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繆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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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繆鈺明在特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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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1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1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14年第1028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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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繆鈺明在特委裁判官莫子聰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他不服定罪上訴。 2.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控方指上訴人駕駛貨櫃車,由小路出大路時,沒有足夠觀察大路上之交通情況便駛出,引起交通意外。 4.案發現場為青衣路(西草灣方向)與青尚路的T型交界。青衣路(西草灣方向)為兩線行車,左一線可左轉入青尚路。青尚路相反線與青衣路(西草灣方向)交界處,設有停車標誌及停綫,駛出停綫後可橫過青衣路(西草灣方向)右轉入青衣路(相反方向)。 5.案發時,第一證人駕駛輕型貨車沿青衣路(西草灣方向)左二線直駛。左一線有一大型貨車,阻擋著青衣路與青尚路交界處。當大型貨車左轉入青尚路時,上訴人駕駛之貨櫃車由青尚路駛出,至青衣路(西草灣方向)左一線與左二線間第一證人前方。第一證人急剎車,扭軚及響號,最終仍撞向貨櫃車。 6.控方第二證人為到場調查警員,他指路面沒有剎車痕跡。 辯方案情 7.上訴人指他在青尚路與青衣路交界前之停車標誌前停車,他望左、再望右,見右邊青衣路(西草灣方向)左一線有大型貨車,右車身有一、兩尺騎著左二線,他看不見大型貨車右邊有沒有車輛。當他見到大型貨車頭微微左轉,開始轉入青尚路時,他再望左及右,然後駛出青衣路(西草灣方向)左一線,便發生踫撞。 裁判官的考慮 8.裁判官留意到第一證人證供矛盾之處:
9.第二證人沒有發現剎車痕跡亦不影響第一證人可信性。 10.裁判官指第一證人就大型貨車有沒有騎在青衣路(西草灣方向)左二線說法與上訴人不同,但不關鍵,因為他同意其實看不到大貨車右邊有沒有車輛。如果上訴人觀察長一點,留意到輕型貨車,便可能不會將貨櫃車駛出。他觀察右邊時,假設大貨車後沒有車輛,已向左邊回望,沒有對青衣路(西草灣方向)交通保持適當瞭望, 引致交通意外,不小心駕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1.完備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討論 12.上訴理由(1)所指兩點矛盾,裁判官已於裁斷陳述書交待。綜觀整體案情,本席同意裁判官矛盾並不關鍵。 13.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由小路出大路,應該充份觀察交通,確保右邊沒有來車才駛出。代表上訴人的周大律師同意基於青尚路的停車標誌,上訴人不可以說完全享有道路使用的優先權,應該讓路。然而,裁判官忽略了當上訴人使出路口時,他已經見到大型貨車開始轉入青尚路,認為自己可以駛出路口。因此,裁判官所指的駕駛態度並非唯一合理準則,是要求過高。上訴人沒有照做並非不小心駕駛。 14.本席同意裁判官分析,小路駛出大路,必須有足夠觀察,確保沒有來車才駛出路口。上訴人觀察不足夠,未有確保大貨車右邊沒有車輛,便將車駛出。裁判官說「如果上訴人觀察長一點,留意到輕型貨車,便可能不會將貨櫃車駛出。」所謂「可能」,並非臆測,只不過是指出上訴人觀察不足。即使上訴人與第一證人視線均受大貨車阻擋,唯上訴人前面有停綫,應該讓路,不應干擾第一證人的道路優先使用權。因此,是上訴人不小心,並非裁判官要求過高。 1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穎忠律師行轉聘周偉雄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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