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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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上訴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作廢,並命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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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8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938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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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上訴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作廢,並命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裁決理由 2.上訴人是一名區議員而控罪所指的受害人,因其店舖的租務和漏水問題向上訴人求助,並獲上訴人在其位於馬頭圍道漆馬大廈的議員辦事處接見。接見完畢後,上訴人送受害人離開時,突然强吻受害人3次。 3.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是基於原審裁判官沒有妥善地分析和評估案情中的內在可能或不可能性及其他的證供。 申請訟費 4.上訴人申請原審及上訴的訟費,指上訴人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令控方相信其檢控的基礎更强而有力。上訴人進一步指雖然法庭命令案件重審,如上訴人得不到訟費,就會不公平地要負擔兩次訴訟的費用。 5.答辯人只反對上訴人就裁判法院的訟費申請,理由是上訴人在被拘捕後的錄影警誡會面中的說話自招嫌疑,令控方相信其檢控基礎較實際情況有力。 討論 6.上訴人和答辯人就一個自招嫌疑的被告人,一般來說不應獲得訟費的原則是沒有爭議的。正如原訟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淑妍,HCMA 451/2011一案中,於分析了有關的案例後,就訟費所作的闡釋:
7.本案的爭議點就是上訴人是否有如答辯人所指,在錄影會面中說了一些自招嫌疑的說話。答辯人所依賴的是會面謄本第1478項中上訴人的對答:
8.答辯人指上訴人是說漏了嘴,而其說話可被視為招認曾親吻了案中的受害人。答辯人强調原審裁判官也有相同的看法。 9.本席對這個看法有相當的保留。基於案件即將重審,本席認為不適宜對案中的證據作出太深入的討論和評估,但就訟費的議題而言,本席的觀點是上訴人的答案,並不會誤導控方或令控方誤以為檢控基礎更為有力,因為上訴人在「說漏嘴」的說話中,沒有直接承認有關的指控,而上訴人在錄影會面的其他部份的說話,基本上是作出否認的。 10.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做出法庭須運用酌情權,不給予他原審時的訟費的行為。 結論 11.本席裁定上訴人可獲得原審及上訴的訟費,及如雙方就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作訟費評定。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馮錫裕律師事務所延聘陸貽信資深大律師,鍾天大律師及陳柏年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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