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紹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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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因應辯方要求,本席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8月20日。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7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Aug 201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7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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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冼紹駿 SIN Siu-c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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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5年8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安妮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施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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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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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因應辯方要求,本席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8月20日。

2.控方案情指出,2015年3月18日凌晨一時許,被告戴著口罩和鴨嘴帽,手持菜刀進入在長沙灣麗新商業中心地下的「7-11」便利店,指嚇姓馮的店員,索取金錢。店員從收銀機取出約$520元交給被告。被告逃離現場。店員立刻按動警鐘及報警,跟著跑出店外,向外邊流連的五名青年查問兇徒的去向。那五名青年立刻追前,把剛剛上了的士的被告截停。被告從的士下車,的士司機則駕車離去。

3.後來的士司機得知有一個黑色袋留在乘客座位上,袋內有一頂黑色鴨嘴帽和現金$200元,左邊座位下亦有一把菜刀。的士司機感到驚慌,把菜刀放在黑色袋內,然後一併棄掉在街道旁的垃圾桶。

4.後來,警方成功聯絡的士司機,經的士司機帶領下,亦成功找回黑色袋、現金、帽和菜刀。

5.7-11便利店的閉路電視攝錄了搶劫的過程。被告走近收銀櫃檯,並且對店員說「攞晒啲錢出嚟」。

6.被告經警誡下承認搶劫7-11便利店。他說他沒有錢才去打劫,而打劫得來的錢和刀則留在的士上。被告身上並沒有金錢。

7.稍後,在錄影會面中,被告表示他打劫得到$300元,而不是$520元。被告在逃走時跌失$100元。被告以7-11便利店為目標。他犯案是因為又窮且餓,不能夠入睡。被告確認所撿獲的衣服和鞋是他犯案時所穿著,亦確認口罩、鴨嘴帽和菜刀。

求情理由

8.被告現年24歲,中五程度,單身,和母親同住在長沙灣。2009年曾經任職侍應,但在案發時失業。被告和母親倚靠每個月$6,000元的綜援生活。被告並沒有前科。2014车7月至8月,被告曾經因為精神問題而入住葵涌醫院精神科。辯方聲稱,案發前兩個月,被告並沒有繼續服食精神科藥物,且引致被告精神失控。案發當晚,被告在半夜離家,拿了口罩、帽和菜刀。被告因為肚餓和沒有錢才行劫。

9.辯方呈上母親和姓劉的牧師的求情信。另一方面,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亦建議被告進入精神科醫院。辯方呈上兩宗上訴庭的案件:特區趙宇圖(譯音)CACC 104/2000和特區丘日明CACC 276/1998。辯方說,被告有妄想精神分裂症,但被告犯案時,神智雖然不清醒,不過被告了解犯案的行為。

判刑

10.被告並沒有前科。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被告患有妄想分裂症,而被告因此有高危的暴力傾向,以及在精神病患下難以預測的行為。被告對自我的病患並沒有深刻的了解。專家建議,法庭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頒下入院令,為期4至6個月,而小欖精神科中心亦有預留地方給被告。

11.被告母親在她的求情信中道出家境的坎坷。被告的父親生前欠債而破產,在2009年病逝。幼子誤交損友,因販毒而入罪。被告自幼品性純良,曾經到新加坡就讀,但後來絕學,而到餐廳任職。2012年,被告失業,亦常留在家中。被告母親向社工求助。被告確診患上妄想症。另一方面,劉牧師亦希望法庭能夠對被告重輕發落,使被告能夠早日和母親團聚。

12.一般而言,持械行劫的刑期起點是5年。被告凌晨時分戴了口罩、鴨嘴帽和手持菜刀,到7-11便利店,明顯地是有預謀行事。姑勿論被告是劫去$520元,還是被告所說的$300元,被告畢竟是成功地搶劫錢財。案件得到五名青年人的幫助,而把被告束手就擒。這些青年人的行為在現今紛爭的香港社會中,是一股正義的清流,亦是值得肯定和嘉許的。另一方面,本席對的士司機的行為,包括棄掉贓物,感到十分詫異和失望。本席認為的士司機的行為絕對是良好市民的壞榜樣,應該予以譴責。

13.就本案而言,法庭對精神病患者的判刑,是要平衡患有精神病患的被告的利益,和保障社會大眾的共同利益。本席考慮到案情,女店員並沒有受到傷害,而7-11便利店損失不大(至少警方已經撿獲$200元),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依循專家的建議,頒下入院令,判被告進入小欖精神科中心6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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