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慧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38/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條例》第 9 條。被判處罰款$3,000,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
HCMA123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38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311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06年8月29日 裁判日期:2006年8月29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條例》第 9 條。被判處罰款$3,000,上訴人就定罪不服,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詳情指上訴人在2005 年10 月19 日在香港新界屯門屯隆街3 號屯門市廣場2 期2 樓百佳超級市場內偷竊一包P&G 迷你紙巾薄荷味18 包裝、一包炭燒百力滋、一包澳洲肉眼牛扒、一包有機菜心、兩盒哈密瓜雪糕家庭裝、一個刮皮菠蘿、一支蘋果/桃飲品、一支蘋果/黑加倫子飲品、一袋潔廁得孖裝連贈品碧麗珠除塵寶、一支橙汁、一支雜汁,總值港幣$254.50,而上述物品為屈臣氏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的財產。 控方案情 3.控方第一證人為涉案超市的店務助理,負責收銀工作。於案發當日下午,一名顧客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一名身在超級市場外,離收銀處約20 呎的天橋上的女子(即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在該處截停上訴人,上訴人當時神情呆滯。控方第一證人問上訴人貨品是否未付款,上訴人說她忘了付款,並問控方第一證人可否即時支付。 4.無爭議的事實是當時上訴人右肩是掛着一個環保購物袋,袋內有控罪詳情所列的貨品。控方第一證人帶上訴人返回超級市場,交由其上司處理。 5.控方第二證人是當日接報到上述超級市場調查事件的警員。控方第二證人以盜竊罪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說因擔心其時常腳痛的母親的身體,所以忘記付款。上訴人正想回去付款,但在天橋附近已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是在青山醫院工作的護士,她沒有刑事記錄。在案發當天,她因工作壓力太大而放假。當天她亦服了感冒藥。 7.上訴人母親時常腳痛,事發時其母親因探親,身處三藩市。因此,上訴人擔心母親的情況。在案發前約兩小時,上訴人在三藩市的阿姨致電給她,並告訴她其母親弄傷了腳。上訴人曾和母親交談,但仍十分擔心。 8.上訴人表示在事發當天到超級市場買菜,因案發那天是星期三,案中的百佳超級市場有九折優惠,顧客很多,要排隊才能取到購物籃或購物車。上訴人決定不取購物籃或購物車,把要買的貨品放入自己的環保購物袋中。上訴人後來離開了超級市場,才想起未付款。此時,上訴人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說她未付款。上訴人說她一時忘記。其後,上訴人被控方第二證人以店舖盜竊罪拘捕。上訴人解釋因擔心母親的身體,並非意圖盜竊。 9.辯方亦傳召了一名證人,該證人為上訴人的同事和朋友。證人作供表示上訴人有良好的品格,是誠實可靠的人;更曾路不拾遺將金錢交回物主。 裁斷理由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列出有關控罪、案情及爭議點(即上訴人是否忘記付款)後,就證據考慮及裁斷如此說:
上訴理據 11.上訴人代表傅昶生大律師提出四項上訴理由,基本上是指裁判官無仔細考慮分析證供,錯誤理解他依賴的案例及無清楚講述他的裁斷理據。 12.傅大律師指裁判官並無指出他接納或拒絕接納那些證供,他根據那些證據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上訴人偷竊而非忘記付款。傅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詳細考慮上訴人的背景及辯方證供,尤其是辯方證人對上訴人有利的證言。 13.另就控方證人而言,傅大律師指裁判官無考慮根據控方第一證人所言,上訴人「神情呆滯」,而且上訴人由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至案件審訊 ,她的答辯理由始終如一 。裁判官無考慮此重要證供。 14.傅大律師指裁判官質疑上訴人為何將貨物放進環保袋及何以忘記了她當時肩負該些貨品此裁斷不合理。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是她忘記付款。 15.就裁判官錯誤了解他所依賴之案例此上訴理由,傅大律師指在施君龍一案中有關之法律觀點應該是:
