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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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原審裁判官(練錦鴻先生)把他判囚6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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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8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4年第6104號) ---------------------
判案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原審裁判官(練錦鴻先生)把他判囚6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將軍澳唐賢街9號Popcorn商場地下48 號舖CD Warehouse店企圖偷竊七張鐳射唱片。當時為2014 年12 月18日。 案情及原審量刑 3.以下是原審《判刑理由書》的全文:
上訴理由 4.被拒絕法援、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並未在《不服判處上訴通知書》(表格 102)寫上任何已印備好以外的上訴理由。在我席前,上訴人則指自己患精神病,應該輕判。 討論 5.從原審《判刑理由書》可見,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背景非常清楚。他指出,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聲明上訴人已康復。無論如何,店鋪盜竊的一般量刑起點是9個月(香港特別行政區訴Tran Thi Le Quang HCMA 659/2002)。上訴人的盜竊前科累累,起點便應上調至最少12 個月。在這個前提之下,就算企圖罪的罪責較輕,上訴人又有精神科的病歷,6 個月的刑期(即仍然以9 個月作量刑起點)是絕不過重的。 判決 6.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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