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舒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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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承認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77/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Jun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77/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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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舒浩然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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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國威
日期: 2015年6月12日下午4時33分
出席人士: 呂傑齡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符彼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Fu & Cheng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3] 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Acting as members of a tria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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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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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被告承認一項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2)條。

2.他於上年在另一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席前承認三項與三合會有關的控罪,案件編號DCCC 90/2014,獲判處感化令12個月,該感化令於2014年7月2日生效,於本年度7月1月屆滿。有見及此,符律師要求法庭偏離慣常做法,即在其他同案被告人尚未審結時,先行處理第二被告的判刑,並提出一份進一步感化報告。對此安排,控方並無異議,而本席亦同意在特殊情況下接納符律師提出的建議。

案情摘要

3.警方於2012年6月6日,由警員10802執行一項喺東九龍一帶進行嘅臥底行動,目的係搜集區內的刑事情報,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化名Lego,並在東九龍一帶流連,認識了一干人等,其中包括第二被告,第二被告當時嘅花名為「舒仔」。

4.有關本案控罪嘅案情,喺2012年10月24日早上5時34分,第二被告於一個WhatsApp群組,名稱為「集體遊戲II」,發訊了一條短訊,該短訊指「聽夜11點慈雲山,我吹雞要到。」及後有群組內的人回應,第二被告進一步補充指「畀人嘈」,其後亦有留言者表示「Okay,一定到。」控方第一證人於較後時間檢查佢嘅手機,亦都確認有關群組裡面剛才所提及嘅內容。

5.其後,當晚9時38分,有一名男子致電控方第一證人,問佢係咪上慈雲山幫第二被告,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係呀」。其後,控方第一證人於十時許到達樂安樓地下,當時已有一群人士聚集。在十點半,第二被告人向該處聚集嘅人士表示,今次佢吹雞嘅原因係因為昨晚跟一名叫雄萬的人士爭執,該雄萬騷擾他的女性朋友,於是佢為該女性朋友出頭,約雄萬出來談判,第二被告指雄萬屬「尖新」,並向在場人士表示,如果雄萬不到,佢就會打電話鬧佢,如果出嚟嘅話,就佢哋一齊就會係毆打佢。而最後,雄萬並未應約出現,第二被告向該處聚集嘅人士表示,雄萬「笠水」,並表示辛苦各位兄弟,其後各人陸續散去。

6.2012年11月5日,該臥底行動曝光,第二被告跟其他十名人士在樂誠樓地下涼亭被拘捕。其後,第二被告人獲警方接見,警誡下,他承認2012年10月24日晚上10點,在案發地點吹雞是他的主意。他亦再複述,他因在facebook跟一名雄萬,為了一名女子的緣故衝突,於是召集該吹雞行動。

求情

7.被告人現年19歲,案發時只得17歲,由於12歲時父母離異,與第二被告同住嘅母親又因為工作關係疏於管教,導致佢誤交損友,錯入歧途,尚幸佢喺被警方拘捕之後積極面對,佢嘅父母亦都盡力協助佢重歸正途。經感化主任同埋院舍St Stephen's Society嘅工作人員輔導之下,第二被告漸入佳境,同過往不良生活割斷。

8.本席就本案傳召嘅一份進一步感化報告,內容正面,該感化主任表示過往十一個月,被告人表現良好,不單只在院舍能適應良好,亦都對過往所作所為深感後悔。而在該段期間,由於表現良好,感化主任認為,現有的感化令可繼續在毋需修訂嘅情況下繼續。

9.符律師進一步求情,希望法庭能夠給予第二被告人機會,完成餘下感化令,即頒令與DCCC 90/2014的判刑同期執行。他告訴法庭第二被告主動要求院舍St Stephen's Society,讓佢喺感化令之後留低,除咗學好英語外,還會參加一個建築就業訓練課程,以獲多一技之長。而於今年9月,第二被告已獲推薦跟院舍童工到菲律賓傳道。

判刑

10.本席已小心考慮控罪性質、支持定罪的案情和辯方的求情,本席接納符律師陳詞指,如非控方分案處理,第二被告早應就本案控罪三接受相同判刑。因此,判罰相同的感化令,並同期執行,是一個合適的做法。本席現頒令,第二被告接受感化12個月,條款一致,跟DCCC 90/2014同期執行。有關條款如下:

11.被告於餘下嘅時間必須要保持行為良好及社會安寧,佢必須要與感化主任保持緊密聯絡,亦都要按感化官嘅指示行事,如有需要係需要接受感化主任嘅家訪,佢亦都必須要喺任何居住或者係就業嘅情況有改變嘅時候通知感化主任,佢亦都需要按照感化主任嘅指示去工作或者喺地方居住,佢亦都必須要係服從一啲就住佢喺交友嘅情況之下一啲合理嘅指引,佢亦都必須要完成餘下一啲喺St Stephen's Society嘅一啲居住式嘅訓練課程。

12.最後,本席寄予第二被告改過自新嘅機會並唔常見,亦對佢呢接近一年嘅改變深感欣慰,但係佢必須要持之以恆,否則便會前功盡廢,辜負咗父母同埋佢自己對自己嘅期望。

  李國威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