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庭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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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和第二被告原本被控和第三被告共同干犯一項販毒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第一和第二被告一項管有毒品罪的交替定罪罪名成立。第三被告因為承認販毒罪,已經被判入獄40個月。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220/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ug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20/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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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振庭 WONG Chun-ting (第一被告)
  劉有成 LAU Yau-shing (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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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4年8月12日上午11時03分
出席人士: 謝英權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俊翔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伯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潘志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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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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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和第二被告原本被控和第三被告共同干犯一項販毒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第一和第二被告一項管有毒品罪的交替定罪罪名成立。第三被告因為承認販毒罪,已經被判入獄40個月。

2.由於第一和第二被告的年紀,以及因為管有毒品定罪的判刑前要求,本席索取戒毒所、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第一被告由於涉及另一宗裁判法院的案件(FLCC 2732/2014),該裁判法官早前已經就第一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本席自當參考第一被告於2014年8月5日的戒毒所報告。本席在本年的7月17日已經在裁決理由書詳細地列出本案的案情。簡而言之,第一和第二被告陪同第三被告到粉嶺聯捷街一間幼稚園外的花槽拿取一個黑色膠袋,內有六小包氯胺酮,共重80.29克粉末,內含41.61克氯胺酮。警員監視三個人在平台上的舉動,第一和第二被告承認他們為第三被告「睇水」,亦知道第三被告拿取的膠袋內藏有毒品。警方在平台下的地面位置,拘捕第一和第二被告。

求情理由

3.第一被告現年20歲,2008年已經開始吸毒。第一被告同意有關報告的內容,亦希望法庭能夠判第一被告入戒毒所。第二被告現年十九歲多,他在2012年的販毒定罪亦是涉及可卡因。辯方大律師亦希望法庭不會執行2012年5月所頒下的緩刑令,畢竟被告亦已經還押個多月。

判刑

4.有關報告都說兩名被告都有毒癮,因此不適宜進入其他監禁式的機構。

5.第一被告現年20歲,中四程度,被捕前是運輸工人。第一被告有毒癮,他在2009年有兩項定罪都是涉及毒品,被判感化12個月。第一被告並沒有珍惜機會,在2014年7月15日再因為管有毒品罪而被定罪,將會在明天(8月1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判刑。本席考慮到有關的報告,決定判第一被告入戒毒所。

6.第二被告現年十九歲多,中一程度,被捕前無業。第二被告有毒癮,他有四項定罪。第二被告在2012年3月因為販毒罪而被判入戒毒所。他在2012年8月離開喜靈洲戒毒所。2012年5月,第二被告亦因為一項和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而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18個月。第二被告是在2013年10月10日干犯本案,法理上是在緩刑期內犯案。就本案的判刑而言,本席並不打算因為第二被告違反緩刑令而令第二被告加監。事實上,把第二被告判監亦不符合把第二被告判入戒毒所的基本原則和目的。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和有關的報告,亦決定判第二被告入戒毒所。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