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日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61/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December 2015.
1. 上訴人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 [1] 被判監12 個月,他就判刑提出上訴。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改判上訴人監禁10 個月,現頒布理由。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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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56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6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45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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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串謀欺詐罪」[1]被判監12 個月,他就判刑提出上訴。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改判上訴人監禁10 個月,現頒布理由。 2.2014 年12 月25 日,中午12 時至下午1 時許,上訴人穿上「六福珠寶」的職員制服,分別到4 間「六福珠寶」分店[2],訛稱借取金器。其間,他成功從兩間分店借得4 條金鍊約共值10 萬元。最後事敗,被警方拘捕。上訴人承認與同案另一被告人鄒樂恆串謀,由後者提供職員制服給他假扮「六福珠寶」職員騙取金鍊,事成可得報酬1000 元。 3.上訴人是地盤工人,求情時指出自己不是主謀,也不知鄒樂恆會把金鍊變賣,希望法庭輕判。 4.暫委裁判官林子勤 (以下簡稱裁判官) 認為本案涉違反誠信,鄒樂恆洞悉「六福珠寶」各分店借用金器的保安漏洞,與上訴人合謀騙取金器。裁判官指出警方從上訴人身上檢獲一頁筆記,顯示兩人詳細計劃,原本準備訛騙6 間分店。案件中上訴人成功從兩間分店借取金鍊約值10 萬,另兩間分店拒絕借出的金鍊共值15 萬,裁判官認為若成功訛騙6 間分店,這串謀計劃所涉金額高於25 萬。裁判官認為張美嬌 案[3]的判刑原則適用,不過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和參與程度,以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6 個月,判上訴人入獄12 個月。 5.上訴人提出3 項上訴理由,現討論如下。 6.第一項上訴理由—裁判官錯誤指上訴人違反誠信。
7.第二項上訴理由—裁判官不應用張美嬌 案為量刑原則。
8.第三項上訴理由—上訴人的刑期明顯過重。
9.本案的量刑不能單單衡量財物的價值,也應考慮串謀計劃的複雜度。考慮過上訴人的角色和整體情況,加上鄒樂恆最終只被判12 個月監禁,本席認為15 個月的量刑起點足以反影上訴人的罪責,所以判他上訴得直。 10.現以15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5 個月,改判上訴人監禁10 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石書銘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