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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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上訴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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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重審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8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93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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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上訴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作廢。 裁決理由 2.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是基於原審裁判官沒有在她的裁決中,道出不相信上訴人原審時的證供的原因及沒有充分和妥善地評估案情中的內在可能或不能性及其他的證供。 申請重審 3.答辯人申請將案件重審。其理據是案件性質嚴重及上訴人上訴得直的原因,只是因為裁判官未能妥善地分析及評估案中的證供。因此,在公衆利益的考慮下,案件理應重審。 反對重審 4.上訴人反對案件重審,指出上訴得直原因並非基於一些技術性的原因,例如原審裁判官忽略了考慮或交代一些事情。他進一步指本席接受其有關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案中的女受害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的上訴理由。上訴人因此認為重審定罪機會渺茫及對他不公平,故反對重審。 法律原則 5.很多案例,包括終審法院在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2007) 10 HKCFAR 632的裁決都指出,是否命令一件案件重審是法庭的酌情權。在R v Holgate (No.2) [1996] HKLY 437案中,馬天敏上訴庭副庭長指法庭在作出決定時,須考慮案件的有關情況,包括所涉及的罪行的嚴重性,訴訟的過程,控辯雙方的證據,審訊的複雜程度,上訴得直的原因,犯案和審訊的日期及至今已事隔多久和上訴人已服的刑期等。他也指出,如控方在重審沒有勝算的話,法庭就不應命令重審。 討論 6.正如本席在上文所指出,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是基於裁判官沒有道出不接納上訴人原審時的證供的原因及沒有充分及妥善地處理案中的其他證據。其實這就正正是上訴人在反對重審理據中所指的技術性原因。本席必須指出,上訴人是因為這個技術性的原因被裁定上訴得直。 7.雖然正如上訴人所指,本席接受有關裁判官錯誤地裁定控罪中的女受害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的上訴理由,但本席必須强調,本席並非指女受害人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只是同意裁判官在沒有作出充分及妥善的分析和評估,或即使她有這樣做但在沒有道出有關的原因的情況下,就裁定女受害人誠實可靠是錯誤的做法。 8.其實,上訴人亦公正地指出,本席在裁決中完全沒有就案中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作任何批評及質疑。同樣地,本席也沒有就上訴人的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加以評論。本席認為這是裁判官的範疇,因為她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因此,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應該由裁判官作出處理,而原審的裁判官沒有這樣做,或雖然這樣做了但沒有把她的理由在裁決中道出。在衡量應否命令案件重審時,這自然是一個重要的考慮議題。 9.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上訴人一直都獲得保釋,並沒有就裁判官所判處的兩個月監禁服刑。本席同意答辯人所指,本案性質是屬於嚴重的。在考慮了這些及Holgate案中所提出的其他因素後,本席認為在司法公正和公衆利益的大前題下,案件須進行重審。本席亦認為重審並不會對上訴人做成不公平。 結論 10.本席命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官進行重審。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馮錫裕律師事務所延聘陸貽信資深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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