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慨俠 對 鍾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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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70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7年第70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年10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14 年10月3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在2008年6月3日,任懿君法官對本案的原告人頒下「限制提出申請令」及「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2.大約6年後在2014年8月12日,原告人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院廢除任法官2008年6月3日(其後在2008年7月8日被修訂)的命令,及暫緩執行該命令。 3.因為任法官已經退休,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委派本席為指定法官,處理原告人的傳票申請。本席亦發出指示,要求原告人出席有關的聆訊。 4.本案的背景事實已經詳細列出在任法官2008年6月3日的判案書中,在此不贅。 5.假如原告人希望推翻任法官的命令,唯一的方法是通過上訴的程序解決。本席不是上訴法庭的法官,故此沒有司法權推翻任法官的命令。在此情況下,本席撤銷原告人的傳票申請。 6.本席亦需要在此指出一點,即使原告人受「限制提出申請令」的約束,原告人亦有權利針對「限制提出申請令」提出上訴,毋須事前取得指定法官的許可(見:實務指示11.3E部份)。故此,假如原告人希望6年後針對任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他必須向上訴法院提出逾期上訴的申請,事前毋須取得指定法官的許可。 7.最後,本席亦對原告人重申頒下一項「限制提出申請令」。根據任法官2008年6月3日頒下的判案書,任法官希望對原告人同時作出「限制提出申請令」及「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可是,本席認為任法官的命令內關於「限制提出申請令」的條文有不清楚的地方。雖然命令內的第1條禁止原告人展開任何新的法律程序或任何申請,命令的第2至第9條只是提及新的法律程序及提出「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許可申請的方法,沒有提及「限制提出申請令」許可申請的程序。在此情況下,雖然任法官希望針對原告人同時作出「限制提出申請令」及「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命令的內容給予讀者錯覺,認為命令只包涵「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為避免誤會,本席打算針對原告人重申發出一項「限制提出申請令」,並在聆訊中邀請原告人作出有關的回應。 8.基於任法官在2008年6月3日判案書的內容,本席有理由相信,除非本席對原告人作出「限制提出申請令」,否則他將會在本訴訟繼續提出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的申請,濫用司法程序。故此,本席在此對原告人發出一項「限制提出申請令」,內容根據實務指示11.3B部份的條文草擬,而本席將會是命令內所提及的指定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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