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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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為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案件FCMP 177/2013的答辯人(「母親」)。案件的相關背境及雙方的爭議經已在HCMP 2038/2014於2014年9月30日頒發的判案書交代。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361/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36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36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家事雜項案件編號2013年第1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判案書日期: 2015年3月13日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為區域法院家事法庭案件FCMP 177/2013的答辯人(「母親」)。案件的相關背境及雙方的爭議經已在HCMP 2038/2014於2014年9月30日頒發的判案書交代。

2.簡單來說,就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於2014年6月27日判決女兒的單獨管養權給予父親 ,母親享有合理探視權的決定,本庭經已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3.其後,雙方就母親探視權的具體執行的爭議亦由陳法官審理,並於2014年10月31日判決。

4.母親在該判決後,分别提出三張傳票的申請:要求更換法官,更改管養權,更改探視權。該三項申請在2014年11月21日被陳法官拒絕。就2014年11月21日的判決,母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陳法官在2015年1月30日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5.母親在2015年2月11日發出傳票,再次針對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的判決及就陳法官在2015年1月30日的決定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

6.母親在2015年2月11日宣誓,呈交她的上訴理由草擬/論點綱要。

7.父親在2015年2月27日呈交他的反對陳述書。

8.就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的判決,母親在HCMP 2038/2014案中已有充份機會並且十分詳盡地提出她當時欲提出的論點,本庭亦在小心考慮她的論據後才作出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的決定,這些都清楚反映於本庭在2014年9月30日頒發的判案書内。

9.本庭完全不能接納母親她在2015年2月11日的上訴理由草擬/論點綱要内指稱她因與登記處溝通之誤會,於2014年8月申請至9月判決時尚未提交論點綱要及有關證據的說法。若她所說屬實,她應該會在本庭判決後立刻要求提交論點綱要及有關證據,但她並没有這樣做,反而向陳法官作其他的申請。

10.因此,本庭不會容許母親再次就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她今次的申請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11.至於陳法官2015年1月30日拒絕上訴許可的決定,他的判案書内經已交代他拒絕的理由。

12.參閲2014年11月21日及2015年1月30日的判案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本庭不認為陳法官犯了任何錯誤以致本庭可以干預他就女兒管養權及探視權事宜行使的酌情權。

13.經考慮過母親的理據,本庭認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庭也看不到有任何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批准上訴許可。

14.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母親上訴許可。

15.本庭又認為她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 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 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第14段的裁定。

16.本庭並且頒令母親不得再就陳法官2014年6月27日、10月31日、11月21日及2015年1月30日的判決申請上訴許可,若她再次發出傳票提出該等申請,登記處須將傳票交付予聆案官按此命令自動撤銷。

(林文瀚)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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