一簽署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5日期間,該戶口處理了四百七十六萬三千多元的存款和四百七十八萬二千多元的提款。在存款方面,現金的存賬達到一百七十萬,而有二百八十六萬的存款則是從五十個不同戶口轉賬存入。在提款方面,有人以一百九十三次提取現金,總額是一百四十三萬,而三百三十五萬是經銀行的轉賬提取,當中的三百萬是轉賬到三十九個不同的戶口。$122,538元則轉賬去一些不明的戶口。$181,412.61元則被人以易辦事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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