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裕祖 對 Ling Dai 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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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次的聆訊是因為上訴人重複及不斷地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準備上訴文件冊所導致。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59/20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Apr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59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2年第7588號及)

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2012年第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 WONG YU CHO ROLLY (汪裕祖)  
答辯人 LING DAI H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5年4月28日
判決日期: 2015年4月28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5年5月5日

判決理由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決理由書:

1.今次的聆訊是因為上訴人重複及不斷地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準備上訴文件冊所導致。

2.本上訴簡單的事件時序如下:

一、 2013年3月14日原訟法庭法官對上訴人頒佈破產令。

二、 2013年3月27日上訴人就該破產令提出上訴。

三、 2013年5月23日上訴人呈交他的草擬上訴文件夾。

四、 聆案官發現上訴人的文件夾只是將原審文件當作上訴文件夾,並不符合實務指示的要求。所以在2013年6月6日指示上訴人須在21天內重新製備上訴文件冊提交法庭審閱。

五、 雖然法庭多番給予上訴人延展製備上訴文件冊的期限,但他沒有按指示辦事。

六、 2015年1月12日聆案官指示上訴人於2015年2月11日到法庭就製備文件冊的事宜作出聆訊,並要求上訴人攜帶他所製備的上訴文件冊目錄到庭。

七、 上訴人卻沒有出席2015年2月11日的聆訊。

八、 聆案官在2015年2月12日再次延展上訴人提交草擬上訴文件冊的期限至2015年3月13日,並且提醒上訴人若他再不履行製備上訴文件冊的責任,法庭可能會以上訴人沒有意願繼續進行上訴為理由撤銷他的上訴。

3.直至如今,上訴人仍沒有向法庭提交他的上訴文件冊。

4.法庭因此發出通知排期作出今天的聆訊,以考慮是否對上訴人作出命令,指定上訴人須在特定期限內向法庭遞交上訴文件册,並頒令若上訴人不按該指令行事,他的上訴將會因他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而被自動撤銷。

5.上訴人在聆訊中向本庭表示他欲繼續上訴。

6.在這情況下,本庭再次向上訴人表明既然他欲繼續本上訴,他必須按法定指示辦事,否則法庭將會以妨礙上訴的進行為理由撤銷他的上訴。

7.本庭並且留意到上訴人沒有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6號命令第5(1)(b)條(該條文因第8號命令第3(3)條及第59號命令第3(1)條適用於上訴通知書) 在他存檔的上訴中註明某個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的地址,以將給予上訴人的文件在該地址交付或送交。這缺失疾礙法院及上訴答辯人就司法文件按第6號命令第5(2)(b)條的交付或送交。

8.本庭現頒令如下:(1)上訴人須在2015年5月5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他註明交付或送交司法文件予他的香港地址;(2)上訴人須在2015年6月9日或之前遞交上訴文件册。若上訴人不按上述(1)或(2)指令行事,他的上訴將因他妨礙上訴的進行為理由而被自動撤銷,屆時他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該訟費由聆案官釐定。

(林文瀚)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答辯人:由杜偉强律師事務所秦子謙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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