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陽文紅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55/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February 2015.
1. 兩名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罪行詳情為兩名被告於2014年9月15日在赤鱲角航展道1號亞洲國際博覽館5號展館5B28號攤位Marjan Diamond偷竊一顆鑽石,而該顆鑽石為屬於AZAR Diamonds的財產。
Cites 2 cases
|
DCCC 95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55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罪行詳情為兩名被告於2014年9月15日在赤鱲角航展道1號亞洲國際博覽館5號展館5B28號攤位Marjan Diamond偷竊一顆鑽石,而該顆鑽石為屬於AZAR Diamonds的財產。 簡化案情撮要 2.2014年9月15日至9月19日,香港機場亞洲國際博覽館舉辦「九月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2014年」(下稱「該珠寶展」),主辦單位為亞洲博聞有限公司。每位現場登記入場人士均必須從事珠寶行業,及需要填寫登記表。提交登記表時,更需出示他從事珠寶行業的卡片及身分證文件辦理,才會獲發放進場證進入會場。 3.來自比利時的Sam AZAR(下稱Sam)與其父親參與該珠寶展,並以Marjan Diamond的名義在5B28號設立攤位參展。2014年9月15日上午約十一時半,兩名被告到達Sam的攤位,並要求觀看兩顆鑽石,其中一顆為3.04卡,價值176,000美元(下稱「鑽石1」);而另一顆為6.01卡,價值150,000美元(下稱「鑽石2」);兩顆鑽石屬AZAR Diamonds的財物。Sam的表弟George AZAR(下稱George)招呼兩名被告。由於George只操英語,而兩名被告卻操國語,他們只能以身體語言商談鑽石的價錢。鑽石1及鑽石2從飾櫃被拿出來後,於在桌上的白色墊供兩名被告鑑賞。兩名被告曾經多次拿起及放下鑽石,看來慌張及缺乏經驗,於是引起了攤位負責人的懷疑。同日約11時50分,攤位負責人取回鑽石2,留下鑽石1供兩名被告鑑賞。第二被告從其錢包內拿出一些鈔票,再拿起鑽石1及盒子,用鈔票遮蓋著它們後,遞給第一被告。當時,Sam看見第一被告右手拿著一顆鑽石,他亦看見第一被告將一顆假鑽石放入盒內。Sam的父親即時制止第一被告,並將他制服;攤位的職員亦制止第二被告。Sam及其同事在第一被告的右前褲袋發現鑽石1及另一顆假鑽石,在第一被告所站附近的地上發現另一顆假鑽石。警方其後接獲舉報。 4.警方抵達現場,並以盜竊罪名拘捕兩名被告。經搜查後,發現第一被告藏有兩張附有他姓名的名片,名片上的職銜分別為Shenzhen Guangwen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的業務經理及George Jewellery的深圳市經理。警方進一步搜查兩名被告,發現他們該珠寶展的入場證件的名字為George Smith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的Wen Hong Yang,及金利珠寶行的Qubo Yang。 警誡錄影會面 5.其後在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期間,第一被告表示他與其表弟(即第二被告)於2014年9月14日來港。他們於油麻地逛街時購買了三顆假鑽石,並在一間按摩院過夜。他們經朋友介紹而前往展覽會,第一被告出示他過往從事珠寶首飾業務時的舊名片,以進入該珠寶展。他參觀攤位時看見鑽石1及鑽石2。他打算用假鑽石調換該顆真鑽石,但被Sam的父親發現。該名長者將手放入其右前褲袋,並發現一顆假鑽石。第一被告曾拿出一顆假鑽石,一顆留在褲袋內,另一顆掉在地上。至於兩張名片,珠寶公司的名片為其舊名片,而科技公司的名片為他現時的名片。 6.就第二被告,他接受錄影會面時表示與第一被告於2014年9月14日由羅湖口岸進入香港。當他們乘坐火車來香港時,第一被告提議到展覽館以假鑽石調換真鑽石,他當時以為第一被告說笑。他們到九龍,第一被告以港幣30元向一名小販買了三顆假鑽石。翌日早上,他們乘坐巴士到展覽會。第一被告叫他填報為金利珠寶行的職員,他並不認識這間公司。在攤位內,第一被告揀選了兩顆鑽石,他們均有拿起觀看。