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增耀及另一人

Case No.DCCC 774/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7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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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增耀 (第一被告人)
  歐家樂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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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5年3月3日下午3時22分 
出席人士: Ms Jasper Kw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iza Li Lai-shan,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Mr Jon Wong Kwok-h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2] 串謀使用虛假文書(Conspiracy to use a false instrument)
[3]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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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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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D1承認控罪二,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

2.D2則在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三罪名成立,該項控罪是串謀詐騙罪。

案情

控罪二

3.有一姓周的先生,在花旗銀行和太太設有一美元定期戶口存款。

4.周先生的手提電話服務商為和記電訊。

5.周亦設有一GMail電郵郵箱。該郵箱的設定是,當周通知GMail自己忘記了密碼之後,服務商會為用戶重新設定密碼,並將該新的密碼轉送到用戶的手提電話。即是說,若果不法之徒入侵了周的GMail郵箱,訛稱自己忘了密碼,GMail就會把重新設定的密碼送到周的手提電話去,若周的手提電話服務給歹徒截取使用,那歹徒便會知道周的新電郵郵箱密碼。

6.2014年4月17日上午11時24分左右,有人致電周的電話服務商和記,宣稱自己是周本人,那人報稱自己遺失了電話卡,和記於是暫停周的電話服務。大約八分鐘後,D1出現在深水埗的和記分店,自稱是周本人。他向店員出示一張虛假的申請身分證收據,該文件上的相片屬D1本人所有,但文件上的個人資料則是周的。D1冒充周,要求和記的職員為他補發新的電話卡,以替代剛剛報失的那一張。和記職員以為D1是周本人,便向D1發出新的電話卡。D1在簽收新電話卡時,於收據上寫上周的名字。和記在當日正午左右,重新啟動周的手提電話服務。

7.不久,有一名身分不名的男子,屢次致電周的銀行(即花旗銀行)。他成功輸入周的電話理財密碼,冒充自己是周本人。他向職員表示,要求結束那個美元定期存款戶口,及取走全部金錢,該戶口當時有348,000元美金。接聽電話的職員沒有批准那人的申請,只叫對方聯絡負責的銀行經理。

8.周的GMail郵箱在當天下午一時左右,被人在國內深圳以重設的密碼兩度入侵。

9.當天下午一時許,又有人用和記向D1發出的替補電話卡,三度致電花旗銀行負責周的戶口的經理,但該名經理並不在其位置,所以沒有接聽來電。

10.當日下午二時許,又有一名身分不名的男子致電花旗銀行,作出同樣的要求,他的要求仍然被職員拒絕。

11.稍後,負責的經理得悉有人來電作出如此要求,便致電周的手提電話,但該電話其實被飛線至5442 6663,這號碼是一張儲值電話卡。接聽電話的人其實當時身處內地,那人冒充周,要求該位經理為他結束那個美元定期存款戶口,但被經理拒絕。

12.周在當日傍晚先後發現自己的GMail電郵郵箱及手提電話服務出現問題。他在傍晚六時許到和記那處了解,職員知道情況後,便終止早前發給了D1的那張電話卡的運作,並向周重新發出一張替補的電話卡。

13.D1在大約一個月後(即2014年5月16日)才被拘捕。他對警方承認,他是替一個叫阿Dee的人騙取和記發出那張替補電話卡。阿Dee給他一張假冒周的申請身分證收據到和記那處,要求職員發出那張替補電話卡。D1成功騙取那張電話卡後,把該張卡交給了阿Dee,他獲得1,000元酬勞。D1說,他認識阿Dee兩年。他向警方說,他知道阿Dee做的是非法事,自己是為了錢才犯法。

控罪三

14.2014年5月16日上午,有人致電一外幣找換店,自稱姓周,說要匯款美金$340,000到國內去。他向職員查問美元兌換人民幣的事項。職員叫那個自稱姓周的人,把匯款先存到外幣店設在滙豐銀行的戶口,戶口名稱是天時實業有限公司(Tian Shi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下稱「天時」)。

