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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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原審裁判官(練錦鴻先生)把他判囚6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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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84/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8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4年第6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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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莊詠然(CHONG WING 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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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 2015年3月25日
裁判日期: 2015年3月25日

1.上訴人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G 條。原審裁判官(練錦鴻先生)把他判囚6個月。上訴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在九龍將軍澳唐賢街9號Popcorn商場地下48 號舖CD Warehouse店企圖偷竊七張鐳射唱片。當時為2014 年12 月18日。

案情及原審量刑

3.以下是原審《判刑理由書》的全文:

案情

2. 於2014年12月18日中午時份,被告進入了一位於將軍澳的影音店,用一刀把一張雷射唱片開,店員見狀上前查問之下,被告把7張雷射唱片還給店員後,在企圖離開之時,觸動了防盜鈴,店員於是再將之截停,被告就交還5 件屬於上述7張唱片的條碼。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把條碼走。

3. 這不是一般的店舖盜竊,被告帶有紙刀,亦把有防盜作用的條碼下,是有計劃及準備的行動,並非一般物慾薰心之下,一時把持不定的個別行為。

4. 被告39歲,有10次干犯盜竊紀錄,其中8次皆為店舖盜竊,曾被判罰款、感化、緩刑、入院令及監禁,也就是說,所有可能的處理方法,法庭都有嘗試。最近的一次,是在2014年10月13日,被告就一項店內盜竊罪被判入獄3 個月,也就是說,被告出獄不久,又干犯同類控罪。

5. 由於被告是一名慣犯,本席認為唯一的處理方法,是採納9個月刑期為量刑起點,希望藉此對其產生阻嚇之效:參考Tran Thi-le MA 659/2002一案。由於被告認罪,所以下調至6個月監禁。雖然被告曾被判入院令,但這是他就他案被判入獄之前,而其代表律師亦在這方面表示被告已經康復,所以本席不考慮入院令。

6. 被告代表律師的陳情,亦提供無任何理由可令本席特別再酌情減刑。」

上訴理由

4.被拒絕法援、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並未在《不服判處上訴通知書》(表格 102)寫上任何已印備好以外的上訴理由。在我席前,上訴人則指自己患精神病,應該輕判。

討論

5.從原審《判刑理由書》可見,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背景非常清楚。他指出,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聲明上訴人已康復。無論如何,店鋪盜竊的一般量刑起點是9個月(香港特別行政區訴Tran Thi Le Quang HCMA 659/2002)。上訴人的盜竊前科累累,起點便應上調至最少12 個月。在這個前提之下,就算企圖罪的罪責較輕,上訴人又有精神科的病歷,6 個月的刑期(即仍然以9 個月作量刑起點)是絕不過重的。

判決

6.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葉瑋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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