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鏡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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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9月3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判上訴得直,推翻原判之定罪,撤銷判刑。本席押後案件至今天頒布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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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9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648號) ----------------------
判案理由書 引言 1.2013年9月3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判上訴得直,推翻原判之定罪,撤銷判刑。本席押後案件至今天頒布判案理由。 背景及控罪 2.上訴人林鏡初(即原審時的被告人)被控於2013年1月27日,在九龍觀塘啓田道51號至67C號啓田大廈「佳寶食品超級市場」(“該超市”)偷竊一包牛肉及一包肉丸,而上述物品為該超市的財產。 3.上訴人否認控罪。案件在裁判官蘇文隆席前審理。經審訊後,於2013年3月21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控罪罪名成立。2013年4月18日,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3星期,緩刑3年。 4.上訴人現就定罪及判刑兩方面均提出上訴。 原審時雙方案情 5.因為上訴人同意將拍攝超市內事發時情景的閉路電視的錄像光碟呈堂,而光碟內容已基本上包含了整個上訴人當時取貨、藏貨和離開過程,所以控方不傳召任何證人作供。 6.辯方則傳召兩名證人,即被告人和他的太太作供。 7.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先在該超市內留連,最後把握機會在職員不着意時,盜取價錢合計為37元3角的一包牛肉及一包肉丸(或統稱“凍肉”),將凍肉放入手攜的黑色公事包內,沿着正在排隊準備於收銀處付款的人龍旁邊,步行離開超市,逃之夭夭。惟超市有職員發覺,隨即追出超市外並將被告人截停,最終將事件報官究治。 8.上訴人則稱,職員把凍肉量重後便將凍肉交到他手上,之後他心中突然以為自己已就凍肉付款,所以便順理成章,如他一貫作風,將凍肉公然及施施然地擺放入公事包內,安然步離超市。在超市外遭截停後,被告人仍未即時醒覺根本還未付款。他主動要求職員報官處理。被告人說,就他當時不慎引致各方誤會,他深表歉意。 裁斷理由 9.在其裁斷理由書中,裁判官先列出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如下:
10.裁判官隨即作出討論,道出他的裁斷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討論及本席意見 12.代表上訴人的張達明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強調上訴人的背景、工作、品格及並無犯罪記錄。除了並無犯罪記錄及工作外,其他有關背景和品格的資料,張律師都依賴被告人在被判罪之後作判刑求情時所引述的資料。但該等求情資料不但並無獲納為而非本案證據,而更是傳聞,因此不可作為本上訴考慮之列。 13.然而﹐裁判官在其裁斷理由書中所裁定不爭議的事實,則可作為上訴理由的基礎。 14.裁判官接受的事實包括下列數項:
15.張律師在上訴理由(1)之下最重要的投訴,就是裁判官完全沒有在裁斷理由書就本案案情之固有可能性處理或分析爭議,該爭議就是究竟是上訴人不小心地誤以為已付貨款,抑或是不誠實地存心偷竊。 16.在其裁斷理由書的第20段,裁判官說:
17.雖然在裁斷理由書中裁判官提及Berrada案例時,是在其述及其定罪裁決的19段之後,會令人懷疑他只是口惠而實不至。但是在其口述的裁斷理由,裁判官在道出他的裁決之前的很早階段已提及Berrada 的原則,如下:
18.明顯地,裁判官在作出有罪的裁決之前,是有考慮到被告人無刑事記錄的重要優勢,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就案情固有可能性處理或分析本案的說法或論點,並不成立。 19.可是,本席認為,裁判官在本案中的定罪裁斷基礎,是值得商確的。 20.在討論裁判官裁斷的理據基礎之前,本席須指出,處理裁判法院的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照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至於接納某證人的證供或拒接納某證人的證供,是裁判官就有關事實方面所作之裁決。裁判官對每名證人的證供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每名證人的真誠、可信、可靠性及程度各方面都比審理上訴的法庭存有絕大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圍內。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亦不得干預的。參閱香港特行政區訴張裕驥 HCMA 186/2013 (2013年5月9日判詞,未經彙編),第14段。 