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勁暉 對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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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在2015年1月30日駁回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2014年9月5日判決提出的上訴。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P 387/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38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5年第38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許勁暉(HUI KING FAI)
被告人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THE HONG KONG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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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案書日期: 2015年4月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嘉信在2015年1月30日駁回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2014年9月5日判決提出的上訴。

2.申索人在2015年2月13日發出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她並且在同一日以誓章解釋因為沒有律師代表,所以誤會提出上訴的期限,沒有在法定的7天內提出申請。

3.《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5A條規定:   

「 (1) 原訟法庭聆訊經根據第32條給予許可的上訴及作出決定後,如任何一方不滿該決定,可於決定作出的日期後7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如認為所擬提出的上訴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可批予許可。

(2) 根據本條申請上訴許可,須

(a) 以訂明的表格提出,列明有關的法律問題;及

(b)  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遞交。」

4.因此申索人須在上訴許可申請中清楚及精簡地列明有關的法律問題,上訴庭才可以考慮所擬提出的上訴是否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5.申索人在2月13日存檔的文件並未列明她擬提出的法律問題。

6.法庭在2015年3月12日指示申索人須於3月19 日或之前存檔不超過2頁紙的文件,清楚及精簡地列明有關的法律問題。

7.申索人於3月19日存檔2頁紙的文件,提出她向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追討欠薪利息的上訴是涉及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她又以7項理由支持她的論點。

8.在詳細考慮她的論點及理由後,本庭不能接納她這方面的陳述。

9.首先,她並沒有提出一個法律問題。她祗是描述她上訴的標的物 (subject matter) ,沒有指出陳法官在法律上如何犯了錯誤。

10.再者,在她引用的理由,均是圍繞本案本身的案情之事宜,沒有帶出任何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11.在她於2月13日向法庭存檔一份19頁紙的文件中,她嘗試指出審裁官及陳法官犯錯之處。但是這文件中提出的問題,在很多方面均偏離了原訟庭2014年10月20日批准上訴許可的規範。在2012年1月30日的判案書第8段,陳法官指出HCLA 23/2014涉及的兩個法律問題如下:

(1) 僱傭合約中並沒有賦予申索人加薪的權利,被告人對於加薪有酌情權;及

(2) 和解協議範圍包括申索利息一事。

12.基於他在判案書中提出的理由,陳法官裁定就和解協議第五條的詮釋,應該包括欠薪利息方面的爭議。

13.這項裁決是針對申索人與被告人所簽訂的和解協議之內容而作出,並不涉及任何對公眾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問題。

14.若申索人不能推翻這項裁決,她的上訴必然失敗。

15.有鑒於此,不論另一提出的法律問題是否可以有更廣泛的應用,本庭不應在申索人必然敗訴的基礎上給予上訴許可。

16.因此本庭拒絕頒發上訴許可,駁回申索人的傳票申請。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