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劉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31/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March 2015.

1. 本案被告人何劉煜承認案中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告人承認,他於2014年9月22日,於香港九龍藍田碧雲道223號德田廣場1樓104A號舖麥當勞餐廳,意圖使徐澤華燒傷,而非法及惡意向她淋潑某些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31/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3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劉煜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5年3月6日上午10時04分
出席人士: Ms Flavia S C F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oderick W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得基何福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Throwing corrosive fluid with intent)

------------------------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何劉煜承認案中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被告人承認,他於2014年9月22日,於香港九龍藍田碧雲道223號德田廣場1樓104A號舖麥當勞餐廳,意圖使徐澤華燒傷,而非法及惡意向她淋潑某些腐蝕性液體,即硫酸。

2.案情指出,案發當天下午約4時,受害人與她的兒子及家姑於案中的麥當勞餐廳用膳,於受害人用餐時,她突然感覺左後腰刺痛,其後,她發覺所穿著的毛衣穿了一個洞,她正感困惑時,坐於鄰檯的被告人對她說有水從天花滴下來。經向餐廳經理查詢後,受害人知道並沒有水從天花滴下,受害人到商場一診所求診,醫生表示受害人腰部的傷是因腐蝕性液體造成,受害人報警。

3.警方翻查餐廳的閉路電視,發現於受害人受傷前一刻,被告人可疑地以雙手於其檯下有所動作。警方於翌日上午於德田商場尋獲被告人,並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於警誡下表示事件與他無關,只是一時衝動。警方檢獲被告身上一張印有其姓名的八達通卡,其後,警方於被告人家中搜屋時,被告突然跟警員表示有話想說。被告人於再次警誡下說「昨日於德田商場麥當勞餐廳食嘢時,有個女人推檯凳撞到他,他好嬲,便用之前買下的漒水潑她,之後個漒水樽就丟棄了。」

4.受害人事後被送往聯合醫院,急症室醫生替受害人檢查,發現受害人左腰有多個水泡,受影響範圍約5乘1厘米,受影響範圍亦有觸痛。而受害人案發時穿著的毛衣和半身裙亦被送往化驗,警方於受害人當日於餐廳所坐的凳上撿取兩個液體樣本,一併送交政府化驗所化驗。化驗結果顯示,半身裙及毛衣均發現微量硫酸,而半身裙及毛衣上的損毀,有可能是由濃度不少於98重量或重量百分比的硫酸造成。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確認,被告人之八達通卡案發時於案中的麥當勞餐廳有購買食物紀錄。警方於被告人家中檢獲被告人案發時穿著的T裇、短褲及一雙鞋。

5.就著被告人的精神健康問題,觀塘法院曾替被告人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報告指出被告人適合答辯。

6.被告人於74年因一宗盜竊罪被法庭判以感化監管,就著判刑而言,法庭視被告人為初犯。

7.辯方胡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現年已63歲,被告人早年與妻子離異,被告人與前妻育有一子、一女,被告人現有一名內孫及兩名外孫,被告人對三名孫兒十分痛愛。

8.就著本案,辯方指,被告人因一時衝動犯案,被告人是因受害人的檯碰撞到被告人的檯,被告人於一時氣憤,以通渠水向事主淋潑,干犯本案控罪。相對於別的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案件,本案被告人對事主造成的傷害程度較低。辯方指出,於本案,被告人最大輕判理由是他最終承認控罪,雖然被告人是於受害人作證後才承認控罪,但辯方仍要求法庭考慮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

9.被告人從事職業司機工作數十年,現已退休,但仍以兼職形式駕駛貨車,月入約為14,000元。辯方指,按被告人是以兼職形式工作,月入仍有萬多元的收入,這顯示被告人是十分勤奮工作的人。被告人有一年邁的母親,與被告人弟弟同住,但被告人每月仍會給母親2,000至3,000元作零用。被告人因與妻子離異,案發時獨居,被告人因疼愛三名孫兒,他每週仍會花一至兩天與內孫及外孫共聚。

10.辯方並呈遞了一封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於信中,被告人指,他因年老無知犯案,他因犯案而失去他的工作,他要求法庭考慮他過往的紀錄良好,擔任司機工作時有出色表現,而對他從輕發落。

11.法庭量刑時考慮了本案之案情及辯方的輕判請求,如前述,法庭視被告人為初犯,不會考慮被告人於74年的定罪紀錄。

12.於案中,被告人因受害人的餐桌碰撞到被告人,而以漒水淋潑受害人,使受害人左後腰部受傷,被告人的行為可謂極為愚蠢。

13.以腐蝕性液體淋潑傷人是一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庭於量刑時必須以刑罰帶出嚴正訊息,以腐蝕性液體淋潑傷人定必會遭法庭重判。惟有如此,方能修阻嚇之用,阻嚇後來者作出同類行為。

14.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玉儀([2013] 3 HKLRD 218)一案指出,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並沒有量刑指引,每宗案件之判刑必須按每宗案件的個別情況考慮。於每宗案件,犯案者的動機、犯案者的心態、犯案是否經計劃、犯案者是否蓄意向受害人造成傷害,上述種種均是對案件的刑責有關的考慮情節。

1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龍孝年(譯音)([2004] 2 HKLRD 715),上訴庭指出,於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案件,若受害人的傷勢並非極為嚴重,量刑的法官可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16.就著傷勢,法庭同意辯方胡大律師所說,案中受害人的傷勢並非同類案件中的至嚴重者,受害人的左後腰因受腐蝕性液體淋潑而起了水泡,按受害人的證供,她現時傷處雖然傷癒,但卻仍留下疤痕。

17.法庭亦接受被告人是一一時氣憤而犯案,他對受害人淋潑腐蝕性液體並無預謀,是他一時氣憤下作出的愚蠢行為。但如法庭早前指明,法庭於量刑時必須考慮刑罰須具一定的阻嚇性,以阻嚇後來者作出相類行為。

18.考慮了上述種種,法庭最後認罪,三年半監禁是適當的量刑基準,如被告人於第一時間承認控罪,法庭可因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及法庭視被告人為初犯,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28個月監禁。但被告人是於受害人作證後才承認控罪,法庭考慮了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最後認為法庭不應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刑罰扣減。法庭最後認為,將刑罰從三年半監禁下調至29個月是適當的處理方法,將刑罰下調至29個月,法庭已給予被告人多於四分之一,但少於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辯方提出的,如被告人現已63歲,及被告人過往有良好的工作紀錄,均非是可將刑罰作進一步裁減的理據。

19.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之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9個月。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