21.裁判官的理據載於上文已引述其裁斷理由書的第16、17及18段。裁判官判罪的理據就是被告人「無故霎時誤以為曾就貨品付款…難被常人接受」,而且,被告人在超市最後一分鐘內放凍肉於其公事包內,隨即逃離現場,而被告人的解釋是,他只是突然以為自己對凍肉已付款,才將凍肉放入公事包內,然後離開。裁判官認為,「時間上實在太過巧合,屬難以置信。」裁判官更說:「本席肯定,任何持平,中肯的合理人士,綜觀所有證據後,必然無疑,被告人當時藏起凍肉,隨即步離超市的原因只有一個,即志在將其盜竊,決意把它據為己有,並希望最終能安全離開超市,逃之夭夭。」 22.本席分析,裁判官的理據基礎只是在於他所說,被告人無故霎時誤以為已付款,以及時間上實太過巧合,令人難以置信。然而,無故霎時的這種誤會,雖然一般可能是令常人難以接受,但我們可否斷言是沒有可能發生呢?所謂太過巧合只是說被告人在離開超市一分鐘之前,先放凍肉於公事包內,隨即在一分鐘之內不付款而離開。在這情況下,為什麼中肯合理的人士,必然無疑地覺得被告人的行為旨在盜竊,希望最終能安全離開超市而逃之夭夭?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這種理論,顯示他認為被告人的辯護本身是固有不可能的。裁判官所具陳的理由,是他覺得一個人在超級市場內逗留了20多分鐘,然後在最後一分鐘,才將貨物隱藏,忘記付款離開超級市場,是不可能的事。本席認為,這理由並不充份,令人質疑是武斷。被告人的證供不單是說他忘記了付款,而是說以為自己已經付款。這是粵語所謂「失魂」的問題,並不是記不記得的問題,不是不記得當時沒有付款,而是失魂地以為當時已經付款。而且失魂或不記得在常理上是否有一定的行為或時間上節奏,是不是一分鐘前的行為必定記得或必是不會失魂誤會,超過數分鐘之前的事就可能不記得、可能會失魂? 在沒有醫學或專家證供的情況下,本席認為這是不能斷言的。 23.在上訴人書面陳詞所引述HKSAR v Cauilan, Elena B, HCMA 309/2007 (2007年10月26日判詞,未經彙編)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賴磐德暫委法官(當時官階)指出:
24.以上引述的一段的意譯為:「當事情並非有即時重要性,人們忘記了並非不普遍。例如,當聽到有人客在超市付款時,忘記取回找頭(找回的錢)等等,這是不會令人驚訝的。答辯人需要提出證據,去排除這種程度的不小心,但根據本席前的證據,答辯人並未做到。可能這女士是不誠實的,但是本案的事實並不能使本席肯定她是不誠實。」 25.本席認為,忘記取回找頭的例子很好,就算買了數十元東西而以五百元或一千元紙幣付款,忘記取回找頭而匆匆離開的人可能也非寥寥可數。 26.張律師向本席指出,在本案,有更多證據支持上訴人並無偷竊意圖,如下:
27.在本案的情況下,張律師力陳,在作出有關被告人不誠實意圖的推斷時,必須考慮當時的環境證據,亦需考慮被告人的辯護本身是否不可能,包括被告人會否因為思緒被多項問題困擾,導致他一時大意,忘記混淆案發當時付款的細節。 28.代表答辯人的羅心怡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強調下列數點:
29.在本上訴聆訊時,在庭上播放了證物P1光碟內載的閉路電視錄像,以供本席及雙方參考。 30.本席要指出,第28(a)及(b)小段並不脗合,因為上訴人在28(b)的動作、行為、舉止並不支持他是在把握機會,在職員不着意時盜取兩包凍肉的説法。羅大律師在第28(d)小段指出上訴人在該超市内身處的位置是有利的地點,據在本庭播放的閉路電視錄像顯示,這可能是事實,但是她並不能夠指出,上訴人在身處的地方,有作出所謂的觀察店員(是否注意他)的行為、舉止;反而顯示出上訴人好整以暇,到了該處把公事包放在一些貨物上,打開公事包的拉鏈,將涉案的凍肉放入公事包內,再由公事包內取出一樽東西,拉上公事包的拉鏈,然後不疾不徐的離開超市。而且根據該閉路電視錄像,上訴人放凍肉入其公事包時,正有一名顧客在他面前,近在咫尺,目睹他的行為。上訴人這樣好整以暇的自然舉止,而裁判官也形容為上訴人於屬其他客人容易目睹的位置,施施然、公然地,手將凍肉放入公事包內的行為,完全不似一名竊匪,而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在放凍肉入公事包時或其前後,神情緊張、鬼祟閃縮,或東張西望、四處觀察,以防有人發現他的行徑或伺機行動。而且,羅大律師所指出上述的重點,包括第28(c) 小段,是她本人的意見,並不能代表裁判官自己陳述的理由。 31.羅大律師力陳,本案中並沒有失魂以為已經付款之事,理由是:
32.本席認為,這些理由都不足以排除上訴人所描述的失魂的可能。若以為已付款的失魂是真的,羅大律師的兩個理由都會變得無關宏旨。 33.裁判官排除有霎時忘記、誤會或失魂的可能,以致他認為被告人的辯護固有不可能,本席認為在常理邏輯上及本案的情況下是犯錯的。這錯誤的理由被本席否決之後,裁判官并無其他理由反駁、抗衡或削弱被告人從無刑事記錄的優勢、本案不爭議而有利辯方的證據,以及上述張律師指出支持被告人沒有偷竊意圖的證據,而裁判官並無另外或分開在被告人的辯護有可能是真的基礎下處理過這些證據,因此他沒有亦不可能曾正確地考慮被告人的辯護(若非固有不可能)是否有可能是真的問題,是否會有可能對被告人有偷竊意圖產生合理懷疑。本席認為,這些都使到裁判官對被告人的定罪變得不安全或不穩妥。而以本案的整體證據而言,並不能令本席肯定上訴人有盜竊的不誠實意圖。 結論 34.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判上訴得直,推翻原判之定罪,撤銷判刑。 35.既然定罪推翻,判刑撤銷,本席不需就針對判刑的上訴作出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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