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瀅 對 香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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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案件KCCC 3945/2013審訊錄音謄本得悉,申請人被控三項控罪:(1)第一控罪:於2013年10月6日在惠康超級市場內盜竊;(2)第二控罪:於同日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3)第三控罪:於2013年10月8日,在明愛醫院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之女警。第二項控罪涉及第一控罪之調查,第三項控罪指申請人拒絕接受警務人員套取指模。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AL 142/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a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4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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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陳海瀅  

指認答辯人 香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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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4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第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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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陳海瀅  

指認答辯人   (特區政府)特首梁振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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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申請日期: 2014年10月24及28日
判案日期: 2015年1 月12日

判案書

1.申請人陳海瀅提起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1) 在HCAL 142/2014,申請人就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KCCC3945/2013,針對裁判官香淑嫻之命令提出申請;

(2) 在HCAL 144/2014,申請人就看來是她子女之就學問題,針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2.從案件KCCC 3945/2013審訊錄音謄本得悉,申請人被控三項控罪:(1)第一控罪:於2013年10月6日在惠康超級市場內盜竊;(2)第二控罪:於同日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3)第三控罪:於2013年10月8日,在明愛醫院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之女警。第二項控罪涉及第一控罪之調查,第三項控罪指申請人拒絕接受警務人員套取指模。

3.初次答辯時,申請人由當值律師代表,審訊則親自行事。經審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無罪,第三項控罪成立。定罪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兩周,聽取背景報告及兩個精神科醫生報告,還柙監房。至判刑階段,申請人再由律師代表。

4.2014年10月13日,申請人回到裁判官席前判刑。然而,因為申請人在候判期間向高等法院申請獲准保釋,裁判官只得背景報告而無精神科醫生報告。裁判官認為再次押後聽取精神科醫生報告需時過久,並不切合實際。因此,就第三控罪,判處即時入獄14 天。

5.就HCAL 142/2014,申請人欲推翻裁判官聽取背景及精神科報告之命令,及尋求精神及人身傷害損害賠償。惟申請人已向裁判官表示會提出上訴而獲准保釋,應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之上訴程序處理。至於針對裁判官的民事索償,申請人應在刑事上訴有結果後再尋求法律意見。因此,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

6.就HCAL 144/2014,申請人指稱子女於2011年10月在校被老師惡意盜去書本及虐待,她向教育局提出轉校,當局言而無信,夥同社會福利署,虐待學生,欺騙申請人。經傳媒報導,大肆污蔑,構成誹謗。後被消防侵襲住宅,綁架非禮。被禁錮在葵涌醫院期間,住宅内金錢、財物、文件等被盜。惟事實指稱非常籠統,毫無細節。無論如何,她沒有指出行政長官就事件作出任何命令、作為或失職,不見任何合理勝算。況且,事件距今三年。根據法院規則,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應在三個月内提出。申請人沒有解釋為何延誤。因此,許可申請亦被拒。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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