而不是:
16.而在Chung Kin Wing一案中有關法律觀點應該是:
而不是:
17.傅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理應考慮及分析所有證供,包括上訴人一經被店員及警員提問後所說的回應及後來自辯時所言,即她忘記了付款,因她掛心母親的身體健康;及工作壓力問題;及辯方品格證人有關誠實問題之證言,看看這些證供在有關問題上有否產生合理疑點,才下結論。 答辯人回應 18.答辯人代表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回應指定罪並非不安穩。本案案情簡單,裁判官已考慮所有證供,他不須將他心路歷程鉅細無遺展現在裁斷陳述書上。裁判官已考慮了上訴人在案發時的心態,尤其是辯方陳詞時已提及。 19.萬律師不認同傅大律師指裁判官錯誤理解他依賴的案例。他指裁判官並無誤解施君龍一案,而就Chung Kin Wing一案,裁判官的說法是對上訴人有利。 20.萬律師亦指出因裁判上訴是「重審」,本席可根據有關證供決定上訴人是否干犯了偷竊罪。 裁定 21.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參看案例HKSAR v. Chou Shih Bin, FACC11/2004。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而上訴庭則祇依賴書面謄本。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22.在本案,上訴人不爭議她將有關物品放進她自攜的環保袋,沒有付錢便離開涉案超市。本案的重點是在於上訴人是存心偷竊,抑或是忘記付款。 23.上訴人於青山醫院當護士,案發時因工作壓力太大而休假。她不單無刑事記錄,她的同事及朋友作證指上訴人曾在拾到金錢後交回物主。上訴人指在案發時她因擔心身在三藩市的母親的情況,加上服了感冒藥,一時忘記了付款。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當時神情呆滯。上訴人被拘捕後向警員所作的解釋與她在法庭上的解釋一:因擔心母親而忘記付款。 24.裁判官確不須將其心路歷程鉅細無遺列出,但仍須就證供作出分析 —— 尤其是重要的證供。 25.裁判官看來確無詳細考慮上訴人的案情,尤其控方案情對上訴人有利之處。 26.一般而言,在店舖盜竊的人是貪圖少利。絕大部份的偷竊者是將偷竊的貨品收藏,在支付其他物品時魚目混珠;又或將貨物完全收藏在身上,以上兩種情況的目的都是掩人耳目。 27.上訴人將相當大量的物品放進自攜的環保袋而不使用超市提供的購物車或購物籃,確是有令人生疑之處。雖然如此,如此明目張膽將本案所列的物品放在環保袋內,完全不付錢便離開,不是常見的行為。由於上訴人是本身品格良好,控方證人亦指她當時神情呆滯,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情況下證明上訴人有不誠實的意圖。 28.就裁判官所引用的案例,在施君龍一案,有關的部份判詞英文是:
意思是「必須告知陪審員若他們不相信被告人的證供,但該證供為控方希望證實的事實帶來疑點,那麼,他們便不可就該事項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裁決」。 29.此與裁判官指「不用完全相信D 的證供。如 D的證供有可能是真的,就會給 D疑點利益。」確不盡相同。 30.而Chung Kin Wing一案的法律原則是在裁決一名被告人有否干犯違反《應課稅條例》罪行時,要同時考慮控辯雙方的證供,來決定被告人有否履行了他的舉證責任。 31.裁判官引用該案例指「如控方案情中的證供對 D有利,亦需考慮」,雖然可說裁判官祇道出有關法律觀點其中一部份,但該案涉及辯方有以相對可能性為準則的舉證責任,證明他有足夠良好理由他已經遵從有關法例的規定支付了應課稅的稅款。在本案,上訴人根本無任何舉證責任,裁判官看來是錯誤引用上述案例。 32.雖然本席不認為裁判官錯誤引用案例對上訴人的案情有影響,但本席亦想提醒裁判官,在引用依賴案例時,應首先確保他明瞭案例的法律觀點,然後再決定有關案例是否適用於其審理的案件。 3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定罪不安穩,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訟費 34.上訴人可得本上訴案件的訟費。若控辯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由評定當局作出評定。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萬德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高覺輝律師行委託傅昶生大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