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吉泉

Case No.DCCC 80/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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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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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5年6月3日上午10時47分
出席人士: Mr Kenny Cha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ing Wan F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立本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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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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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被告在家中與兒子口角後竟拿出刀來從上而下劃向兒子面部,導致兒子面部受傷及流血,並需送往醫院就其傷勢縫針,包括右額、鼻樑,左手等,而其右邊面之裂傷更長達5吋。

2.被告現年60歲,過往有5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勒索及最後在2011年3月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2個月。程大律師求情指出,案件是事出突然,被告並非預謀而行,更並非牽涉任何尋仇或金錢糾紛而起。明顯地,被告只是衝動致失控,傷了自己的兒子。被告的求情信亦表明對不起兒子及後悔莫及,而其另一名兒子、學校及教會等亦致函指被告其實是好爸爸,對家庭負責任,當時只是一時怒氣才會如此,望予以輕判。

3.有意圖而傷人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判刑範圍由3至13年監禁不等。見HKSAR v Tse Hok Lam [2005] HKLRD 344,視乎各案情有別。而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一案,重申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性。法庭需考慮的重要因素為襲擊的預謀程度、背後動機、襲擊者的精神狀態、有否就酒精或藥物影響、襲擊是個人或者是群體行為、使用武器的性質、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人的傷勢與及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4.被告持刀劃向受害人頭部是非常危險,且可致命的行徑。明顯地被告非常衝動及失去自制力,隨時可構成人命傷亡,案情嚴重。可幸是最新的醫療報告顯示並無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的永久傷害,其手部的傷勢正在康復中,但亦需常往醫院診治,可是面部的疤痕卻是久遠的。從相片P5(34至36)也可見這些傷痕造成的情況。考慮案情之嚴重性以及被告的精神狀況,各背景情況等等,判刑可予3年或以上的監禁。但畢竟被告顯然是因愛子心切,兒子卻無動於衷,雙方口角下才產生如此的後果,被告亦表明悔意。因此,經考慮所有背景、環境及情況後,本席認為2½ 年之監禁為合適的。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2½ 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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