15.D2在當天下午一時許,拿著一張匯款表格到屯門廣場的花旗銀行,這張表格是審訊中的證物P3。D2當時已經把天時的公司名稱、戶口號碼及所屬的銀行都寫在該文件上,不過銀行的女職員叫D2再填上戶口持有人的身分證號碼,D2便拿回該表格,離開銀行。大約兩分鐘後(即下午1時37分),D2回到銀行,這時他所持的P3已經填上了戶口持有人(即周先生)的身分證號碼,D2是按同黨阿輝給他的資料填上去的。

16.這次D2交該表格給銀行職員張先生,要求銀行將周的戶口內的340,000美元轉賬到天時的戶口,但銀行方面對周的戶口早已有了戒備。職員一方面假意為D2處理該轉賬申請,一方面報警。

17.D2在銀行內等候了三十多分鐘。他在下午2時13分離開銀行,他對職員說自己要下樓吸煙,但D2沒有再回來。

18.D2在當天接近午夜時分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他說「阿Sir,唔關我事,係阿輝叫我去花旗銀行交張form畀銀行過數,佢話畀番2,000鈫做水腳,我都唔知發生咩嘢事」。

19.在審訊中,本席裁定D2為2,000元的報酬,替人帶P3到花旗銀行去申請將周的戶口內的340,000美元,轉賬至天時的戶口。D2一直都知道那張表格是虛假的,即不是由戶口持有人周提出該轉賬要求。D2和控罪三中提及的大眼仔﹑阿希及阿輝一同串謀詐騙花旗銀行,希望銀行照P3上的虛假指示,將340,000美元從周的戶口轉賬至天時的戶口,那麼天時便會按扮作客人的歹徒所給的指示,將該等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匯到國內,歹徒自然會在國內收款。

案底

20.D1 47歲,1985至2008年他有十八次被定罪的紀錄,涉及多項罪行。他在1985、1987及1993年犯的是盜竊罪行。2008年12月那次最後定罪,則涉及三項以欺騙手法取得財產罪,各被判1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21.D2現年21歲,他干犯控罪三的時候只是二十歲半。他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D1

22.D1有小學教育程度,未婚。他以前曾當工人。律師說,D1在2010年發現自己心臟有毛病,跟著健康轉得更差。D1在2013年起已沒有工作,靠綜援生活,每月拿4,000元,但租金已佔1,600元,所以經濟拮据。律師說,今次阿Dee給D1 1,000元報酬,又給他那張偽造的申請身分證收據,叫D1去和記那處冒認是周,要求和記發出補替的電話卡。D1雖然知道自己所作的是不法行為,但他不知道阿Dee要那張替補電話卡用來幹甚麼。

23.律師說,D1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交代了自己所知的情況。律師指,D1在事件中只是扮演一個小角色,利用虛假的申請身分證收據,去騙取那張替補電話卡。D1不知道阿Dee後來怎樣利用那張電話卡,更不知道後來有人詐騙花旗銀行,想掏空姓周的銀行戶口內的三十多萬美元存款。

24.辯方律師說,一般使用虛假身分證明文件的認罪判刑為15個月監禁。律師提及一宗裁判法院上訴案例HCMA 744/2013李秀春案:該案的被告用一張假身分證,到銀行要求處理自己的戶口事務。他向職員表示,自己忘記了戶口的密碼。銀行揭發該名戶口持有人其實是一名雙程證持有人,所用的是一張假身分證。被告認罪後,被判監15個月,他認為判刑過重,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的大法官認同原審法官的判決。

25.辯方律師說,D1患上嚴重的心臟疾病,現在只得三成功能,正等候換心。律師呈上一封明愛醫院醫生發出的簡單報告,該醫生在報告上只說,D1患有ischaemic cardiomyopathy的症狀,已經跟進。報告上沒有其他詳情。

