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達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04/201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pril 2015.
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港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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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0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2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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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500港元。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只傳召了一位證人。他是康怡廣場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超市」)的保安員。於2014年4月1日約下午3時,他在超市內看見上訴人推著一輛上下層均放有貨籃和貨物的手推車。觀察期間,上訴人把車推往35號收銀處,與收銀員看似有對話後,沒有付款及把車推到超市西門的麵包店買麵包。跟著他把車推到12號收銀處,把車上的貨物逐一放進一個環保袋後,步向超市東門。當他經過20號收銀處時,在環保袋上打了一個結,然後步出東門。 3.控方證人追出東門截停上訴人。上訴人曾表示:「我而家俾番錢。」事件後來報警處理。 4.控辯雙方沒有爭議案中涉及的貨品為2盒鮮奶、1包厠紙、1包菜、4盒布丁、2支沐浴露、2包朱古力蛋糕、1包合桃蛋糕、1盒壽司、2盒三文魚刺身、2盒牛肉、1包湯包、2包豬肉、1包粟米及1盒水果。 辯方案情 5.上訴人作供說他37歲,已婚,育有一子一女,沒有刑事紀錄,職業為健身教練及在報章撰寫專欄,曾是香港划艇代表及全職運動員。 6.案發當天,他到超市選取貨品後,發現身上現金不够,需往自動櫃員機提款。他帶同涉案貨品步出超市東門後,發現沒有自動櫃員機。當他準備轉身返回超市之際,便被控方證人截停。 7.上訴人解釋他雖然身上有信用咭,但他沒有選擇以信用咭付款,因為他的妻子一向怕他亂花錢。 8.辯方第二證人是一間玩具店的店員。他說2014年3月下旬,上訴人偕兒子到其店舖,於離開後約15分鐘折返,表示其兒子不小心拿走一架遙控車,並把遙控車歸還。 9.辯方第三證人是上訴人的學員,而辯方第四證人則是租借健身室予上訴人授課的人。她們均指從日常接觸上訴人的經驗,知道上訴人是一個不貪心及誠實的人。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裁判官錯誤接納控方證人證供 11.上訴人指控方證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及對他的證供提出多點質疑。首先,他指出當他被控方證人截停時,有6位保安人員在場,但控方證人卻作供說他當時沒有其他同事陪伴。上訴人更在上訴聆訊時,播放超市的閉路電視錄影帶,指出有關的時段以證明有其他保安員在場的說法。 12.其實,控辯雙方就有其他保安員在場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正如答辯人在陳詞中說,控方證人在盤問時已清楚指出,他當時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上訴人及涉案的貨物上,所以沒有留意有否同事在旁。裁判官也處理了這個環節。他說:
13.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看法完全沒有不妥之處。 14.上訴人也指從其他保安員在場這一點,就可推論出控方證人必定有就事件與他們的同事作溝通部署。原審時沒有就這一點作出探討,就算控方證人在截停上訴人後真的通知了其他的保安員,本席看不出這個做法有甚麼不適當,也看不出對上訴人的論點有甚麼幫助。 1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放映了超市閉路電視錄影的一個片段,指出有一個人從東門進入超市,回頭望向東門外。上訴人說這個人其實是觀看控方證人截停他的情況,及强調從這個人的視綫角度可以看出她是在看近距離的地方。上訴人認為這證明控方證人在東門外就截停他,而非在離開了東門的港鐵站C出口,足以證明控方證人並非誠實可靠。 16.本席對這個上訴理由完全摸不著頭腦。首先,原審時完全沒有觸及這一點。最重要的是完全沒有證據顯示及在錄影片段中也看不出這個人當時是在看甚麼及在看多遠的東西。