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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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上訴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作廢,並命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80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Nov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0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8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9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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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潘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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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書面陳詞日期 : 2014年8月29日、9月15日、10月13日及11月3日
判案書日期 : 2014年11月2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判處入獄兩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上訴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及刑罰作廢,並命令將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裁決理由

2.上訴人是一名區議員而控罪所指的受害人,因其店舖的租務和漏水問題向上訴人求助,並獲上訴人在其位於馬頭圍道漆馬大廈的議員辦事處接見。接見完畢後,上訴人送受害人離開時,突然强吻受害人3次。

3.本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是基於原審裁判官沒有妥善地分析和評估案情中的內在可能或不可能性及其他的證供。

申請訟費

4.上訴人申請原審及上訴的訟費,指上訴人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令控方相信其檢控的基礎更强而有力。上訴人進一步指雖然法庭命令案件重審,如上訴人得不到訟費,就會不公平地要負擔兩次訴訟的費用。

5.答辯人只反對上訴人就裁判法院的訟費申請,理由是上訴人在被拘捕後的錄影警誡會面中的說話自招嫌疑,令控方相信其檢控基礎較實際情況有力。

討論

6.上訴人和答辯人就一個自招嫌疑的被告人,一般來說不應獲得訟費的原則是沒有爭議的。正如原訟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淑妍,HCMA 451/2011一案中,於分析了有關的案例後,就訟費所作的闡釋:

「一般而言,當上訴人獲判上訴得直,或當被告人獲判控罪並不成立時,他理應獲得補償(即由公帑支付他為抗辯有關控罪而付出的訟費)。除這一般原則外,視乎相關的情況,法庭亦可行使酌情權,拒絕給予成功的上訴人或被告人相關的訟費。在行使酌情權時,法庭必須審視上訴人或被告人的整體行為,包括上訴人或被告人在接受調查及審訊時的行為、他最初對調查人員所作的反應、面對指控時的應對、與及他的應對與其後的抗辯是否一致等。當然,控方案情的強弱,與及上訴人或被告人是在何等情況下獲判無罪等,這些亦是法庭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拒絕上訴人或被告人的訟費的有關因素(見HKSAR v Tong Cun Lin [2000] 1 HKLRD 113,HKSAR v Hui Yui Sang [2006] 2 HKLRD 738等)。」

7.本案的爭議點就是上訴人是否有如答辯人所指,在錄影會面中說了一些自招嫌疑的說話。答辯人所依賴的是會面謄本第1478項中上訴人的對答:

「我就覺得佢如果佢嘍 ―― 你落樓梯都仲嗌我WhatsApp,你、你、你、你好話唔好聽你好 ―― 我見走個時佢仲笑淫淫,我仲話「誒,咁你好聲」,誒,即係仲講好多客氣說話「唔好同老公嗌交」嗰啲嘢呀咁,咁、佢都係咁歡快咁走。你 ―― 如果我係咁强硬嘅,大佬,你任何一個動作表示都解決到問題喇,啱唔啱先?最慘你仲要嗌我WhatsApp你吖嘛,不過我又覺得冇咁嘅需要,咁我就 ―― 實情我亦都冇乜所謂嘅呢啲嘢,誒,我話 ―― 我、我話「咁咪保持聯絡囉」,係咪?「但係我就覺得行就矛盾囉」,你又嗌我WhatsApp我,你話又拒絕我嘅,咁你早、早畀個麻 ―― 肯定我,「喂,你、你唔好監粗嚟呀」,或者乜呀,冇吖嘛,我哋好客氣地咁就分咗手,咁就走嘞。」

8.答辯人指上訴人是說漏了嘴,而其說話可被視為招認曾親吻了案中的受害人。答辯人强調原審裁判官也有相同的看法。

9.本席對這個看法有相當的保留。基於案件即將重審,本席認為不適宜對案中的證據作出太深入的討論和評估,但就訟費的議題而言,本席的觀點是上訴人的答案,並不會誤導控方或令控方誤以為檢控基礎更為有力,因為上訴人在「說漏嘴」的說話中,沒有直接承認有關的指控,而上訴人在錄影會面的其他部份的說話,基本上是作出否認的。

10.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做出法庭須運用酌情權,不給予他原審時的訟費的行為。

結論

11.本席裁定上訴人可獲得原審及上訴的訟費,及如雙方就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作訟費評定。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馮錫裕律師事務所延聘陸貽信資深大律師,鍾天大律師及陳柏年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