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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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9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36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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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1]。他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發於元朗一個投注站外,事主和一名女同事沿鍾聲徑走往青山公路方向,於投注站外停了步,在決定該往哪方向走,那時候,事主感覺左邊臀部中央位置被一隻手打了一下,力度較一般被碰撞的要大一點。她意識被人非禮,旋即見到控方第二證人喝停了在她左前方不遠的上訴人。 3.控方第二證人剛沿鍾聲徑步行往青山公路方向,預備購買香煙。他被一名男子撞了一下,正想上前追究那人,便見到那人向事主走去,停在她身後不久,於再起步時伸出右手約45 度用手背拍打事主的臀部,然後繼續向前行,向附近的一條橋走去。在見到上述行為時,他距離那名男子少於2米。 4.控方第二證人馬上告訴事主他見到經過,並一直望著那名男子,免得讓他逃走。當事主表示要報警時,他上前拉著那男子揹在身上的背囊,指控他非禮。那名男子便是上訴人,他當時在橋上,距離現場約十米。 辯方案情 5.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出庭作證,他的證詞可簡述如下:當天,馬會舉行彩金達四千四佰萬元的金多寶,所以案發地點的投注站迫滿了人羣,附近街道也有許多行人。他於事發前在投注站內落注,落注後發現老闆曾致電給他,他便從投注站的青山公路出口離開,右手拿著手機預備走到橋面上較少人流的地方回電。由於老闆商談公事時一般需要抄下筆記,故此在橋面上通電較為方便。他走路一般都快速,當天也如常快速地穿過人羣,期間沒有碰到任何人,也沒有如控方第二證人所指曾非禮事主。他根本沒有注意到兩名證人。[2] 裁判官的裁斷 6.裁判官裁定事主和控方第二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 7.另一方面,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詞為事實,認為他在作證時隨意撒謊,以圖掩飾真相。 8.她也裁定,涉案男子從來都沒有離開控方第二證人的眼目,而他的觀察是準確的。 9.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向事主施襲的人,而拍打臀部是猥褻的,據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10.在上訴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3],他提出的上訴理據可簡述歸納如下:
11.上訴人在聆訊時也概述了他的案情、也提供了他的投注記錄、和馬會證明案發翌日是六合彩多寶奬金攪珠的日子、也提供了一些現場照片。 討論和考慮 12.正如裁判官所說,本案的關鍵爭議,是上訴人是否用手拍打事主臀部的人。 13.事主是見不到那人的。控方第二證人說他目睹一切,而他後來截停的那人便是侵犯事主的人。 14.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二證人是誠實的,也倚賴他的證詞。 15.就上訴人提出的各項上訴理據,本席有以下觀察:
16.控方第二證人的證詞是否可信可靠,是本案的關鍵議題。評估某名證人是否誠實可信,是原審裁判官的決定的範疇。處理上訴的法庭,只憑書面記錄作判斷,缺乏原審裁判官耳聞目睹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證據存在固有不可能性、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處理上訴的法庭,不會輕言干預那裁斷。[4] 17.本席不認為案中存在足可否定裁判官這方面的裁斷的理由。 18.裁判官十分詳盡地分析考慮證人的辨認有沒有可能出錯。其實,裁判官既信納證人誠實可靠,而證人說他的目光從來都沒有離開侵犯事主的人,本案並不涉辨認質素的評估。 19.不過,裁判官指出了的現場境況的證據,也顯示控方第二證人所說,他對那人的視線從沒間斷是可信的。 20.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是用手觸碰事主臀部的人,有充份證據支持。 21.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描述,和事主被觸碰的身體部位,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猥褻侵犯事主,是穩妥的裁決。 22.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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