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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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6月6日下午,警察在新界元朗教育路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在他身上搜到兩條鎖匙。他帶警察到教育路68號兆豐樓4字樓的一個劏房單位,用剛搜獲的鎖匙開啟鐵閘及木門。房內有一張睡床,被告的女友正在睡覺,警察在睡床底抽屜內搜獲以下物品: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68/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6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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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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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6年1月19日上午10時41分
出席人士: 蔡天安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定匡先生,由M/s Alan Ho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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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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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第二項控罪)。

2.2015年6月6日下午,警察在新界元朗教育路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在他身上搜到兩條鎖匙。他帶警察到教育路68號兆豐樓4字樓的一個劏房單位,用剛搜獲的鎖匙開啟鐵閘及木門。房內有一張睡床,被告的女友正在睡覺,警察在睡床底抽屜內搜獲以下物品:

(1)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固體的毒品(後知為內含11.1克氯胺酮的13.6克固體;

(2)兩個電子磅;

(3)78個可再封口膠袋。

3.被拘捕及警誡下,他說氯胺酮及磅均是他用來“撈嘢用”的,與其女友無關。其女友亦否認知情。

4.房內的衣柜裡有一個紙盒,內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膠袋內有69個載有可卡因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後知為內含共7.25克可卡因的16.44克固體)。

5.在警誡下,他說可卡因是用來賣錢的,與其女友無關。其女友亦否認知情。

6.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說:

(1) 三天前他用800元買該包氯胺酮;

(2) 兩個電子磅及78個膠袋是他用來秤氯胺酮的;

(3) 可將氯胺酮分成14至15小包,每包1克;

(4) 他售出兩克氯胺酮得到200元,每克賺40元,即共賺80元;

(5) 若售出全部氯胺酮可賺500元;

(6) 三天前他用7,000元買該批可卡因;

(7) 每克會賣250元;

(8) 若售出全部可卡因可賺7,000至8,000元;

(9) 他在上址居住已有三個月,租金是3,500元;

(10) 他管有上址唯一的鎖匙;

(11) 他每次吸服0.2克氯胺酮。

7.警方估計內含氯胺酮的13.6克固體的巿價是1,740.80元。內含可卡因的16.44克固體的巿價是$17,213。

個人背景及求情

8.被告現年30歲,中四教育程度,有一項不類同刑事定罪記錄,他本任職汽車美容兩年,2015年初公司生意走下坡,他擔心失業,開始吸毒,2015年5月公司結業,他變成失業之餘,女友更被診斷患有婦科病,需付手術費。他在情急之下犯案。

9.家人、女友及前僱主呈上求情信,反映他的品格不壞及有責任心。

10.李大律師求情時指有部分氯胺酮是被告自用的。

量刑指引

11.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者的刑期為4至6年監禁(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販運可卡因10克或以下者的刑期為2至5年監禁(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

12.若有部份毒品是自用,量刑基準可下調10%至2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2012] 2 HKLR 1116)。

本案判刑

13.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信納有部份毒品是被告自用,量刑基準定為4年6個月,被告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除此別無求情因素,刑期是3年。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