就算她真的是在看上訴人及控方證人,也沒有證據顯示出他們两人的位置,及當時控方證人是剛截停上訴人還是已帶著上訴人回超市。上訴人的這個論點實在不著邊際。 17.上訴人指出於步入步出東門約20秒時間內,控方證人說他們兩人之間只有3句對話,而他的證供則是有7句對話,反映出控方證人的證供並不合理,惟裁判官卻沒有作出考慮。 18.其實在審訊中,並沒有證據觸及這段時間是否如上訴人所指的約20秒,但本席接受這是一個頗短的時段。至於這段時間內兩人之間有3句對話或是7句對話,這根本就不可作為控方證人或上訴人的證供是否合理的標準,因為他們的證供是否合理必須是基於整體證供的考慮。 19.在這上訴理由(一)中,上訴人所提出的論據都是針對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定。很多案例都指出,因為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因此除非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或存在固有不可能性,又或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出考慮和分析,否則上訴法庭不應輕易就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作出干預。本席認為在本案中,裁判官沒有犯上任何這些錯誤。 20.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21.上訴人投訴裁判官沒有深入分析考慮他的辯護理由就質疑他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他指出裁判官質疑他為何將未付款的貨物有條理地放入環保袋,但卻忽略他這樣做的原因。就這議題裁判官是這樣說的:
22.上訴人指他作供時已解釋他這樣做是要把食物集中放進環保袋內以作保凍之用。雖然裁判官沒有刻意地提出及處理上訴人的解釋,但上訴人的解釋是明顯地不合理。如果他真的要把食物集中在環保袋內保凍,他會很自然地一開始就把選取的食物放進環保袋,但他沒有這樣做。他是把它們放在購物車上的籃內,待選取了所有貨品及在步出東門前才把它們放在環保袋內。 23.裁判官進一步說:
24.明顯地裁判官在考慮了案中證據後,認為上訴人的做法完全不合理,因此沒有特別地提出上訴人所指的「保凍」的說法。本席看不出裁判官這樣做有甚麼不妥。 25.上訴人批評裁判官錯誤地指他曾說過他早知道自動櫃員機不在東門。上訴人強調他根本沒有這樣說過。就這一個議題,本席認為答辯人的分析是完全正確的:
26.由此可見裁判官指上訴人說他知道櫃員機不在東門外根本就沒有任何不妥。上訴理由(二)的論據同樣地是針對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本席認為並沒有任何的理由須就裁判官的事實裁定作出干預。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付款模式 2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中,原本是包括批評裁判官錯誤地分析了平常人的付款模式,而不是他當日在當時情況下所選擇的付款模式。上訴人言下之意是他當日不使用信用咭或易辦事付款是他在當時的環境下所作的選擇。當本席向他指出裁判官清楚地表明他沒有因為他堅持使用現金付款而認定他的證供不合常理時,上訴人撤回這上訴理由。 28.其實,裁判官的做法是明顯地對上訴人非常的寬仁。在上訴聆訊中,以易辦事付款這個做法是提了出來的。答辯人指出以易辦事付款根本就與以現金付款沒有分別,因此上訴人完全沒有必要先到櫃員機提取現金再付款。上訴人就這質疑,只是支吾以對。但既然裁判官已寬仁地表明不會因上訴人堅持以現金付款而認定上訴人的證供不合理,本席認為為公平起見,在這上訴中,法庭不應再考慮這個議題。 案例 29.上訴人提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慧琳 HCMA 1238/200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鏡初 HCMA 291/2013的案例。在張慧琳案中,一個青山醫院的護士在一間超級市場內將大量的貨品放進自攜的環保袋內,不付錢就離開,而在林鏡初案中,一位牧師在一所超級市場內,施施然把一包凍肉放入公事包內沒有付款就離去。兩案的上訴人在原審時都被裁定盜竊罪罪名成立,但上訴時,在張慧琳案中原訟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有不誠實的意圖,而在林鏡初案中,原訟庭則指裁判官認定上訴人沒有可能是忘記付款是過於武斷。兩個上訴人都上訴得直,但這兩個案例的裁決都是基於案件的事實考慮,包括上訴人的背景、案件發生的情節及抗辯的理由,而這些都與本案不相同。因此,這兩個案例,對本案上訴人並沒有幫助。 總結 30.本案有充足的證據支持上訴人的定罪。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吳虹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