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志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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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席前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有意圖而傷人」,控罪二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Cites 8 cases

Case No.DCCC 511/2023[2023] HKDC 165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11/2023

[2023] HKDC 16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志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區敖欣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禮賢大律師,由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an offensive weapon in a public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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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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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在席前承認兩項控罪:控罪一是「有意圖而傷人」,控罪二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2.被告同意以下案情。

3.曾女士(案發時45歲)與被告互不相識。曾女士與丈夫魏先生經營 “八道餐廳”,該餐廳位於九龍慈雲山。

4.2022年8月24日上午10時左右,二人在該餐廳工作,被告走進餐廳。曾女士招呼被告,問有多少人用膳,又問是堂食還是外賣,但被告沒有說話。曾女士接着問是否獨自堂食,被告點頭。曾女士隨即叫被告掃描 “安心出行” 二維碼。被告問餐廳是否在營業,曾女士回答是。

5.突然,被告拿出一把刀(刀刃長約11厘米),襲擊曾女士。被告右手持刀斬曾女士頭部兩下。曾女士流血跑開,被告仍衝向她施襲。曾女士右手擋住被告右手,過程中扭傷腳踝。被告接着刀刺曾女士右肩。

6.該餐廳一名女顧客向被告大喝「唔好」,而一名男顧客徐先生看見曾女士受傷,倒在地上。他又看見被告右手持刀,走近曾女士。他於是衝前,捉住被告右手,將他制服。約半分鐘後,被告冷靜下來,丟下刀。

7.案發時,魏先生在廚房工作,聽到有人大叫,於是走出來,看見太太頭部受傷流血。

8.警方接報到場,檢獲被告用來襲擊曾女士的刀。被告其後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因為我唔中意間舖,所以我就帶咗把刀去傷間舖入邊啲人」。

9.警方在黃大仙警署向被告搜身,在被告的背包內發現另一把刀。被告被捕,罪名是 “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在警誡下承認「把刀都係諗住用嚟斬人用」。

10.醫療檢驗顯示曾女士頭皮兩處各2厘米表面裂傷、右頸前外側一處0.5厘米表面裂傷及右肩一處2厘米裂傷。曾女士接受治療,同日出院。

11.同日,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一些事情,包括:

(a)  他一時衝動,拿出一把刀刺曾女士頭部兩下,再“片”她頸部一下。曾女士倒地後,被告想再刺她頭部一下,但被人阻止;

(b)  他襲擊曾女士,因為該餐廳是“黃店”。他的政治立場不同,所以不喜歡該餐廳。他沒有特別與誰積怨;

(c)  他16歲得知自己性無能,便開始計劃施襲。一個月前購買涉案兩把刀。由於過度幻想,他會戳空氣;及

(d)  他打算用背包檢獲的那把刀來斬人,但沒有使用。

求情

12.被告由梁大律師代表。於2023年 11月7日的聆訊中,梁大律師指被告現年20歲,未婚,與父母同住,為家中獨子,還押前沒有工作,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3.被告的爸爸是一名看更,媽媽沒有工作,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常常出現幻覺。

14.被告自小性格十分內向,在學校經常被欺凌,自我形像極低。不幸的是,在他8歲時曾被性侵,多年來一直不敢對任何人提及,直至本案提堂,裁判官為他索取精神科報告時,才首次向醫生提及。

15.關於被告犯下控罪一的背景,梁大律師謂,被告還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下稱小欖)接受治療時才意識到自己精神出現問題。由於社會事件的出現,而他認為是“黃絲”的人背後受美國操控。他一直視美國為欺凌者、加害者,結果在精神病影響下,他把自己多年被欺凌、被性侵的往事與社會事件連成一線,將“黃絲”看成欺凌者。因此,梁大律認為本案並不是政見之爭,而是社會事件引爆了被告對性侵和欺凌過自己的人的憎恨。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中可見,他接受治療後,知道自己犯錯,對傷害了曾女士感到萬分抱歉。

