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鏡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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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3年9月3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判上訴得直,推翻原判之定罪,撤銷判刑。本席押後案件至今天頒布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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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29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9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29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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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鏡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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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
審訊日期: 2013年9月3日
宣判日期: 2013年9月3日
頒布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9月6日

判案

引言

1.2013年9月3日,經聆訊後,本席宣判上訴得直,推翻原判之定罪,撤銷判刑。本席押後案件至今天頒布判案理由。

背景及控罪

2.上訴人林鏡初(即原審時的被告人)被控於2013年1月27日,在九龍觀塘啓田道51號至67C號啓田大廈「佳寶食品超級市場」(“該超市”)偷竊一包牛肉及一包肉丸,而上述物品為該超市的財產。

3.上訴人否認控罪。案件在裁判官蘇文隆席前審理。經審訊後,於2013年3月21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控罪罪名成立。2013年4月18日,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監禁3星期,緩刑3年。

4.上訴人現就定罪及判刑兩方面均提出上訴。

原審時雙方案情

5.因為上訴人同意將拍攝超市內事發時情景的閉路電視的錄像光碟呈堂,而光碟內容已基本上包含了整個上訴人當時取貨、藏貨和離開過程,所以控方不傳召任何證人作供。

6.辯方則傳召兩名證人,即被告人和他的太太作供。

7.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先在該超市內留連,最後把握機會在職員不着意時,盜取價錢合計為37元3角的一包牛肉及一包肉丸(或統稱“凍肉”),將凍肉放入手攜的黑色公事包內,沿着正在排隊準備於收銀處付款的人龍旁邊,步行離開超市,逃之夭夭。惟超市有職員發覺,隨即追出超市外並將被告人截停,最終將事件報官究治。

8.上訴人則稱,職員把凍肉量重後便將凍肉交到他手上,之後他心中突然以為自己已就凍肉付款,所以便順理成章,如他一貫作風,將凍肉公然及施施然地擺放入公事包內,安然步離超市。在超市外遭截停後,被告人仍未即時醒覺根本還未付款。他主動要求職員報官處理。被告人說,就他當時不慎引致各方誤會,他深表歉意。

裁斷理由

9.在其裁斷理由書中,裁判官先列出控辯雙方不爭議的事實,如下:

不爭議的事件經過

10. 參考了同意呈堂的光碟影像(證物P1),雙方的照片,其餘的證物和控方不爭議的部份辯方證供,本席蒸餾出一些雙方互不爭議的事發經過。

11. 本席接受事實上,被告人確是一名虔誠敎徒,亦是一位熱心敎會事務的牧師。他居住於馬鞍山區,當日的確長途跋涉,來到藍田區一教堂內講道。講道完畢後,為準備晚上在家招呼親友的火煱宴會,他下午三時多進入超市,並曾三度出現在超市閉路電視鏡頭範圍之內:從第一次出現之時至第三次離開鏡頭泛[範]圍的一刻,前後歷時約23分鐘,前兩次出現時間很短,各不過一分鐘,第三次則為時最長,約6分鐘。身處超市期間,被告人曾使用自己的手提電話,與身在家中的太太聯絡,講及晚膳的細節。

12. 與職員相討一輪後,被告人終於選擇好心怡的俗稱‘散裝肥牛’。量重及貼上售價標籤後,職員將該包‘肥牛’交到被告人手上。之後,被告人再拿起先前放置在‘凍櫃’旁的一包肉丸,使用右手手持兩包貨物,左手則手攜工事包。

13. 被告人停留在另一‘凍櫃’前參看凍肉一輪,遂移步至先前量重職員背後,但屬其他客人容易目睹的位置,施施然、公然地,手將凍肉 (即兩包貨物)放置入公事包內,即放置在較早前已付款購買的一袋蔬菜旁邊。

14. 放置後,被告人把公事包的拉鏈拉上,手持公事包,沿着長長正在列隊在位於出入口收銀處準備付款的人龍旁,步行離開現場。

15. 事發時,被告人身攜一千多元現金,兩張信用咭,而他當牧師工作的月薪達3萬元,故此,絕對沒有經濟原因驅使他偷竊這價值區區數十元的貨物。”

10.裁判官隨即作出討論,道出他的裁斷理由,如下:

討論

16. 首先,無原[]無故霎時誤以為曾就貨品付款的說法已難被常人接受這誤會更出現在事件最後一分鐘,被告人隨即步離現塲?

