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家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85/201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ly 2013.
1. 申請人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第11(1)(a) 及 (4)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159G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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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8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12 年第 285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12 年第 19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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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違反《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 210 章)第11(1)(a) 及 (4)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 200 章)第 159G 條。 2.申請人否認控罪。案件經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謝沈智慧審理後,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處 4 年監禁。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本庭在聆訊後批准申請,視申請為正式上訴,將刑期更改為 3 年 3 個月監禁。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案情 3.控方案情指 2011 年 12 月 8 日凌晨約 4 時,警員在鴨脷洲利東邨一帶進行反爆竊巡邏,發現申請人在利東邨一號停車場一號樓梯附近的儲物室外企圖用螺絲批撬開儲物室的門鎖。當警員向申請人表明身份時,他將螺絲批掉在地上。當警員問申請人他在做甚麼時,他沒有回答。申請人選擇不作證,但依賴其錄影會面紀錄內容:當他在案發現場小解,發現地上有一個螺絲批,當他拾起螺絲批時,便被警員拘捕。根據同意案情,儲物室內有裝修工具、閉路電視系統及器材。 申請人刑事記錄 4.申請人有 19 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 12 次為盜竊、3 次為爆竊、2 次為搶劫。答辯人指申請人在成年後,在 2004 年至 2012 年期間差不多連年犯案,每次都是在出獄後不久便再次犯案。 謝法官的裁決 5.謝法官指出一名涉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初犯者的量刑基準為 2½ 年監禁,但由於申請人是一名慣犯及在另一宗同類案件的保釋期間內干犯本案,故此謝法官判處申請人 4 年監禁。 本庭意見 6.本庭確認法庭對一名慣犯量刑時是可以將量刑基準提高,原因是他以往所接受的刑罰對他完全起不到阻嚇作用,故此法庭有責任提高刑罰,判處阻嚇性的刑期,以遏止他重蹈覆轍,讓公眾得到保護,見: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 HKSAR v. Leung Tong & Another [2001] 1 HKLRD 526;HKSAR v. Chau Hon Kwong [2011] 1 HKLRD 630;HKSAR v. Chan Li Fat 陳利發CACC 180/2005。另外,申請人在另一宗同類案件的保釋期間內干犯本案亦是加重罪責的因素,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顏錦偉CACC 186/2012。但本庭認為即使法庭以上述兩個理由來加刑,在考慮其幅度時亦須有節制及根據案情而作出。 7.本庭同意根據本案案情,雖然申請人所干犯的是「企圖入屋犯法」罪,法庭是可以採用「入屋犯法」罪的 2½ 年量刑基準。案發時,若非警員出現及向申請人表露身份,他極有可能已經成功撬開門鎖,進入儲物室內偷竊。但他被判的 4 年刑期超越了有關基準達百分之六十。在上述提及的 Leung Tong & Another一案,上訴法庭維持一項涉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 4 年量刑基準。該案涉及兩個單位,兩名被告人在該兩個單位內取走價值 $67,000 的財物。本案的案情明顯沒有該案那麼嚴重。本庭認為本案的 4 年刑期是明顯過高。 8.本庭在參考 HKSAR v. Tsang Leung Kwan CACC 368/2002 及 HKSAR v. Tang Wing Cheung CACC 146/2002 兩案後,認為適當的刑期是 3 年 3 月監禁。這項刑期與申請人在 ESCC 4851/2011 被判處的刑期同期執行。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林順超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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