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

Case No.CACC 125/2014[2015] 3 HKLRD 72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5 Dec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12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14 年第 125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3 年第111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L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4 年 12 月 5 日
判案日期: 2014 年 12 月 5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4 年 12 月 8 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

1.本案的申請人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襲警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 條。第二項控罪是「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

2.案情顯示警方在2013年9月10日在黃大仙下邨一幢樓宇進行反毒品行動。控方第一證人負責留守在某層樓的走廊盡頭監視,他的同僚則駐守在樓層之間的樓梯支援。案發時第一申請人與同案的另一名被告手上分別持有一支約長1.5呎的鐵通走向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向他們表明警察身份及要求他們放下武器,但同案的另一名被告人用鐵通揮向控方第一證人,而申請人用腳踢控方第一證人的左膝。但兩人被控方第一證人成功制服。之後,警員到申請人的住所搜查及發現一包含有29.92克的氯胺酮。

刑期

3.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就第一項「襲警罪」採用18個月為量刑基準,由於申請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及該項刑期定為12個月監禁。至於「販運危險藥物」罪,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 Another [2008] 3 HKC 323 [許守誠] 案例所頒下的量刑指引,接近30克的氯胺酮的適當量刑基準為5年。由於申請人稱聲該約30克的氯胺酮,其中4克為他自用,故此郭法官將量刑基準定為4年8個月,即56個月。由於申請人曾經協助執法機關,故此郭法官給予二分之一的量刑扣減,而將刑期定為28個月。郭法官將第一項控罪12個月刑期其中4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而其餘8個月分期執行,故此申請人在兩項控罪中須服36個月監禁。

4.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唯一論點是郭法官應該就第一項控罪的刑期給予同等份量的扣減。

量刑原則

5.根據Z對HKSAR (2007) 10 HKCFAR 183一案,法庭的政策是將被告人曾向當局提供有用協助一事納入為減刑因素,從而對該人本應接受的刑期作出適當的扣減。這政策旨在鼓勵人們向當局提供實質協助,以達致防止罪案、偵破罪案和檢控罪犯的目標,不論被告人所提供的資料是否關乎他被判刑的罪行抑或另一些無關的罪行,他所提供的協助都會獲法庭考慮。在該案,被告人承認「欺詐」及「盜竊」罪,並被判監禁五年半。被告人曾向警方提供資料,指多名非法入境者將前來香港干犯「持械搶劫」罪。後來,上述非法入境者被警方截獲,雖然被告人拒絕出任證人,但其中兩名被捕人士分別被判「協助及教唆非法入境者前來香港」罪及「無牌管有火器及彈藥」罪成立。香港終審法院裁定被告人可獲減刑。

6.Z對HKSAR一案之前的案例顯示法庭因應被告給予的實質協助只與部分他面對的控罪有關,而只給予該些有關的判刑刑期扣減,其他不相關的控罪則沒有給予同樣的刑期扣減,見:R v Heung Chi Keung [1991] 1 HKLR 353及R v G [2010] EWCA Crim 3047。

本庭意見

7.在本案,本庭認為更適當的做法是兩項刑期都採用一半的扣減,但本庭不需要裁決郭法官就「襲警罪」沒有給予同一的一半扣減是否犯了原則性旳錯誤,原因是就算為了討論而言,這涉及原則性的錯誤,本庭亦須考慮郭法官所判的整體刑期是否明顯過高。無疑,因為申請人面對的兩項控罪是不同性質,故此根據量刑原則,它們是應該分期執行,但郭法官同時考慮了另一項同樣重要的量刑原則,即「刑期整體性原則」,故此他只是把「襲警罪」的部分刑期與「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8.綜觀整體案情,在考慮了本案對申請人有利的求情因素後,本庭認為郭法官所判的3年刑期是適當及沒有明顯過重之誤。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

(楊振權) (張澤祐)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鄭凱聰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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