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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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4年12月8日就上訴人提出的定罪上訴頒下判決書,批准上訴人就第(1)項控罪的定罪上訴,撤銷有關定罪,並擱置判罰。至於第(2)項控罪,本席則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507/201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Feb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0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50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896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韓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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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彭寶琴法官
書面陳詞日期 : 2014年12月24日及2015年1月12日
判決日期 : 2015年2月12日

訟 費 判 決 書

1.本席於2014年12月8日就上訴人提出的定罪上訴頒下判決書,批准上訴人就第(1)項控罪的定罪上訴,撤銷有關定罪,並擱置判罰。至於第(2)項控罪,本席則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2.其後,上訴人申請審訊時的訟費,但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徐和中則表示反對,理由是上訴人實有自招嫌疑之舉。

3.本案涉及的情節,本席已在上述的判決書內詳述,現不再纍贅重複。至於答辯人反對上訴人的訟費申請所依賴的基礎,現列出如下:

上訴人的整體行為

(三) 縱然經過審訊到上訴,依然無人得知意外是如何發生及誰是肇事司機。答辯人認為,最可能的真相是:

(i) 上訴人是肇事司機;或

(ii) 上訴人雖然不是肇事司機,但容許肇事司機離開案發現場。

無論是上述任何情況,上訴人都難稱對此案件毫無責任。

(四) 其後,當警方到達時,上訴人態度並不合作。在警誡下,上訴人作出一個荒謬的解釋(稱他當時不在車內,但目擊意外發生的始末),導致警方懷疑上訴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

4.關於誰是肇事司機這一議題,本席並不認為是案中的關鍵。正如上訴人指出,他當時被控的控罪是「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掌管汽車」,而非被檢控「不小心駕駛」或「醉酒駕駛」。故此,本席認為,答辯人現時以未能得知意外是如何發生及誰是肇事司機,而提出上訴人「難稱對此案件毫無責任」之說,實不能被接納。

5.另外,本席亦不同意上訴人聲稱他當時不在車內但目擊意外發生的始末,是一「荒謬的解釋」。顯然,一名在現場但不在車內的人士,仍可目擊意外的發生,這說法並不一定是荒誕無稽,亦不一定如答辯人現時所指「導致警方懷疑上訴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

6.因此,經整體考慮本案的情況後,本席判令上訴人可獲得在審訊時就與「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掌管汽車」這一控罪相關的訟費。但由於本席裁定上訴人「被懷疑為車輛司機而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的定罪並無不妥,故此,就該項控罪而言,本席判令上訴人不能獲得相關的訟費。

7.若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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