17. 從被告人初次在鏡頭泛[範]圍內出現至最後步離超市,前後歷時約23分鐘。而且,被告人最終亦只選購了一袋蔬菜和兩包肉類。從此可見,被告人在當晚所擁的時間充裕,並不着急,不然的話,他絕不會花上近半小時,留連超市,並與職員討論貨色,最終亦只購買小量貨品。不過,被告人卻在最後關頭,即最後的一分鐘內,移步至職員背後,將凍肉放置入公事包內,隨即步離現場。在這情況下,被告人解釋他只突然自以為已對凍肉付款,才將凍肉藏起,時間上實太過巧合,屬難以置信

18. 相反,本席肯定,任何持平,中肯的合理人士,綜觀所有證據後,必然無疑,被告人當時藏起凍肉,隨即步離超市的原因只有一個,即旨在將其盜竊,決意把它據為己有,並希望最終能安全離開超市,逃之夭夭。

定罪

19. 因此,本席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成功控罪裡的每一元素,被告人罪成。”

(劃綫和加深强調為本席後加。)

上訴理由

11.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如下:

(1) 裁判官沒有充份考慮證物P1及沒有爭議的證供/事實,忽略本案案情的固有可能性 (inherent probability),剛愎武斷和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有不誠實意圖。

(2) 本案有潛在疑點 (lurking doubt),令人懷疑,定罪不安全或不穩妥,應予撤銷。

(3) 裁判官就案件的判罰明顯過重。

討論及本席意見

12.代表上訴人的張達明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強調上訴人的背景、工作、品格及並無犯罪記錄。除了並無犯罪記錄及工作外,其他有關背景和品格的資料,張律師都依賴被告人在被判罪之後作判刑求情時所引述的資料。但該等求情資料不但並無獲納為而非本案證據,而更是傳聞,因此不可作為本上訴考慮之列。

13.然而﹐裁判官在其裁斷理由書中所裁定不爭議的事實,則可作為上訴理由的基礎。

14.裁判官接受的事實包括下列數項:

(a) 被告人確是一名虔誠教徒,亦是一位熱心教會事務的牧師。(裁斷理由書第11段。)

(b) 被告人的確居於馬鞍山區,案發當日長途拔涉,遠渡重洋,從馬鞍山區到觀塘區,只為了講道。(裁斷理由書第11段及裁判官口述裁斷理由謄本第3頁H–I行。)

(c) 身處超市期間,被告人曾使用自己的手提電話,與身在家中的太太聯絡,講及晚膳的細節。(裁斷理由書第11段。)

(d) 被告人右手手持兩包貨物,左手攜公事包,停留在另一凍櫃前參看凍肉一輪,然後移步至先前量重職員背後,但屬其他客人容易目睹的位置,施施然、公然地,手將凍肉放置入公事包內。(裁斷理由書第12及第13段。)

(e) 被告人絕對沒有經濟原因驅使他偷竊這價值區區數十元的貨物。(裁斷理由書第15段。)

(f) 事件發生於被告人在同一超市購買蔬菜之後才發生涉案事件。(裁判官口述裁斷理由謄本第3頁E行。)

(g) 店員趕上在門外截停被告人,被告人非常合作,並且勸喻職員可報官究治,將其查問清楚。(裁判官口述裁斷理由謄本第2頁U行。)

15.張律師在上訴理由(1)之下最重要的投訴,就是裁判官完全沒有在裁斷理由書就本案案情之固有可能性處理或分析爭議,該爭議就是究竟是上訴人不小心地誤以為已付貨款,抑或是不誠實地存心偷竊。

16.在其裁斷理由書的第20段,裁判官說:

“20. 被告人全無犯罪紀錄,本席已叮囑了自己Berrada 案例中,適用於本案的指引,即被告人犯罪可能性非常之低,以及他所有證供的真確性非常之高,但最後本席肯定他當時全[存]心盜竊。”

17.雖然在裁斷理由書中裁判官提及Berrada案例時,是在其述及其定罪裁決的19段之後,會令人懷疑他只是口惠而實不至。但是在其口述的裁斷理由,裁判官在道出他的裁決之前的很早階段已提及Berrada 的原則,如下:

“…雙方亦同意被告人全無刑事定罪記錄,這一點對辯方非常有利,即被告人的證供真確性非常之高,及其犯罪的可能性非常之低。

亦特別一提被告人明顯,人到中年,五十多歲這一點,冇定罪記錄的優勢更加強烈,而且當被拘捕的時候,被告人身攜一千多元現金及兩張信用卡,故法庭相信被告人絕對冇經濟原因驅使他盜竊。”

18.明顯地,裁判官在作出有罪的裁決之前,是有考慮到被告人無刑事記錄的重要優勢,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就案情固有可能性處理或分析本案的說法或論點,並不成立。

