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2038/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September 2014.
1. 申請人為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案件FCMP 177/2013的答辯人(“母親”)。她曾在2003至2011年間與該案的申請人 (“父親”) 同居,雙方於2004年誕下一女。女兒現時與父親居住,本案涉及該女兒的管養權問題。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HCMP 203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4年第203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雜項案件編號2013年第1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 2014年9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為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案件FCMP 177/2013的答辯人(“母親”)。她曾在2003至2011年間與該案的申請人 (“父親”) 同居,雙方於2004年誕下一女。女兒現時與父親居住,本案涉及該女兒的管養權問題。 2.雙方分手後,女兒初時與母親居住。不幸地2011 年12月及2012年1月發生母親不當體罰女兒導致她受傷害(見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在2014年6月27日判決書第6段) 。其後女兒與父親居住。父親在2013年7月向法院申請女兒的管養權。 3.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審理後,於2014年6月27日判決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給予父親,母親享有合理探視權。 4.母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在2014 年8月6日被陳法官拒絕。 5.母親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6.《區域法院條例》第63(1)條規定:區域法院法官在任何民事訴訟中作出的判決,必須得到法官或上訴法庭許可,才可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7.《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更規定:
8.母親在2014年8月15日發出傳票,並在當日宣誓,呈交她的上訴許可通知書草擬,列舉下列的上訴理由:
9.她又在2014年9月24日發出另一傳票,要求暫緩執行陳法官的命令。 10.法庭在2014年9月25日指示暫緩執行申請與上訴許可申請一併按書面程序處理。 11.母親在暫緩執行申請的陳述書第6段提出因父親沒有就上訴許可申請回應,她便可當然撤銷陳法官的命令。本庭必須指出這是十分錯誤的理解。本庭是否給予上訴許可,是本庭依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考慮案件情況後所作出的司法裁決,上訴庭不會因父親沒有就上訴許可申請回應便自動給予許可。 12.就管養權的判決,原審法官是行使《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0(1) 條付予法院的酌情權。關於酌情權的行使,上訴法庭衹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畧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内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干預:Hadmor Productions Ltd v Hamilton [1983] 1 AC 191 at p.220B-F, SPH v SA [2014] 3 HKLRD 497 at para 65。 13.母親2014年8月15日的上訴理由的部份論據經已在她律師向陳法官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陳法官2014年8月6日拒絕上訴許可判案書内經已就這些論據詳細討論及清楚交代。本庭同意陳法官的結論。 14.雖然她在呈交給本庭的文件中增加了一些上訴的論據,但這些論點均是圍繞原審法官就相關事情的評核涉及證人證供的衡量,並不涉及原則性錯誤的問題。本庭也不認為申請人有足够理據指出原審法官錯誤理解或忽畧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内的決定。 15.關於母親指父親性侵犯女兒的嚴重指控,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判案書第16至19段也有提及並在第37(6) 段作出評核。由於指控的嚴重性,本庭特別翻閱有關的證據包括社會調查主任及臨床心理學家觀察雙方與女兒互動情況及與雙方會面後所呈交的報告。本庭同意陳法官的評核,母親未有提出足够證據支持這指控。 16.關於女兒成績下滑,社會調查主任2014年6月9 日報告第7至8段經已交代,陳法官絕對有權接納這些證供。 17.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判案書内詳細交代各證人的證供。法官在衡量證據及證人的可信納程度後作出判決,不能因為判決不合原告人的意願便被指為偏頗或不公。母親亦未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來支持她針對社會調查主任報告虚構不實及疏漏處處的指控。 18.參閱社會調查主任及臨床心理學家所呈交的報告後,本庭看不到兩者之間有甚麼事實與結論的沖突。 19.其他的理由,如上文提及,陳法官2014年6月27 日判案書及2014年8月6日拒絕上訴許可判案書内經已交代。 20.本庭不認為陳法官犯了任何錯誤以致本庭可以干預他就女兒管養權事宜行使的酌情權。 21.經考慮過母親的理據,參閲2014年6月27日及2014 年8月6日的判案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本庭認為提出的上訴理由並不符合上述法例之要求。本庭認為她提出的論點,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22.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母親上訴許可。本庭同時拒絕她暫緩執行陳法官命令的申請。 23.本庭又認為她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22段的裁定。 24.就這申請的訟費,由於雙方均無律師代表,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頒下判案書14天內沒有更改命令的申請,將成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