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陽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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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陽鳳章,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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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8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86號 ----------------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陽鳳章,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2.案情透露,在2010年6月29日早上11時左右,旺角一間鐘錶地鋪職員剛開門營業不久,被告人與另一名男子進入店鋪,向店員訛稱要購買名貴手錶送給別人。店員招待兩人,期間被告人曾試戴一隻手錶。其後,職員又按兩人的指示拿出兩隻勞力士手錶給他們看。過程中,雙方曾進行議價。店員最終減了萬多元,每隻手錶最後索價三十多萬元,兩人表示會購買那兩隻手錶。兩人接著向店員表示對鑽石手鍊有興趣,店員也招待他們看看鑽石手鍊。看過手鍊後,兩人表示想再看方才看過的勞力士手錶,店員再拿出來給他們看。 3.與被告人同行的另一名男子就是下手的賊人。當再次看勞力士手錶的時候,他成功偷取了其中一隻,而被告人當時就在那名男子身旁翻閱勞力士手錶的介紹書。過了一會,偷手錶的男子離開了店鋪,而被告人不久後也離開店舖。 4.失去的勞力士手錶價值三十多萬元,到目前仍未被尋回。 5.被告人現年39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全是盜竊控罪,分別在2003年、2004年和2005年。 6.在求情的時候,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已婚並育有兩名兒子,分別為5歲和8歲,均在內地讀書。被告人在深圳做貿易生意,貨品是二手手機。辯方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今次來港目的是旅遊。 7.本案是一宗嚴重盜竊案,賊人明顯地是有計劃地進行是次偷竊。兩人進入店舖向店員訛稱想購買一些名貴手錶送禮,因此店員拿出一些很名貴的手錶給賊人看(本案的勞力士手錶價值三十多萬元)。 8.從錄影片段可見,賊人以熟練的手法犯案–本席認為是專業偷竊者的手法去偷取案中一隻名貴手錶。雖然本案被告人並非下手偷手錶的人,但明顯地他當時身處店鋪內是有作用的。常理告訴我們,兩人參與其事能加強分散店員注意力的效用,就刑責方面而言,本席不認為他們兩者之間會有很大的分別。案中失去的是一隻手錶,以一人去偷竊一隻手錶本已足夠,但他們兩人毫無疑問是為同一目的–偷東西,而且是看準最名貴的手錶下手。 9.判刑時,控辯雙方協助了法庭了解上訴庭就這類罪行所作的量刑考慮。在眾多的案例中,本席認為較有參考作用的就是羅伍德一案CACC204/2006。該案發生在會展中心珠寶展期間。該案上訴人以偷龍轉鳳的方式,利用一些假鑽石換取真鑽石。該案中被偷去的一顆鑽石價值約港幣21萬元。在原審時,原審法官就該項盜竊罪判處3年9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犯案場合、環境和鑽石本身的價值都是增加刑責的因素。上訴庭在判詞第19段談及,上訴人雖有預謀,但只屬單獨行事。上訴庭認為2年9個月的監禁已足夠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 10.綜觀本案,雖然發生的地方不是會展珠寶展,但是證供顯示的一些地舖都是售賣名貴物品的場所。另一方面,本案被告人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夥同他人一起做案;被盜物品的價值是三十多萬元,比上述的案例(21萬元)還要多很多。就本案情況而言,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1.根據在法庭前的證供,被告人在案發前一日的傍晚七時左右來港,翌日早上11時左右就在該店鋪成功地偷去一隻價值三十多萬元的名貴手錶,而手錶至今仍未被尋回。而證供顯示,被告人在同日犯案之後的下午3時左右就經香港國際機場離開香港。 12.辯方律師求情時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是來港旅遊,但本席完全看不見這方面的情況。本席並不接受被告人是來港旅遊,唯一的結論是被告人刻意來港犯案。就外來人單純來港犯案這一點,上訴庭認為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可作為加刑理由。因此,本席將原先3年監禁作起點多加3個月,至3年3個月監禁作起點。 13.綜合被告人的刑事紀錄,他分別於2003年、2004年及2005年都因盜竊罪而被分別判監 2個月至8個月不等。根據辯方律師向法庭提供的資料,有關的盜竊罪行是被告人嘗試在店舖裡偷取手機。就被告人的刑事紀錄而言,本席裁定被告人是這一類罪行的慣犯。這次犯案,被告人並非瞄準手機,而是名貴手錶;與手機相比,名貴手錶在價值方面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14.很明顯,被告人過往所犯的罪行,法庭判下的刑罰未能對他起到阻嚇作用。法庭在考慮他過往罪行的時候,並非就這些罪行重新再判,他過往的罪行已得到應得的懲罰。不過,綜觀被告人這次的犯案,明顯的是他對香港社會構成嚴重威脅。被告人刻意進入香港的目的只為犯案–在短時間內犯案便離開香港。過往的刑罰對被告人起不了警惕作用。因為法庭考慮到有這樣行為的人會對香港社會構成嚴重威脅,所以在量刑時要考慮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以確保公眾利益,保障香港市民的財產免受被告人的威脅。因此,本席多加3個月至3年6個月的監禁。 15.被告人是經審訊之後被判處罪名成立,因此不能得到認罪的扣減。在求情方面,本席也看不出有任何減刑的因素,因此最終的判刑是3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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