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明 對 蔡錦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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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先生不服黎達祥聆案官於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命令向本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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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9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5年第89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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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蔡先生不服黎達祥聆案官於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命令向本席提出上訴。 2.有關的命令是針對被告蔡錦嫦女士的傳票作出的。蔡女士的傳票,是申請剔除蔡先生存檔的申索陳述書,理由是他的申索:
3.就這張傳票,聆案官作出以下的命令:
4.蔡先生不滿的地方,是他認為他應該有權利就蔡女士的申請存檔他的誓章,以交待其反對的理由。本席留意到蔡女士並沒有就她剔除申請存檔任何誓章以支持。 5.蔡女士的代表律師梁先生向本席解釋在該聆訊中,蔡女士的剔除申請只會依賴一項理由,即第2段甲項;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既然如此,蔡女士在法律上是不可以存檔誓章支持她的申請的。順利成章地蔡先生也毋須存檔誓章以反對她的申請。 6.蔡先生表示他不懂法律,他以為他未獲法庭批准存檔誓章反對蔡女士的申請是對他不公平,他現在接納這純屬他的誤解。 7.本席留意到蔡女士的傳票並沒有修訂,以刪除其餘兩項剔除的理由。但是,由於蔡女士自己也沒有存檔誓章以支持這項理由,蔡先生也毋須存檔誓章以反對這兩項理由。故此,本席仍然覺得聆案官的指示是合情合理的,並無可以詬病之處。 8.此外,蔡先生投訴聆案官不應無限期押後他申請將本訴訟跟另一個高等法院的訴訟HCA 2336/2013合併直至蔡女士的剔除申請裁決以後才可以恢復進行聆訊。 9.本席認為聆案官的案件管理決定是非常合理的。由於蔡女士的剔除申請尚未解決,本訴訟是否可以繼續進行也是未知之數。在這個時候處理他的合併申請是不適宜的。所以本席也不接納蔡先生的投訴。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並不接納蔡先生的上訴有任何合理理據,必須被駁回。蔡先生也須要支付蔡女士就他上訴所招致的訟費。若就訟費的金額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梁勉予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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