19.可是,本席認為,裁判官在本案中的定罪裁斷基礎,是值得商確的。

20.在討論裁判官裁斷的理據基礎之前,本席須指出,處理裁判法院的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照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至於接納某證人的證供或拒接納某證人的證供,是裁判官就有關事實方面所作之裁決。裁判官對每名證人的證供有耳聞目睹、觀察其神態舉止之利,對每名證人的真誠、可信、可靠性及程度各方面都比審理上訴的法庭存有絕大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圍內。除非裁判官的裁斷明顯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不符事態的內在或然性、或沒有證據支持,甚或與證據衝突,又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亦不得干預的。參閱香港特行政區訴張裕驥  HCMA 186/2013 (2013年5月9日判詞,未經彙編),第14段。

21.裁判官的理據載於上文已引述其裁斷理由書的第16、17及18段。裁判官判罪的理據就是被告人「無故霎時誤以為曾就貨品付款…難被常人接受」,而且,被告人在超市最後一分鐘內放凍肉於其公事包內,隨即逃離現場,而被告人的解釋是,他只是突然以為自己對凍肉已付款,才將凍肉放入公事包內,然後離開。裁判官認為,「時間上實在太過巧合,屬難以置信。」裁判官更說:「本席肯定,任何持平,中肯的合理人士,綜觀所有證據後,必然無疑,被告人當時藏起凍肉,隨即步離超市的原因只有一個,即志在將其盜竊,決意把它據為己有,並希望最終能安全離開超市,逃之夭夭。」

22.本席分析,裁判官的理據基礎只是在於他所說,被告人無故霎時誤以為已付款,以及時間上實太過巧合,令人難以置信。然而,無故霎時的這種誤會,雖然一般可能是令常人難以接受,但我們可否斷言是沒有可能發生呢?所謂太過巧合只是說被告人在離開超市一分鐘之前,先放凍肉於公事包內,隨即在一分鐘之內不付款而離開。在這情況下,為什麼中肯合理的人士,必然無疑地覺得被告人的行為旨在盜竊,希望最終能安全離開超市而逃之夭夭?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這種理論,顯示他認為被告人的辯護本身是固有不可能的。裁判官所具陳的理由,是他覺得一個人在超級市場內逗留了20多分鐘,然後在最後一分鐘,才將貨物隱藏,忘記付款離開超級市場,是不可能的事。本席認為,這理由並不充份,令人質疑是武斷。被告人的證供不單是說他忘記了付款,而是說以為自己已經付款。這是粵語所謂「失魂」的問題,並不是記不記得的問題,不是不記得當時沒有付款,而是失魂地以為當時已經付款。而且失魂或不記得在常理上是否有一定的行為或時間上節奏,是不是一分鐘前的行為必定記得或必是不會失魂誤會,超過數分鐘之前的事就可能不記得、可能會失魂? 在沒有醫學或專家證供的情況下,本席認為這是不能斷言的。

23.在上訴人書面陳詞所引述HKSAR v Cauilan, Elena B, HCMA 309/2007 (2007年10月26日判詞,未經彙編)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賴磐德暫委法官(當時官階)指出:

“6. It seems to me that it is not uncommon for people to forget things in a context like this, especially where the matters are not of any great immediate importance, and no one is surprised to hear of people who, for instance, forget their change when they tender it at a supermarket till and the like. It is that degree of careless that the respondents have to rule out by the evidence and, on the evidence before me, they have not done that. It may be the lady was dishonest but the facts do not demonstrate that to me for sure.”

24.以上引述的一段的意譯為:「當事情並非有即時重要性,人們忘記了並非不普遍。例如,當聽到有人客在超市付款時,忘記取回找頭(找回的錢)等等,這是不會令人驚訝的。答辯人需要提出證據,去排除這種程度的不小心,但根據本席前的證據,答辯人並未做到。可能這女士是不誠實的,但是本案的事實並不能使本席肯定她是不誠實。」

25.本席認為,忘記取回找頭的例子很好,就算買了數十元東西而以五百元或一千元紙幣付款,忘記取回找頭而匆匆離開的人可能也非寥寥可數。

26.張律師向本席指出,在本案,有更多證據支持上訴人並無偷竊意圖,如下:

(a) 在被告人留連於超市的23分鐘,沒有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在四周觀望打量,伺機偷竊;

(b) 在整個過程中,被告人都沒有任何鬼鬼祟祟的動作;

(c) 被告人在眾目睽睽之下,用上約半分鐘的時間,施施然地將凍肉放入公事包內,當中他根本沒有刻意觀望打量任何店員的視線方向,亦沒有四周觀望有否其他店員在觀察他。

27.在本案的情況下,張律師力陳,在作出有關被告人不誠實意圖的推斷時,必須考慮當時的環境證據,亦需考慮被告人的辯護本身是否不可能,包括被告人會否因為思緒被多項問題困擾,導致他一時大意,忘記混淆案發當時付款的細節。

