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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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彭先生,你喺本席面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案情簡而言之就係話你喺事發當日嘅清晨,你試圖用一把剪鉗去毀壞一間士多嘅門鎖,然後又嘗試用一支鐵筆想撬開士多嘅側門,當時你係諗住入去偷嘢嘅,但係你冇成功,所以你面對嘅唔係入屋犯法罪,而係企圖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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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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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彭先生,你喺本席面前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案情簡而言之就係話你喺事發當日嘅清晨,你試圖用一把剪鉗去毀壞一間士多嘅門鎖,然後又嘗試用一支鐵筆想撬開士多嘅側門,當時你係諗住入去偷嘢嘅,但係你冇成功,所以你面對嘅唔係入屋犯法罪,而係企圖入屋犯法罪。 2.上訴法庭就住入屋犯法罪就頒下咗一個判刑指引,喺呢一類非住宅嘅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一般嚟講係兩年半,亦即係30個月,有關嘅案例就係律政司訴呂金枝([1993] 1 HKC 215)。另外,喺另一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家賢(CACC 285/2012年)亦都講到,雖然你面對嘅係試圖入屋犯法罪,但係呂金枝所訂嘅判刑指引(即係30個月),亦都適用於試圖入屋犯法罪。喺呢一單案嚟講,本席睇唔到有任何理由唔依循剛才提到嘅兩個判刑指引所建議嘅量刑起點,所以喺呢單案裡面,本席亦都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3.但另一方面,你干犯呢單案嘅時候,其實你係為咗另一單偷竊案係保釋期間,你係保釋期間犯案,所以喺嗰30個月嘅量刑起點之上,本席會再加多3個月監禁,即係話喺考慮你嘅求情理由之前,刑期就係33個月監禁。 4.關於求情方面,我相信代表你嘅大律師已經將所有可以為你求情嘅說話都幫你講咗,你今年58歲,係曾經有過一段婚姻,有一個20歲大嘅兒子,而家喺內地讀緊書,你現在亦都已經係再婚。喺就業方面,你嘅大律師係向我講,你現在係倚靠公共援助係去生活,但雖然係咁,你亦都有時不時係資助你喺大陸嘅仔嘅生活費同埋學費。 5.喺刑事紀錄方面,你嘅紀錄唔可以話係好,因為你一共有十六次嘅出庭紀錄,涉及一共十九項嘅定罪,而其中有七項與不誠實有關。但另一方面,今次係你第一次係干犯入屋犯法嘅罪行,所以本席唔會因為你過往嘅刑事紀錄而作出加刑。但另一方面,你亦都唔可以係倚賴你過往嘅紀錄作為一個求情嘅理由。 6.喺呢單案裡面,本席係會給予你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原因就係因為你係坦白認罪,所以將33個月嘅刑期減去三分之一之後,就得出22個月監禁。其實喺呢單案裡面,除咗認罪之外,你其實係唔應該係被給予額外嘅減刑,但係乃念到呢單案裡面你係坦白認罪,所以本席係會額外地給予你1個月嘅量刑扣減,呢個純粹係法庭嘅酌情權,給予你一個法外施仁嘅情況,所以你最後嘅刑期就係21個月監禁,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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