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羲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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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5和D6於開審時已承認控罪 [2] (刑事損壞罪);D3承認控罪 [3]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經審訊後,D1被裁定控罪 [3] 罪成;D5控罪[3] 和 [4] 罪名成立 及 D6控罪 [3]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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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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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1.D5和D6於開審時已承認控罪 [2] (刑事損壞罪);D3承認控罪 [3]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份行事)。經審訊後,D1被裁定控罪 [3] 罪成;D5控罪[3] 和 [4] 罪名成立 及 D6控罪 [3] 罪名成立。 案情摘要 2.本案的背景是涉及臥底警員PW1,於2012年6月至11月期間,成功搗破東九龍其中一個相信屬“14K”三合會社團的若干犯罪行為。PW1當時化名“Lego”,認識了一班人,包括本案的D1、D3、D5和D6。 3.控罪[2] 涉及D5和D6,指他們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於2012年7月26日下午,向一名懷疑欠債人士“邱燕玉” 位於葵芳邨葵喜樓的住所3207室及32樓電梯大堂漆上及潑濺紅色液體(相信是漆油)。D5拿髹掃以紅色漆油在電梯大堂牆壁寫上:“邱燕玉欠債還錢”,然後把剩餘的紅油潑濺在3207室的大門和鐵閘上。該牆壁、大門和鐵閘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即房屋署)的財產。D6當時坐在葵喜樓外公園的一張長凳,相信是負責把風。 4.事後房屋署的外判清潔公司把牆上的紅油抹掉,而3207室的戶主李先生則自行清理大門,花了港幣150元。 5.控罪[3] 的性質是黑社會“吹雞”行動。2012年10月24日,原案的D2因早前跟一名叫“紅萬”、屬“尖新”的男子在 Facebook發生罵戰,於是相約一班“兄弟”在慈雲山樂安樓外聚集,跟紅萬一方談判。D3、D5和D6均參與其中。D2對在場人士說,如果紅萬不到,他會致電痛罵他一頓;如果紅萬赴約,他們就一起毆打他。最後,紅萬爽約,即“笠水”,在場人士於是陸續散去。 6.控罪[4] 只針對D5。警誡下他承認跟了屬旺角街市14K的大佬,形式是口頭招攬,毋需付入會費。他的大佬表示如遇到麻煩可“響朵”。根據三合會專家證據,D5是三合會社團一員。 求情 7.D1現時因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屬同一臥底行動),在教導所服刑。法庭傳召了進一步教導所報告,負責撰寫報告的懲教署主任表示D1進度良好,對過犯直認不諱,並承諾遠離黑社會壞份子。然而,在其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中,D1給法庭的感覺截然不同,不單悔意欠奉,反而諉過於檢控當局以至整個司法系統,為何不將他面對的控罪一併處理,使他現時可能要重新面對更長的判刑:參《教導所條例》第5A(1)(b) 條。今天判刑前,D1再次呈交另一封求情信,撤回有關說法。D1及D5的大律師向法庭建議,把D1現時的教導所命令暫緩,改判監禁式刑罰,即9個月左右的刑期。不然,D1可能需重新接受新的教導所命令,令關押期變相加長。 8.D3的代表大律師向法庭指現時D3正就同一臥底行動的另一宗案件服刑,希望法庭盡量輕判,並考慮D3認罪和量刑整體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9.D5在案發時19歲和沒案底,其代表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他承認了控罪 [2] 。雖然控罪[3] 和[4] 是經審訊後定罪,還望法庭注意D5現在正就一宗“販運危險藥物”定罪服5年的監,於判刑時考慮整體刑期。 10.D6早已承認控罪 [2] ,至於審訊後被定罪的控罪 [3] ,第D6的大律師要求法庭接受他只是援兵(foot soldier)角色,而且該吹雞行動尚幸沒釀成正式打鬥,情節不算太壞。最後,大律師希望法庭能引用整體量刑原則。 判刑 11.本席已小心考慮本案情節和求情因素。首先處理控罪[2] :基於犯案動機涉及非法追債手段,法庭必需判處監禁式刑罰,以儆效尤。本席以9個月為量刑基準,D5和D6認罪,故可獲三份一折扣,即各判6個月。 12.至於控罪[3] ,本席接納各大律師陳詞,即該吹雞行動沒釀成大規模集體打鬥,而各被告也屬支援角色。根據 HKSAR v Wong Sing-chi & Ors CACC 245/1999,9個月的量刑基準是一個合適的選擇。因此,D5和D6各被判9個月監禁,D3則因認罪獲判6個月。 13.D1的情況較特別,需另行處理。由於他目前還在教導所,故此法庭實不應輕言干擾。旣然進一步教導所報告顯示他適宜繼續接受管教,本席現判他進入教導所。本席必需強調,D1第一封求情信中的陳述全屬不正確,顯示他對法律程序的無知和誤解。本席不會因他的求情信內容而加重他的刑罰,但想藉此機會提醒他,只要他行為良好,仍然有望儘早釋放。新的教導所刑期雖然由懲教署決定,但相信不會不合理地延長。 14.D5被定罪的控罪 [4],本席判他入獄9個月。 15.本席現處理量刑整體性:D3的刑期,其中3個月跟他現時所服的刑期分期執行。D5—控罪 [2] 、[3] 和[4] 同期執行,但跟他現時服刑中的刑罰分期執行。D6—控罪 [2] 和[3] 同期執行。 16.本席再次感激控辯雙方大律師於審訊中提供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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