D2

26.D2干犯控罪三的時候只是二十歲多。律師說,D2年青,以前並無犯罪紀錄,他不是主腦,希望法庭盡量對他輕判。律師叫法庭考慮判D2入勞役中心,以代替監禁。

報告

27.D2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控罪三性質嚴重,一般判監以年計,並非幾個月的勞教懲處可以代替。不過,本席應辯方律師的要求,為這名年輕的被告拿取背景報告,以對他多些了解。本席亦同時叫懲教署為D1撰備詳細的醫療報告,去查清D1的心病情況是否如律師所說的嚴重。本席也叫感化官為D1拿取背景報告,以核實他所說的資料。

D1

28.懲教署的醫官撰寫的報告說,D1自稱有心臟疾病,自2010年起到明愛看醫生。但報告又顯示,D1曾經不肯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D1對醫生說,現在仍有心痛。

29.D1在2014年5月被捕,他一直被還押。他在懲教署逗留的時候,曾投訴身體不適,懲教署的職員帶他去看醫生。D1在2014年5月21日到過伊利沙伯醫院,5月27日便可離院。伊利沙伯醫院的醫生把D1轉介回明愛醫院那裡,去跟進他的心病情況。D1其後也到過明愛醫院看過幾次醫生,亦到過nuclear medicine unit及葛量洪心肺醫院去看診。懲教署的醫官說,D1的情況穩定,並沒有說他的心病情況嚴重。

30.感化官為D1撰寫的背景報告亦沒有提及D1有嚴重的健康狀況需要關注,感化官的報告簡單說出D1的背景及如何走上歧途。D1對感化官說,自己已有悔意,會重新做人。

D2

31.感化官為D2撰寫的報告,透露出他的家庭狀況。D2的雙親已經年過六十,D2為家中獨子。D2有中四教育程度,之後他曾作一年職業進修,其後做過一些工作。

32.對於今次事件,D2對感化官說,自己是交友不慎,今次只是幫朋友忙,到銀行遞交那張表格(即證物P3)。D2對感化官說,自己這樣做不是為錢,他是後來才知道有2,000元的報酬。D2說自己識錯朋友,太信別人,今次是想得不周,沒有問清楚朋友有關的情況,也沒有對事件作出深思熟慮就去幫忙對方,才惹上今次的麻煩。他說已經從事件中吸取教訓,希望法庭對他輕判。

判刑

33.D1認罪的雖然只是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但這罪的案情有別於一般使用虛假身分證明文件的人為自己謀取工作或到銀行去開戶口那種情況。D1今次協助阿Dee騙取和記發出一張替補的電話卡。D1知道自己所作的是不法行為。他雖然不知道阿Dee拿那張電話卡要作甚麼事情,不過任何人也可以想到阿Dee要做的必是一些嚴重的詐騙行為,D1只是沒有去追問。在現代的生活中,手提電話是一項重要的個人通訊工具,內裡的電話卡亦包含眾多私穩。若一個人的電話卡給歹徒盜用,後果必然嚴重,電話卡的持有人的私穩及生活必然會大受損害。此種串謀使用虛假身分證明文件,去騙取本應屬於別人的電話卡,是嚴重的犯法行為,不能輕判。因此,就算D1並非事件中的主腦,本席也要採用兩年半監禁(即30個月)為判刑起點;D1認罪,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控罪二判監20個月。

D2

34.D2對警方及法庭作出一些說法,顯出他對事件盡量隱暪。D2在審訊後被定罪,仍抵賴自己對串謀並不知情,他只推說自己是信錯朋友,被人利用。D2毫無悔意。

35.D2被裁定和其他三人串謀詐騙花旗銀行,涉及的款項達美金340,000元,即相等約二百六十萬港元。D2犯案時雖然年青,以前亦沒有定罪紀錄,但控罪三的案情嚴重。本席採取三年半監禁為判刑起點。本席找不到有任何理由要給D2作扣減,正如本席所說,D2到目前為止仍沒有顯出半點悔意。就控罪三的定罪,本席判D2入獄三年半。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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