28.代表答辯人的羅心怡大律師在其書面陳詞中強調下列數點:

(a) 上訴人先在超市內留連,最後把握機會在職員不着意時,盜取涉案兩包凍肉。

(b) 閉路電視錄像顯示,上訴人看一看雪櫃內之貨品,用左手拿起公事包,右手拿着涉案的兩包東西,稍為觀看了雪櫃的貨品後便行至該名量度該兩包凍肉重量的職員的後面,將公事包放在一些貨物上,打開公事包的拉鏈,將涉案的兩包東西放在其公事包內,由公事包內取出一樽東西,拉上公事包拉鏈,右手拿着公事包,左手拿着該樽東西,經過排隊付款的一行人,離開超市。

(c) 值得留意的是,上訴人在較早時已曾去付款處付錢購買蔬菜。在這證據的基礎下,答辯人認為上訴人並不會在檢視貨品時看見兩包貨品已貼上價錢牌便誤以為他已付款。案情顯示上訴人實在沒有可能以為他已經付款,答辯人認為此說法不但欠說服力,亦有違內在或然性。

(d) 上訴人將兩包凍肉放在公事包內所身處的位置是超市的後方,不但可以觀察該店員的一舉一動,亦可以留意有否其他店員走近。

29.在本上訴聆訊時,在庭上播放了證物P1光碟內載的閉路電視錄像,以供本席及雙方參考。

30.本席要指出,第28(a)及(b)小段並不脗合,因為上訴人在28(b)的動作、行為、舉止並不支持他是在把握機會,在職員不着意時盜取兩包凍肉的説法。羅大律師在第28(d)小段指出上訴人在該超市内身處的位置是有利的地點,據在本庭播放的閉路電視錄像顯示,這可能是事實,但是她並不能夠指出,上訴人在身處的地方,有作出所謂的觀察店員(是否注意他)的行為、舉止;反而顯示出上訴人好整以暇,到了該處把公事包放在一些貨物上,打開公事包的拉鏈,將涉案的凍肉放入公事包內,再由公事包內取出一樽東西,拉上公事包的拉鏈,然後不疾不徐的離開超市。而且根據該閉路電視錄像,上訴人放凍肉入其公事包時,正有一名顧客在他面前,近在咫尺,目睹他的行為。上訴人這樣好整以暇的自然舉止,而裁判官也形容為上訴人於屬其他客人容易目睹的位置,施施然、公然地,手將凍肉放入公事包內的行為,完全不似一名竊匪,而亦沒有證據顯示他在放凍肉入公事包時或其前後,神情緊張、鬼祟閃縮,或東張西望、四處觀察,以防有人發現他的行徑或伺機行動。而且,羅大律師所指出上述的重點,包括第28(c) 小段,是她本人的意見,並不能代表裁判官自己陳述的理由。

31.羅大律師力陳,本案中並沒有失魂以為已經付款之事,理由是:

(1) 在凍肉量重之後,上訴人拿着凍肉到凍櫃之前作出比對(凍櫃內的貨品),但沒有拿銀包出來付款;及

(2) 上訴人離開超市前經過收款處,在那一刻不可能以為已付款。

32.本席認為,這些理由都不足以排除上訴人所描述的失魂的可能。若以為已付款的失魂是真的,羅大律師的兩個理由都會變得無關宏旨。

33.裁判官排除有霎時忘記、誤會或失魂的可能,以致他認為被告人的辯護固有不可能,本席認為在常理邏輯上及本案的情況下是犯錯的。這錯誤的理由被本席否決之後,裁判官并無其他理由反駁、抗衡或削弱被告人從無刑事記錄的優勢、本案不爭議而有利辯方的證據,以及上述張律師指出支持被告人沒有偷竊意圖的證據,而裁判官並無另外或分開在被告人的辯護有可能是真的基礎下處理過這些證據,因此他沒有亦不可能曾正確地考慮被告人的辯護(若非固有不可能)是否有可能是真的問題,是否會有可能對被告人有偷竊意圖產生合理懷疑。本席認為,這些都使到裁判官對被告人的定罪變得不安全或不穩妥。而以本案的整體證據而言,並不能令本席肯定上訴人有盜竊的不誠實意圖。

結論

34.基於上述原因,本席判上訴得直,推翻原判之定罪,撤銷判刑。

35.既然定罪推翻,判刑撤銷,本席不需就針對判刑的上訴作出定奪。

  (胡國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心怡代表。
上訴人: 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張達明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