突然間,一名職員捉著第一被告的手,指控他盜竊。 其他警方的調查 7.附近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名被告整個犯案過程。出入境紀錄顯示,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於2014年9月14日下午約12時08分及12時23分,經羅湖口岸進入香港。 兩名被告的背景 第一被告 8.第一被告在內地出生,現年45歲,持中國護照,在內地受至小學程度教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工作方面,第一被告曾受僱為汽車維修員及打金工人;被捕兩個月前,任職電子科技公司經理,亦擁有股份,惟因經營不善損失人民幣600,000元。第一被告已婚,有一女(22歲)及一子(15歲),同住深圳。父母健在,但已離異。 第二被告 9.第二被告在內地出生,現年28歲,持中國雙程證,在內地受至小學程度教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第二被告於被捕前在內地任職理髮店東主。第二被告已婚,有一子(3歲),與雙親同住。 輕判請求 第一被告 10.代表第一被告的熊大律師陳詞說,第一被告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亦要支援雙親。第一被告來港目的是過境性質,並非來港犯事;他預備到越南探望在那邊做電路板生意的親戚朋友(控方接納第一被告這項聲稱)。 11.第一被告沒刑事紀錄,老實承認控罪,受害人亦沒有損失。第一被告亦親自撰寫了一封求情信,內容大致擔心家庭失去支柱,及深感後悔,希望法庭從輕處理。熊大律師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本案不涉跨境犯案因素。 第二被告 12.代表第二被告的梁大律師陳詞說,第二被告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第二被告家在湖南,與第一被告不單是同鄉,更是堂兄弟。在家鄉不單是第二被告,而是全鄉均視第一被告為能幹人士,及尊重及信任他;原因是,他在很多不同地方均有生意。第二被告在到港前,正與家人一同前往深圳探望姐姐。與很多內地人一樣,第二被告想到香港買奶粉,供其3歲兒子享用。剛巧身在深圳的堂兄(第一被告)又要來香港,所以一同前往(控方亦同樣接納此一聲稱)。 13.到達香港後,第一被告提議轉換鑽石;起初第二被告還以為他說笑。最後,第二被告還是被他自己的貪念攻陷,信任及聽從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早以書面通知法庭及控方,被告願意認罪,從而省卻不少海外證人來港的使費。梁大律師稱,根據有關證人口供紙內容,涉案鑽石雖然標價176,000美元,但物主願意以110,000美元將其出售。最後,梁大律師亦要求法庭接納,本案不涉跨境犯案因素。 判刑及判刑理由 14.本席考慮了兩位被告的個人背景、輕判請求、控方對兩位被告來港目的的立場,及本案案情。本席亦考慮了控方呈上的案例,HKSAR v Padilla Gerardo Gonzaga and others(CACC 275/2011);及第二被告呈上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順得(DCCC 386/2012)。 15.本席確認,本案財物的價值,應以其標價作準,因為該價錢是只要有任何買家願意支付該價錢,賣家便必須賣出,沒有商討的餘地。本席採納176,000美元為該鑽石的價值,即約為1,380,000港元。 16.鑒於涉案的鑽石價值連城,本席採納三年零三個月監禁作為兩名被告的量刑基準。但本案有若干嚴重因素如下:(a)罪行在國際性的貴重珠寶展覽中發生,嚴重地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b)夥同犯罪及經過預先部署的犯案手法。 17.鑒於控方的立場,本席接納本案不涉跨境犯案因素。另外,本席認定在本案的背景下,沒有財物損失是一項對兩名被告有利的求情因素。 18.本席擬就每一嚴重因素加3個月監禁,但就一項求情因素減3個月監禁,達至刑期三年零六個月。本席裁定,除了認罪外,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兩名被告認罪,均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19.(兩位被告,請起身)所以,兩名被告各需服刑兩年零四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