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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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6月6日下午,警察在新界元朗教育路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在他身上搜到兩條鎖匙。他帶警察到教育路68號兆豐樓4字樓的一個劏房單位,用剛搜獲的鎖匙開啟鐵閘及木門。房內有一張睡床,被告的女友正在睡覺,警察在睡床底抽屜內搜獲以下物品: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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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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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第二項控罪)。 2.2015年6月6日下午,警察在新界元朗教育路發現被告形跡可疑,在他身上搜到兩條鎖匙。他帶警察到教育路68號兆豐樓4字樓的一個劏房單位,用剛搜獲的鎖匙開啟鐵閘及木門。房內有一張睡床,被告的女友正在睡覺,警察在睡床底抽屜內搜獲以下物品:
3.被拘捕及警誡下,他說氯胺酮及磅均是他用來“撈嘢用”的,與其女友無關。其女友亦否認知情。 4.房內的衣柜裡有一個紙盒,內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膠袋內有69個載有可卡因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後知為內含共7.25克可卡因的16.44克固體)。 5.在警誡下,他說可卡因是用來賣錢的,與其女友無關。其女友亦否認知情。 6.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說:
7.警方估計內含氯胺酮的13.6克固體的巿價是1,740.80元。內含可卡因的16.44克固體的巿價是$17,213。 個人背景及求情 8.被告現年30歲,中四教育程度,有一項不類同刑事定罪記錄,他本任職汽車美容兩年,2015年初公司生意走下坡,他擔心失業,開始吸毒,2015年5月公司結業,他變成失業之餘,女友更被診斷患有婦科病,需付手術費。他在情急之下犯案。 9.家人、女友及前僱主呈上求情信,反映他的品格不壞及有責任心。 10.李大律師求情時指有部分氯胺酮是被告自用的。 量刑指引 11.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者的刑期為4至6年監禁(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販運可卡因10克或以下者的刑期為2至5年監禁(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 12.若有部份毒品是自用,量刑基準可下調10%至2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俊生[2012] 2 HKLR 1116)。 本案判刑 13.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信納有部份毒品是被告自用,量刑基準定為4年6個月,被告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除此別無求情因素,刑期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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