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桂珍 訴 司法機構政務長徐志強先生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81/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October 2002.
1. 原告人(申請人)馬桂珍在原訟案件的申索陳述書為陳爵司法常務官剔除後,曾分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本庭提出上訴,但上訴均被駁回。現原告人申請,要求本庭許可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
CACV000181A/2002 CACV 181/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181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案件2001年第4902號) --------------------
--------------------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8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10日 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申請人)馬桂珍在原訟案件的申索陳述書為陳爵司法常務官剔除後,曾分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本庭提出上訴,但上訴均被駁回。現原告人申請,要求本庭許可她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的聲稱可簡述如下:
3.陳司法常務官及原訟法庭法官皆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規則的規定,作出命令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在本庭的2002年8月5日判案書中,本庭同意原訟法庭法官的判決理由,及同意申索陳述書和本案訴訟理應撤銷。 4.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5.原告人所針對的本庭的判決,屬非正審判決而不是最終判決,而申索陳述書亦沒有提出索償款額,因此申請人無當然權利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6.申索陳述書所提出的問題,及本庭在2002年8月5日判案書中所涉及的問題,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而原告人亦沒有提出任何論據或指出任何其他理由,以至本案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基於上述原因,本庭實無任何理由許可原告人上訴到終審法院。 8.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並作出暫准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委派副首席政府律師鍾麗玲代表。 上訴法庭拒絕許可原告人逾期作出申請。 請參閱 CACV181/2002日期: 2005年3月2日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81/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