16.梁大律師同意被告帶著刀到餐廳,屬有一定程度的預謀,但這都是源於他的精神問題。所用的武器,屬普通小型生果刀,背包內的也是生果刀。

17.梁大律師說,本案只涉及一名傷者,有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靈[1]HKSAR v Cheung Tin Lung[2]案。而曾女士的傷不算太嚴重。當時有食客阻止被告,被告也沒有再向任何人使用武力。從呈堂報章的照片可見,曾女士在現場經包紮後,可自行上救護車。她的傷主要屬皮外傷,案發當天已出院。

18.梁大律師請法庭注意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86案,上訴庭指出,縱使有關罪行屬於嚴重,在一般情況下會判處阻嚇性刑罰,但如被告有精神問題,主要考慮應是治療方面,除非考慮過入院令或感化令均不適宜時,才應考慮監禁刑罰。

19.基於被告的背景,梁大律師建議法庭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如果醫生建議被告入院數個月,法庭可考慮被告已被還押一段日子,加上數個月的入院令,足可反映被告的罪責。

20.至於控罪二,梁大律師指,根據法例,法庭只可以判處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判處被告羈留在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但被告的精神問題,令他不宜羈留在更新或勞教中心。礙於條文的規限,法庭不可以就控罪二判處被告入院令。他建議法庭可以短期監禁處理控罪二;而由於被告已被還押15個月,他不會再需要就控罪二服刑,控罪一的入院令便可以直接執行。他援引區域法院一些判刑理由[3]

21.為了進一步了解被告的病況,本席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及一份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22.聆訊於11月21日恢復。梁大律師作進一步求情。

23.梁大律師從報告中得悉,兩名精神科醫生均建議法庭作出一個沒有定名羈留時間長短的入院令,但被告不願意接受。

24.梁大律師認為涉案傷人罪的嚴重程度非常廣泛,而本案受害人的傷勢,不是嚴重至需要把被告無限期羈留在小欖,遂希望法庭能以3或4年為量刑起點,判處被告入獄。他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日明CACC 276/1998支持他的說法。

判刑

25.毫無疑問,被告被控兩項均是嚴重的罪行,最高的監禁刑期分別是終身監禁和三年。上訴法庭對於這兩項控罪沒有定下量刑指引,原因是每宗案件的事實可以有很大的差異,情節越嚴重,刑罰亦相應嚴厲。

26.關於控罪一,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第49段指出,判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有:

a. 襲擊的預謀程度;

b. 襲擊的背後動機;

c. 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d. 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e. 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f. 使用的武器性質;

g. 武力使用的程度;

h. 受害人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27.本案有其嚴重之處。雖然被告獨自行事,但他是有一定預謀的。當日他帶備一把刀走進餐廳,已打算襲擊他人。

28.從相片可見 (a)  被告使用襲擊受害人的刀,刀鋒鋒利;(b)  受害人的的頭部、頸和手的裂傷非常明顯,傷口不斷出血。雖然不是非常嚴重的傷害,但是次襲擊對受害人而言必然是一個恐怖的經歷。她沒有受到更嚴重的傷害是因為徐先生衝前,捉住被告右手,制服被告。若果不是徐先生見義勇為兼且身手敏捷,受害人必然遭到更嚴重的傷害。本席得悉受害人已經痊愈,沒有後遺症,也不用複診。

29.Chan Chun-tat案,本席也需考慮被告犯案時的精神狀態。案情顯示被告與受害人互不認識,沒有過折。被告襲擊的動機不是報復,乃是與其精神病有關,下文加以說明。

30.被告向兩名精神科醫生表示,在犯罪前一個月左右,他開始看到一些人影。他說在犯罪前一個月期間砍掉了這些人影。他承認案發當天有意圖嚴重傷害他人。

31.兩名醫生指,被告於2022年11月開始還柙在小欖。被告被診斷患有精神障礙,並接受了各種抗精神病治療,但上述症狀持續存在。

32.至於被告目前精神狀態,兩名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有奇怪的信念,有些甚至達到了妄想的程度。被告描述他聽到了一些不存在的咕噥聲。兩名醫生認為被告有極端暴力的幻想,例如拆解(dismantling)。他們診斷被告患有精神障礙。 被告也表現出許多人格障礙的特徵,尤其是精神病態和偏執型人格障礙。 他對展示人類如何被殺害的影片片段非常感興趣。他不相信社會規範,會在某種非特定的觸發因素下實施他的暴力幻想。他是一個極其不可預測的人,具有非常高的暴力傾向,尤其是當他受到精神病影響時。 他在小欖半年多,試驗了多種不同的抗精神病藥物,但收效甚微。 對治療的抵抗以及可能持續存在的精神病症狀進一步增加了他的暴力風險。 他對公眾構成很高的風險,預計需要長期住院接受精神治療。

33.臨床心理學家指,被告的認知功能屬於低平均水平。他的暴力累犯風險是很高的。他是一個長期不適應社會、與社會疏離的年輕人。他的平均智商很低。過往他須面對患有精神疾病的母親、童年的性虐,以及求學時老師和同學的排斥。慢性壓力和遺傳傾向會導致他有精神疾病、被害妄想。他在網上的影響下犯了涉案控罪。

3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庭湛CACC 129/2002,上訴法庭指:

「14. 刑事案件的判刑,目的之一是懲罰犯罪者以阻嚇犯罪者及其他人犯罪。因此判刑必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20. …入院令之長短,不應和犯罪行為之嚴重性掛勾」。

25. 無論如何在處理有精神病患的犯人,特別是有暴力傾向的犯人,法庭必須確保該名犯人是在病愈後才會獲得釋放。法庭不應作出一個會對治療犯人構成不必要限制的命令。」

35.又正如Chui Yu To案, 在處理精神錯亂的罪犯的判刑時,法庭會願意放棄懲罰和阻嚇性的判刑,即使被告犯下嚴重暴力的罪行,而這在正常情況下也會招致阻嚇性的刑罰。

36.梁大律師援引丘日明案,但該案上訴庭旨在闡明如果沒有證據或專家的意見,而罪行又不是嚴重至需要把犯案人無限期羈留,判刑者應遵照醫生建議設定入院令的期限,不能自行決定他認為合適的刑期。

37.說回本案,本席認為本案不是同類案件最嚴重的類別,而如果被告沒有精神病,本席必然判處他入獄。但經考慮數名專家的分析,被告是一個有暴力傾向兼且對公眾構成風險很高的人。他是一個危險人物。本席認為為了保護公眾,判處被告入院令是符合公眾和被告的自身利益。被告雖然已經接受一年的治療,但仍未有起色,這可反映被告的精神病確實十分之嚴重,他需要長期接受治療和監察。

38.經整體考慮(包括罪行的性質、被告的背景和病歷、公眾利益),本席認為最適合的判刑便是判處被告入院令。本席遂採納兩名醫生的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處被告就控罪一需要在小欖接受治療。兩名醫生均認為入院令不宜指定期限。基於有專家的支持,本席作出一個沒有期限的入院令。

39.至於控罪二,本席已經看過涉案的利器。它是一把刀刃長11厘米的刀。相片顯示刀鋒尖銳。被告在公眾地方㩦有此利器,實在令公眾人士十分危險。幸好,他沒有展示該利刀。據R v Tso Sui Yeung HCMA 1357/1996,法庭無權就涉案的罪行發出入院令。本席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可扣減三分一刑期,判監4個月。

40.正如梁大律師所言,被告實在不需就控罪二入獄,因他已被扣押15個月。換言之,入院令可直接生效。

(王詩麗)
區域法院法官


[1]  DCCC 403/2022

[2]  DCCC 1129/2015

[3]  DCCC 1129/2015,DCCC 167/2022 及 DCCC 4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